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7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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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2016年版)
一、总体说明
(一)指标构成。
本指标共包含8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54项二级指标分项。
(二)评价方法。
评价采取百分制,总得分满分为100分。
总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各级指标得分为其下层指标得分之和。
计算时各分值保留2位小数。
(三)指标权重。
各级指标设置相应的权重。
一级指标权重为其各二级指标权重之和,二级指标下的各分项权重之和为100%。
二、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释义及评价方法
二级指标分项及计算方法
惠民服务L1
(37%)
政务服务L1P1
(8%)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创新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情况。
2.本指标由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使用率、一站式办理率、网上统一入口率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本指标评价得分=8%×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使用率(L1P1-A1):
计算方法:
L1P1-A1分项分数=30%×(已实现使用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数据要求: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服务事项,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由各省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已实现使用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公民个人政务服务事项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务服务事项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并在办理过程中使用了电子证照的政务服务事项。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地方政府政务办或相关部门。
2.一站式办理率(L1P1-A2):
计算方法:
L1P1-A2分项分数=30%×(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数据要求:
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分项L1P1-A1要求相同。
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可以在同一地点或同一窗口即可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地方政府政务办或相关部门。
3.网上统一入口率(L1P1-A3):
计算方法:
L1P1-A3分项分数=40%×(支持统一身份认证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数据要求:
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分项L1P1-A1要求相同。
支持统一身份认证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在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实现“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无需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多次认证。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地方政府政务办或相关部门。
交通服务L1P2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互联网+”便捷交通,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情况。
2.本指标由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发布情况、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公共交通乘车电子支付使用率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本指标评价得分=3%×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发布情况(L1P2-A1):
计算方法:
L1P2-A1分项分数=40%×(b1+b2+b3)
b1:
城市交通公共管理部门具有城市交通运行指数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实时识别洞悉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况。
如满足得60分;不满足则b1+b2+b3得0分,即本项整体不得分。
b2:
具有公共发布能力(通过可变情报板、电视、广播、手机APP等公共媒介的至少一种发布)。
如满足得20分,不满足得0分。
b3:
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分析达到次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网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如满足得20分,不满足得0分。
数据要求: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L1P2-A2):
计算方法:
L1P2-A2分项分数=45%×(可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数/公共汽电车线路总数)×100
数据要求:
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方式包括通过网络、手机、电子站牌等方式提供公共汽电车实时行驶或到站信息服务。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公共交通乘车电子支付使用率(L1P2-A3):
计算方法:
L1P2-A3分项分数=15%×(使用电子支付的人次/公共交通出行总人次)×100
数据要求:
电子支付包括一卡通、移动支付、近场通信(NFC)支付等方式。
公共交通出行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出行方式。
数据取2016年度数据(截至到10月底)。
数据来源: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社保服务L1P3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社会保障领域拓展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联动的情况。
2.本指标由社保服务在线办理情况、社保自助服务开通率、社保异地业务联网办理情况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本指标评价得分=3%×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社保服务在线办理情况(L1P3-A1):
计算方法:
L1P3-A1分项分数=30%×b
b:
通过网站实现业务经办、自助服务一体机、手机APP、12333电话及短信等4种创新服务模式,每实现1种得25分,满分100分。
数据要求: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保自助服务开通率(L1P3-A2):
计算方法:
L1P3-A2分项分数=30%×(开通社保自助服务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总数)×100
数据要求:
社保自助服务方式包括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终端、社银服务自助终端等。
暂不对开通的业务种类和设施数量进行要求。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社保异地业务联网办理情况(L1P3-A3):
计算方法:
L1P3-A3分项分数=40%×b
b:
通过与部、省级异地业务联通,实现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等4项异地业务的联网办理情况。
实现1项异地业务办理得25分,满分100分。
数据要求: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医疗服务L1P4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智慧健康医疗的便民、惠民服务,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情况。
2.本指标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普及率、预约诊疗率和门诊健康档案调阅率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本指标评价得分=3%×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普及率(L1P4-A1):
计算方法:
L1P4-A1分项分数=40%×(已建立电子病历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100
数据要求: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预约诊疗率(L1P4-A2):
计算方法:
L1P4-A2分项分数=30%×(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预约诊疗人次/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100
数据要求:
预约诊疗包括通过电话、网站、手机APP等进行预约的挂号,在医院现场挂号预约的不计算在内。
数据取2016年度数据(截至到10月底)。
数据来源:
城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档案调阅率(L1P4-A3):
计算方法:
L1P4-A3分项分数=30%×(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档案调阅次数/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总数)×100
数据要求:
数据取2016年度数据(截至到10月底)。
数据来源:
城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教育服务L1P5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教育领域为师生构建智慧学习环境,利用网络开展学习的情况。
2.本指标由学校多媒体教室普及率、师生网络学习空间覆盖率和学校无线网络覆盖率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本指标评价得分=3%×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学校多媒体教室普及率(L1P5-A1):
计算方法:
L1P5-A1分项分数=30%×(全部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数据要求: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
2.师生网络学习空间覆盖率(L1P5-A2):
计算方法:
L1P5-A2分项分数=40%×[(教师开通网络学习空间数+学生开通网络学习空间数)/(教师总数+学生总数)]×100。
比率如超过1则按1取值。
数据要求: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
3.学校无线网络覆盖率(L1P5-A3):
计算方法:
L1P5-A3分项分数=30%×(统一提供并覆盖主要教学区域的无线网络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数据要求: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进展信息系统)。
就业服务L1P6
(3%)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多元化就业信息服务创新模式,以信息化提升就业服务水平的情况。
2.本指标由就业信息服务覆盖人群情况和就业服务在线办理情况两个分项进行评价。
3.本指标评价得分=3%×两个分项分数之和。
1.就业信息服务覆盖人群情况(L1P6-A1):
计算方法:
L1P6-A1分项分数=50%×∑(每类人群系统数据量/该类人群统计数据量)×100/3。
若系统数据量超过统计数据量,即比率如超过1,则按其倒数取值。
数据要求:
人群类型分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口等三类。
按人群类型进行系统数据量与统计数据量的比对。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就业服务在线办理情况(L1P6-A2):
计算方法:
L1P6-A2分项分数=50%×b
b:
通过网站实现业务经办、自助服务一体机、手机APP、12333电话及短信等4种创新服务模式,每实现1种得25分,满分100分。
数据要求:
数据取截至2016年10月底的数据。
数据来源:
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城市服务L1P7
(7%)
1.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互联网+”城市服务,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实现城市服务与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
2.本指标由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提供情况、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公众使用情况、一卡通应用情况等三个分项进行评价。
3.本指标评价得分=7%×三个分项分数之和。
1.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提供情况(L1P7-A1):
计算方法:
L1P7-A1分项分数=30%×b
b:
得分由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组成。
基础部分:
生活缴费(至少包含水、电、燃气缴费)、医院预约挂号(覆盖90%二级及以上医院)、机动车违法查询、机动车罚款缴纳、客运交通购票、主要景区购票(覆盖90%三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问题投诉等生活类服务,以及社保查询、公积金查询、税务服务、出入境业务、婚姻业务预约、生育证件业务、机动车及驾驶人证件业务、环保问题举报等政务类服务,以上15项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每开通1项得2分,满分为30分。
加分部分:
基础部分以外,通过移动互联网开通的其他城市服务每实现1项得2分,满分为70分,超出35项按满分70分记。
数据要求:
移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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