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国内旅行合同完整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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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境旅行业务;
(赴台旅行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代理社: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一章概念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概念
一、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行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旅行者,指与旅行社签定国内旅行合同,参加国内旅行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国内旅行效劳,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域)旅行,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效劳活动。
4、旅行费用,指旅行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行效劳的费用。
旅行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效劳费和旅行社(含旅行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效劳费用。
旅行费用不包括:
(1)旅行者投保的个人旅行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之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行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觅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缘故造成的补偿费用。
五、购物场所,指应旅行者要求或两边协商一致在《旅行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或旅行者与旅行社签定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专门或要紧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六、自由活动,指《旅行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行行程安排单》
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行者不参加旅行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终止后旅行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行者经导游同意临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八、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行活动对旅行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行者提供效劳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九、旅行者投保的个人旅行保险,指旅行者自己购买或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躯体、财产或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时间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行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一、脱团,指团队旅行者未经导游同意离开旅行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二、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行者书面同意,在动身前将旅行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行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许诺的效劳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定合同时或签定合同后经旅行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行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行效劳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缘故和社会缘故引发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五、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之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致使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六、
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行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馆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行参观汽车的人均车租、因旅行者行前退团致使旅行社不能享受达到特定人数的折扣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损失。
17、节假日,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相连形成通常7天的公众节假日,和五一、清明、端午、中秋等连休3天节假日。
(其具体日期以昔时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刻为准。
)
1八、旅行目的地旅行旺季及本地特殊活动期间,是指旅行目的地各项节庆活动日及可能阻碍目的地价钱的各项展会及大型活动等,其具体依照旅行目的地相关约定为准。
1九、单房差:
指团队在收客进程显现单男单女或旅行者要求住单间致使须增加房间数时,住单间的客人须补交的房费差价。
第二章合同的签定
第二条旅行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行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两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做出明确的说明:
(1)旅行行程的动身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刻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刻,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行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
(3)交通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品级、动身时刻和是不是中转等信息。
);
(4)住宿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馆的星级,非星级饭馆应当注明是不是有空调、热水、独立洗手间等相关效劳设施);
(5)用餐(早饭和正餐)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刻(明确旅行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估量停留的时刻);
(7)自由活动的时刻和次数;
(8)购物安排(以应旅行者要求或旅行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签定的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列明购物场所名称、估量停留的时刻及要紧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刻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应旅行者要求或两边协商一致,两边应当在签约时列明另行付费项目,列明其价钱、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效劳费等,由旅行者志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或两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约定另行付费项目事宜;
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阻碍原打算行程为原那么);
(11)《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楚,在说明效劳标准用语中不该当显现“准×
星级”、“奢华”、“仅供参考”、“以×
×
为准”、“与×
同级”等不确信性用语。
第三条签定合同
旅行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行者明白得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行者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行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行广告及宣传品仅作宣传利用,不组成要约,对两边无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劳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边各持一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劳,自两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两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依照旅行者的躯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不是接纳旅行者报名参团;
二、核实旅行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依照合同约定向旅行者收取全额旅行费用和其他费用;
4、旅行团队遇紧急情形时,能够采取紧急避险方法并要求旅行者配合;
五、拒绝旅行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依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行者提供效劳;
二、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行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适应,平安避险方法,应急联络方式;
3、依照合同约定,为旅行团队安排符合《旅行法》、《导游人员治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帖保管旅行者提交的各类证件;
五、对可能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行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方法避免危害发生,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爱惜和救助方法,幸免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六、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7、提示旅行者购买个人旅行保险;
八、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变相强迫旅行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九、旅行者在与旅行社签定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鉴定系冒充伪劣商品时,旅行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踊跃协助旅行者进行索赔。
10、向旅行者提供合法的旅行费用发票;
1一、依法对旅行者个人信息保密;
1二、踊跃和谐处置旅行者在旅行行程中的投诉,显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方法避免损失扩大;
13、采纳拼团方式出团的,签定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旅行者的权利
一、要求旅行社依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行行程效劳;
二、拒绝未经事前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之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行费历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行质监机构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旅行者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旅行报名表》、游客平安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旅行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常常利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二、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旅行费用和其他费用;
3、
依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行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治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方法避免损失扩大;
遵守平安警示规定;
对国家应付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行活动的方法和有关部门、机构或旅行经营者采取的平安防范和应急处置方法,应当予以配合;
4、遵守国家和地址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行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本地的民族风俗适应;
尊重旅行效劳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六、妥帖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珍贵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那么解决,采取适当方法避免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不得损害本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或干扰他人的旅行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经营者和旅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操纵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平安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一、旅行社与旅行者两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两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行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由此减少的旅行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行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能够在征得旅行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形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经征求意见无法取得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能够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碰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两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行者全额退还旅行费用。
已发生旅行费用的,应当由两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碰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需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返还/扣减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行者,增加的旅行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五、在行程中碰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需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返还/扣减的费用后将未发生的旅行费用退还旅行者,因此增加的旅行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平安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方法,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行者分担。
造成旅行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方法,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行者分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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