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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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水电计量表的管理,凡新安装、迁移、撤销和更换等必须报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管)线上接水、接电。
用户需要进行更换、迁移、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水电设施、设备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按照程序进行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由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对不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八条购置大功率电器设备的单位报管理部门审批;
购置空调的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购置电加热设备须经管理部门用电容量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没有经审批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不予安排招标与采购,财务部门不准报销。
(一)购置电器设备审批条件:
1.单体电器设备功率2000W以上(含2000W)填写《吉林大学大功率电器设备购置审批表》;
2.2000W以下需要办理登记填写《吉林大学电器设备登记表》。
(二)购置空调的审批条件:
1.填写《吉林大学空调设备购置审批表》。
2.说明购置资金来源。
3.原有空调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须经按照程序重新审批。
(三)购置电加热设备的审批条件:
1.填写《吉林大学加热设备购置审批表》
2.本楼公用区已有烧开水设备的,再申请购置开水器的不予审批。
3.供暖达不到标准又暂时无法解决需购置电暖气的,须经保卫部门和供热单位共同认定。
4.原来具有开水器、电加热等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须经按照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利用学校水电资源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及装修装饰等工程施工,在开工前需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手续(附件:
《吉林大学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由管理部门负责安装水电计量表,并审结工程水电费;
没有安装或不具备安装计量表条件的,由管理部门按照工程造价进行核定水电费,或由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使用水电协议书,按照协议收缴水电费。
没有经管理部门审结水电费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准给予工程结算。
不具备安装水电表的工程水电费审结按照如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工程,按照工程审计后的1.5%收费,其中电费为70%,水费30%。
(二)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收费其中电费为70%,水费30%。
对用水用电较少或没有使用水电的特殊项目,由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进行审结。
第十条临时用水用电由使用单位填写《吉林大学临时用水(电)申请表》,报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单位须服从本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按协议缴纳水电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改造、维修涉及水电计量表时,必须经管理部门报批;
对涉及一次计量表时,必须经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供(农)电公司报批。
第十二条利用本校水电从事各项经营性活动单位或个人,需持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报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对具备实行水电费社会化管理的单位,学校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四条后勤服务集团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负责学校的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和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项水电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负责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一般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变(配)电室的运行管理;
负责校园路灯、用于美化的景观灯和喷水设施的管理,学校的重大节日、外事活动、新生开学、毕业生离校等可以使用外,其他时间禁止使用;
负责公用楼电梯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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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和供电线损,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第十五条水暖电气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
管理单位要依据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供水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校园绿化严禁直接用水管浇灌;
使用专用水车必须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取水。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供暖系统安装放水装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火警不准启动消防设施用水。
第十九条清洗室内外地面和清洗车辆必须使用容器。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用电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在学生公寓公共区私自接引电源用电。
第三章节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单位用水用电计划,各单位全部安装水电计量表,逐步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
管理部门负责本校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节能的管理工作,落实本校节能规划,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履行节水节电义务,对各种浪费水电的行为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节电知识,增强节能意识,鼓励推广使用节能节水新产品,采用节能节水新技术;
鼓励各单位再生水、废水及循环水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遗弃已经安装使用的节能节水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用电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水、电的设备和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更换,淘汰的设备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时,要进行节水节电的评估或专题论证。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要选用配套的节水节电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设备冷却要充分利用循环水技术;
各种设备冷却用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水、节电措施,学校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水电费管理
第三十条收缴的水电费必须严格按照长春市行业收费标准执行,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定期上缴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凡由本校垫付的水电费由管理部门负责抄收,也可以由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代抄收。
第三十二条对交纳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按计量表收费;
对暂没有安装计量表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部门参照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办法进行收费。
第三十三条本校各类服务用房收费,管理部门依据由本校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并得到有关部门审批的用于各项服务用房给予安装水电计量表,由管理部门抄收;
服务类用户需要安装IC卡预付费计量表,安装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用户,按《吉林大学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抄收。
第三十四条对水电计量表的计量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计量表,管理部门应给予更换,其检测费由学校承担;
经检测是合格的计量表不予更换,其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经测试若计量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管理部门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由于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的,可按照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
在确定前,用户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电费。
第三十五条从事特殊行业单位的水电费由使用单位自行办理使用手续,其特殊行业的差价部分由使用单位直接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交付。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房屋修缮等施工水电费由管理部门抄收,其水电费行业差价部分由建设单位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付费。
第三十七条学生公寓电费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利用本校房舍或场地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必须经学校安全防火、治安管理部门审批,由管理部门收取水电费。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费按商业标准收费。
第四十条二次供水设施溢流处安装计量水表,溢流的水费由后勤服务集团支付。
第四十一条供暖达不到标准又暂时无法解决需购置使用电暖气的,经供热单位认定后,其电费由供热单位支付。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窃水、窃电,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一)绕越计量装置用水用电,擅自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和供电线路及设施上私接电线。
(二)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本校管理部门加封的水电计量装置封印。
(三)故意干扰或损坏水电计量表正常运行,致使水电计量表失准或者失效。
(四)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五)以不交或者少交水电费为目的,故意删除、修改水电计量信息。
(六)未装计量表的临时用户在规定时间外用水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或供电,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财务部门不准报销设备购置费用;
管理部门有权限令停止使用,对继续使用的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其设备。
第四十五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超越水电管理权限的单位,应承担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依据相关政策对节水节电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吉林大学大功率电器设备购置审批表
2.吉林大学空调设备购置审批表
3.吉林大学电器设备购置登记表
4.吉林大学临时用水(电)审批表
5.吉林大学电加热设备购置审批表
附件1:
吉林大学大功率电器设备购置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购置设备的理由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购置设备名称
购置设备数量
购置设备功率
资金来源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意见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功率在2000W(含200W)以上电器;
2.申请理由:
详细说明该设备的用途、必要性及使用的具体地点;
3.用电容量审核: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工程科审核;
4.申报的内容文字须打印。
附件2:
吉林大学空调设备购置审批表
编号:
校区综合办
意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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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 水电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