监理月报环境保护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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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分段长度(km)
起止桩号
施工标段
1
温博段
27.12
0+000---28+500
温博一.二.三标
2
沁河倒虹吸
1.38
9+160---10+540
沁河倒虹吸标
3
焦作1段
12.9
28+500---41+400
焦作1段一.二.三标
4
焦作2段
25.56
41+400---66+960
焦作2段一.二.三.四.五标
5
辉县段
47.39
66+960---115+900
辉县一.二.三.四.五.六.七标
6
石门河倒虹吸
1.55
91+730---93+280
石门河倒虹吸标
7
新乡和卫辉段
28.7
115+900---144+600
新卫一.二.三标、潞王坟试验段
8
鹤壁段
30.83
144+600---175+432.8
鹤壁一.二.三标
9
汤阴段
21.32
175+432.8---196+749
汤阴一.二.三标
合计
196.75
30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渠道、穿河倒虹吸、排水倒虹吸、排水渡槽、铁路桥、公路桥、生产桥、节制闸、分水闸、退水闸、分水口门等。
工程总投资1711213万元。
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1月、4月,完工日期均为2011年12月30日。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承包人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理。
其中包括: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查;
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没有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承包人责令限期改正;
对因工程施工造成的生态破坏,监督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1.2工程建设主要影响环境的问题
由于南水北调工程涉及范围大、建设规模大、总工期长、使用的机械设备数量多、施工人员集中,施工期会产生一定量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机械噪声、废气、扬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短期不利影响,影响周围和施工区人员的健康。
主要有:
(1)生产生活废水一般仅采取简易处理措施,甚至不处理直接排放,当排水口下游存在饮用水源区等敏感目标时,会造成水环境污染。
(2)对内交通道路一般为土路或泥结石路面,路面质量差,如管护不到位,会造成道路大量扬尘;
同时,开挖土方作业、砂石料等运输也易产生扬尘污染。
(3)施工机械噪声大、连续作业多,中午夜间施工时噪声对临近居民生活影响较大。
基础重夯作业时,震动对周围居民也会有较大影响。
(4)施工产生的固体废渣、移民迁建垃圾、生活垃圾、废弃材料等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5)食品卫生、疾病流行等方面的潜在风险,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
健康风险。
1.3环境保护监理的依据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技术文件、工程建设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253号令);
1.3.2技术规范和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DT/L5402-2007);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2003年1月);
《水质监测规范》(SD127-8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002年6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年修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998年1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6年12月);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1990年11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1.3.3技术文件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漳河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漳河南段)可行性研究报告》;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羑河段)初步设计报告》;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黄河北—羑河北渠段初设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以上报告的批复,以及相关的设计变更文件。
1.3.4合同文件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至羑河北段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至羑河北段各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1.4环境保护监理的目标
1.4.1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确认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使不利影响得到缓解或消除。
1.4.2落实施工招标文件中环境保护条款及与环境有关的合同条款。
1.4.3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1.4.4施工区及其附近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1.4.5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得以完全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1.4.6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环境保护设计中规定的卫生防疫、灭鼠、灭蚊蝇等措施按规定完成;
保护人群健康,避免施工区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1.4.7受影响的风景名胜区能够得到保护。
1.4.8受工程影响的文物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1.4.9实现工程建设的环境、社会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1.5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
1.5.1水污染防治
监理机构要求承包人对生产、生活污水等采取治理措施,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污水排放的标准,并对生产、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处理措施和处理效果等进行检查,保证承包人排放的施工污水、生活污水不污染周围水域,不降低接纳污水的原有水体的水质等级。
对承包人的具体要求为:
(1)砂石料冲洗等废水采用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的方式。
(2)混凝土拌合废水、混凝土浇筑、基坑等废水含有大量的悬浮物,需经沉淀后排出。
(3)施工机械、车辆检修冲洗废水含油量大,必须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或隔油池处理后方可排出。
(4)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过硝化、杀菌处理后排入附近沟渠;
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能至少满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的要求,同时应定期清理,以保证其有效容积。
(5)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倾倒未经处理的废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生活水井周围150m范围为水质保护区。
1.5.2大气污染防治
监理机构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1)砂石料加工及拌合工序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2)装运水泥、石灰、砂、土、垃圾等一切易扬尘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运输扬尘污染和物料滑落伤人。
(3)进场公路和场内施工路面必须定期洒水,防止道路扬尘污染。
(4)不允许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施工作业,不达标的施工机械要安装尾气净化器。
(5)生活区燃煤锅炉选用低硫、低灰煤,并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6)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要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7)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得物质,必需远离人口集中地区。
(8)清除处理油污和油性杂物、酸、碱废液、酸碱杂物,处理过程不得让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土体、水体。
1.5.3噪声污染防治
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作业,监理机构要求承包人采取减噪降振措施,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达到相应标准。
生活营地和其它非施工作业区,执行相应的声环境标准。
(1)凡产生强烈噪声和振动扰民的作业,必须采取减噪降振措施,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
(2)对接触移动噪声源如钻机、振动碾、风钻等的人员,必须发放和要求配戴耳塞等隔音器具。
(3)在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生活区施工的单位,必须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和避免噪声扰民。
(4)当敏感点距离施工噪声源较近时,应采取声屏障或搬迁等措施。
(5)建议搞好营地绿化,在施工营地与混凝土拌和系统、综合加工厂之间的施工道路两侧种植行道树以降低噪声。
1.5.4固体废弃物处理
施工弃渣和固体废弃物必须以国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要求运至指定弃渣场,不得随意堆放。
(1)在生活区设置垃圾箱,集中堆放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运输途中避免丢弃、遗撒。
(2)对工地的建筑垃圾及各种杂物及时清理,对生产的弃土弃渣等固体废弃物要按水土保持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不能任意堆放在河道两岸滩地上,影响河道行洪。
(3)医疗废渣、垃圾必须按卫生防疫要求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乱抛。
(4)禁止将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废渣随意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1.5.5生态环境保护
监理机构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损坏现有生态。
保护施工区周围生态环境的连续性、完整性,使工程建设前后生态环境有所改进或保持原有状态。
(1)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不从事对区域生态环境不利的活动,爱护树林和草地,保护动物,消减施工对当地陆生动植物的影响。
(2)搞好施工营地和移民安置点的绿化,落实绿化工程,保证绿化苗木种植后的成活率。
(3)工程完工后,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拆除建设单位不再需要保留的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和绿化。
1.5.6人群健康保护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视施工区和移民安置区环境卫生,保护施工人员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健康,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防发生公共卫生事件,防止各类传染病流行。
(1)遵守并执行国家和地方医疗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和要求,提供有益于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和有安全保障的生产条件,有效防止传染病和职业病。
(2)对施工人员居住的环境及设施定期进行消毒和卫生清扫,保护现场人员免受老鼠、蚊蝇及其它害虫的侵害,防止疾病流行。
(3)保护饮用水源,定期检测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从事餐饮人员必须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获得上岗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发现食物中毒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5.7移民安置区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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