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质 监 测 规 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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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编制说明
水质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我国水利部门自50年代以来,开展了天然水化学的观测分析,70年代初开展了污染项目的监测工作。
为了统一技术标准,提高测验成果质量,1962年我部曾制订颁发水化学成分测验规范,1974年曾作修订,列入水文测验试行规范。
1978年3月,原水利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写了《水质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后经过几次修改。
1982年5月,水电部水文局在上海召开的水质监测技术工作座谈会上,确定将《水质监测暂行办法》改编为《水质监测技术规定》。
1983年4月,在安徽蚌埠召开的水质监测技术讨论会上,征求过意见。
并于1984年9月按部标准要求,经过编写组成员集体审改,定名为《水质监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由水电部水文局和华东水利学院负责主编,参加编写、审改的成员单位有:
北京、上海、云南、湖南、河南、吉林、江苏、福建省(市)水文总站,长江水资源保护局,黄委会水文局和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的内容计有总则,水质站网,采样,测定项目与方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污染源调查,资料整编、汇编、刊印,共七章。
1984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水质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第1.1.1条水利部门的水质监测是为国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提供系统的水质资料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科学技术和保障人民健康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水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1.2.1条定期(或连续)监测全国各水系的水质,掌握其变化动态,在积累水质资料的基础上对水系水质状况适时提出评价报告。
第1.2.2条结合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协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收集和调查污染源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对污染源的防治要求。
第1.2.3条开展科学试验,不断改进水质监测技术。
研究水质变化规律及其应用。
第1.2.4条积极开展水质方面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水质分析和水质资料的作用。
第三节制定《规范》的目的
第1.3.1条为保证水质监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可比性和系统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四节《规范》适用范围
第1.4.1条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质监测。
地下水监测的分析方法,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4.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文总站和流域机构,可在执行《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需要变更本规范的主要技术要求时,应报水利电力部批准。
第1.4.3条随着水质监测技术的发展,水利电力部将对《规范》中未列入的新项目、新仪器、新方法,另作补充规定或修改原有规定。
第五节水质监测人员守则
第1.5.1条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水质监测资料的质量,水质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严格执行本规范。
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涂改、伪造数据资料和缺测、漏测。
第二章水质站网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水质站网是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的基础。
水质站是进行采样和现场测定,定期搜集资料的基本单位。
根据需要,水质站可以设置若干断面。
第2.1.2条水质分析室是基层水质站网的核心,完成所辖水质站网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二节水质站分类
第2.2.1条根据水质站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可分为基本站、辅助站和专用站三类:
基本站:
长期掌握水系水质变化动态,搜集和积累水质基本资料而设置的站。
辅助站:
配合基本站,进一步掌握污染状况而设置的站。
其测定项目,测次频率视污染情况而定。
专用站:
某种专门用途而设置的站。
第2.2.2条在布设各水系的基本站时,应有1~2个能确定本水系自然本底值(即未受人为直接污染的天然水体)的水质站,以便收集水质评价和研究水质变化规律的参证资料。
第三节设站原则
第2.3.1条在布设水质站前,应搜集包括水量、水质、地质、地理,以及工业布局、水利、水产、农业区划等基本资料,用作选择站址、确定站类的依据。
第2.3.2条为了掌握水系状况,在干流控制河段,较大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湖泊(水库)出入口处,以及入海河流的河口处应设站。
第2.3.3条河流出入国境的把口处应设站。
第2.3.4条人类经济活动集中的地点,如工矿企业集中区,将兴建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城镇,已建成或将兴建重大水利设施的河段,大型灌区及主要风景游览区应设站。
第2.3.5条不同地质区,严重水土流失区,盐碱化区,泉水丰富区,地方病发病区,自然资源保护等地区应设站。
第2.3.6条布设水质站时,应适当考虑当地的交通、通讯、生活等条件。
并应考虑其他部门已有的监测站和可能提供资料的情况。
第四节站网布设
