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说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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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物资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通过加工生产的物资。
下列出口物资可视同自产物资办理“免、抵、退”税: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物资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物资;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物资配套出口的物资。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物资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通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物资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托付加工生产收回的物资。
生产企业出口托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物资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托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托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托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托付加工协议。
要紧原材料必须由托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物资接着实行免征增值税方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刻、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物资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刻作为出口物资销售收入的实现时刻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额应依照出口物资离岸价、出口物资退税率计算。
出口物资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税治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物资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
生产企业能够采纳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物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物资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物资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物资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物资离岸价×
(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
(出口物资征税率-出口物资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接着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接着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假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假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接着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接着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物资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物资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销物资计算征税;
对已征税的物资,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不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治理系统企业端软件;
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治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
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治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物资专用)缴款书。
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物资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治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物资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额。
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补办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物资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治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治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托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物资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托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托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物资证明”戳记的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出口物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物资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物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物资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往常年度出口物资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物资出口离岸价×
出口物资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物资退增值税”。
若退运物资由于单证不齐等缘故已视同内销物资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物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物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出口物资”免抵退“税办税程序图:
免、抵、退税申报步骤一操作索引
●企业按规定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当安装海关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并在获权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退税登记证。
●出口物资必须开具浙江省出口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新办出口企业能够向税务机关治理部门申请并到征收部门领购。
目前外销发票开具内容尚无固定格式,但开具时一般应当包含装船口岸、目的地、开票日期、合同号、物资名称、物资数量、成交方式、单价、成交金额、开具人姓名等必需的内容。
●
新办出口企业发生外销业务,其首笔出口物资出口销售发票复印件必须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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