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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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
“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滤布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
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
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的形式之一,要巩固全县163个调解组织,规范他们的工作,增强他们的活力,当前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组成。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围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场所门口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志牌,配备统一规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一制发的人民调解统计台帐。
目前我县机构和网络基本健全,但经费严重不足,调解委员会设备较差、没有办公用具和调委会公章,制约了调委会的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民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
不能因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而偏袒一方当事人;
不得因当事人与自己的观点不同而限制当事人讲话,甚至强迫压制当事人;
不能因当事人态度不好或者不服调解而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处罚当事人;
不能因了解掌握当事人有关情况而泄露当事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事情,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不断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素质较好,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我们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
县司法局负责培训到司法所干警,乡镇负责培训到村级调解员,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和业务素质。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的指导和领导,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
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
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县稳定。
(一)抓早、抓小、抓苗头,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方面积极调解,洗煤滤布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
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等进行深入研究。
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是预防民间纠纷的根本措施,是从宏观上预防控制纠纷的长远战略对策。
1、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人民调解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
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的首要工作。
目前我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基本完善,调解员已达2916人。
尽管调解员处在纠纷第一线,能够尽快了解事情动态,但与广大人民相比,人民调解员的数量还是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获得信息的时间也相对滞后,要达到完善的信息网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如果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就可以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
2、把握民间纠纷规律,加强纠纷预测分析工作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的,把握住这些规律,调解人员就可以对民间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做出合理的预见和推测,从而先行一步,在纠纷发生前加以控制,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的类型,我们把预防纠纷的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1)因时预测法有些民事纠纷的发生、发展具有季节性。
如在农村收种、生产紧张的季节就容易发生以下纠纷:
农田水利纠纷;
农机具、牲畜纠纷;
农用物资纠纷;
春耕费用的借贷纠纷等等。
而在农闲季节容易发生的纠纷就不同了,如宅基地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邻里纠纷等等。
把握了这些纠纷的时令规律,就可以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2)因地预测法民间纠纷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环境不同,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就不同。
例如:
在农村存在着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
在街道、社区,存在着房屋拆迁纠纷;
在厂矿存在着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引发的企业与下岗职工之间的纠纷等。
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去分析不同地区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因地制宜采取预防措施。
(3)因人预测法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
以年龄不同为例:
在老年人身上多发赡养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
以性别为例:
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男性,那么发生凶杀、械斗的可能性就大大高于纠纷双方都是女性的情况。
在预防纠纷激化的过程中,性格暴躁,心胸狭窄,愚昧落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男性公民,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是调解人员的预防工作重点。
(4)类型预测法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也是不同的。
如串宗祭祖引发的纠纷,山林水利纠纷,区分边界纠纷,常常会引起聚众械斗;
赡养纠纷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
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
类型预测法使调解员可以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形式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任何民间纠纷都有一个从潜伏、萌芽到形成,甚至激化的过程。
主动预防就是指调解人员在纠纷的潜伏期就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努力消除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因素,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被动预防是指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调解人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纠纷控制在始发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对纠纷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预防作用。
(2)重点预防和一般预防重点预防是指针对性地对纠纷多发的人、户、事、场所、季节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
如,对于常闹户、隔阂户、蛮横户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采取包户到人的方法进行重点预防,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
再如,对于因民间纠纷多次引发恶性械斗,有过流血事件的地方,应划为重点预防区,乡镇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实行值班、巡逻制度,调解员和信息员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发现苗头就要及时调解并上报。
一般预防是指为预防纠纷所采取的经常性预防措施。
一般预防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经常性的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目的。
4、加强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要贯彻协同互助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目标考核,就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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