第2.4.1条水质站网设置应做到经济合理,既要满足掌握水系水质现状和变化趋势的需要,又应避免重复和遗漏。
第2.4.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根据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所辖水系的水质站网;
流域机构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组成流域水质站网。
第2.4.3条水质站网的布设,应尽量与现有流量站网相结合。
第2.4.4条根据水系特点和工作需要,逐步配置流动监测车(船)或装置连续自动监测站。
第2.4.5条布设水质站网,要进行统一规划,提出设站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五节水质分析室布局
第2.5.1条根据水质监测的技术要求布设水质分析室。
第2.5.2条水利电力部设置水质试验研究中心;
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质监测中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总站设置水质中心分析室。
第2.5.3条流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的水质分析室,可按行署(市)或水系分片设置。
第三章采样
第一节采样断面的布设
第3.1.1条根据现场查勘资料,决定采样断面的位置与个数,应考虑河道的特征、水流方向、流速、流量、排污口位置、排污量及扩散情况等。
除特殊需要外,布设的断面应避开死水区,急流旋涡,水草丛生区,有腐败性物质和废渣、垃圾堆积区。
采样断面布设应力求采得具有代表性的水样,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水体水质的基本情况。
采样断面的位置确定后,应设置固定标志。
需要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构批准。
第3.1.2条河流采样断面
一、污染源对水体水质影响较大(有明显变化,降低水的使用价值)的河段,采样断面可分成三种:
1.对照断面:
布设在河流进入城市或工业排污区(口)前,不受本污染区影响的地方。
2.控制断面:
布设在排污区(口)下游,能反映本污染区污染状况的地方。
根据河段被污染的具体情况,可设置一个或数个控制断面。
3.消减断面:
布设在控制断面下游,污染物得到稀释的地方。
二、污染源对水体水质影响较小的河段,布设一个控制断面。
第3.1.3条湖泊(水库)采样断面应布设在主要出入口、中心区、沿湖泊(水库)水流方向以及滞流区。
第3.1.4条底质和水生生物(植物、底栖动物)的采样位置,应在河流和湖泊(水库)的采样断面附近。
第二节采样垂线和采样点的布设
第3.2.1条断面上的垂线和采样点的布设,应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宽度、深度与水质情况而定。
第3.2.2条江河采样垂线按表3.2.2规定布设。
表3.2.2江河采样垂线布设
第3.2.3条湖泊(水库)采样垂线的布设
一、湖泊(水库)的主要出入口采样垂线的布设,与表3.2.2要求相同。
二、湖泊(水库)的中心区,沿水流方向及滞流区的各断面布设1~2条采样垂线,并适当均匀分布。
三、湖泊(水库)水质调查应根据湖泊(水库)形态特征,在原有采样垂线基础上,均匀地多布设几条采样垂线。
第3.2.4条采样点
江河、湖泊、水库每条垂线的采样点层次应根据不同水深和水质情况而定。
具体层次参照表3.2.4布设。
表3.2.4采样点层次
若垂直方向水质变化不大,中间层可不采取水样。
第3.2.5条河流封冻时,采样点选择在冰下水深0.5m处,水深不足0.5m时,可在水深1/2处采样。
第三节采样时间和次数
第3.3.1条采样时间
为了便于资料分析、对照,同一江河(湖泊、水库)应力求同步采样。
在大雨时不宜采样。
工业区或城镇附近的河段,在汛前一次大雨或久旱后第一次大雨产流后,均应增加一次采样。
第3.3.2条采样次数
一、河流:
基本站至少每月一次,最高、最低水位期间,应适当增加测次。
辅助站根据水质污染程度和丰、平、枯的水情特征,每年采样6~12次。
专用站的采样次数由监测目的和要求确定。
二、湖泊(水库)两个月采样一次。
大于100km2的湖泊(水库),每年采样3次,布置在丰、平、枯水期;
对污染严重的湖泊(水库),按不同时期每年采样8~12次。
三、潮汐河流,每月在大汛或小汛采样一天,在同一天内采两个样,一个样在高平潮,一个在低平潮。
全潮分析的水样采集时间是从第一个落憩到出现涨憩,每隔一小时采一个水样,周而复始,在落憩、涨憩时各采样一次,直至全潮结束。
四、降水采样次数由流域水质监测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总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水生生物和底质每年枯水期采样一次。
第四节采样的数量及样品保存
第3.4.1条采取水样的多少,应根据测定项目而定,为确保分析质量的需要,可酌情增减。
除了水的部分物理特性(如水温)和pH值等容易变化项目应在现场测定外,所有化学分析项目均应在水质分析室内进行。
为了防止水样在运送途中变质,采取的水样应在现场分别加入保存剂。
具体要求见表3.4.1。
表3.4.1水样采取数量及保存方法
续表
*六价铬在酸性条件下易被还原,故水样应保存在pH为7~9的条件下。
注:
表内+号表示可以采用。
第3.4.2条底质采样量以重量计,取湿土约500g。
用塑料袋或广口玻璃瓶装取。
第五节采样器和采样方法
第3.5.1条采样应在自然水流不受扰动或扰动轻微的情况下进行。
目前,根据水文特征条件,可使用瓶式采样器、横式采样器或其它采样器。
各类水样及河床底质采取的方法,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第3.5.2条水流平缓的平原河流和湖泊(水库)的水样采取,一般用瓶式采样器。
采取水样后,利用虹吸原理将水样转移到分装的瓶内,并立刻塞紧瓶塞。
第3.5.3条水深流急的山区河流,可用横式采样器采样。
第3.5.4条有电动缆道的地方,可采用调压积时式采样器或浮子式采样器。
第3.5.5条采取测定溶解氧的水样时,应使用溶解氧采样器。
第3.5.6条工业废水水样的采取,应注意到工厂生产工艺过程、废水成分和排放量的变化,尽量使采取的水样有足够的代表性。
第3.5.7条底质采样,用锥式或爪式河床质采样器。
水深小于3~4m时,也可用竹杆将粗的一端削成尖头斜面,插入河底采样。
采样断面处如为砾石粗沙河床则不采样,但可在断面上下游附近有淤泥处采样。
第3.5.8条水生生物和降水的采样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节采样注意事项
第3.6.1条采得的水样除溶解氧应严格掌握不与空气接触外,其它水样也应尽量少与空气接触,以免水中其它溶解性气体的含量受影响。
第3.6.2条采取分析细菌的水样瓶应无细菌;
其它所有采样瓶和过水管道(橡胶管或聚乙烯管)均应事先清洗干净。
采样时要用水样水冲洗1~2次。
第3.6.3条水样瓶应采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不得使用聚氯乙烯瓶。
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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