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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含有定义所指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要求除外:
1.1主债权:
指甲方对享受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
1.2担保权利:
指与主债权相关确保债权、抵质押权等隶属权利。
1.3债权:
指作为本协议标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其她权益统称。
1.4转让价款:
双方确定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受让债权价格。
1.5债权证实文件:
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与主张和行使债权相关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实文件清单》)。
1.6基准日:
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费用余额截止日,即2023年5月31日。
1.7交割日:
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转让价款付清为前提。
1.8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期间。
第二条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玖分(小写:
¥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壹万柒仟伍佰柒拾捌元柒角肆分(小写:
¥2,117,578.74元),拖延推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大写)玖拾万贰仟柒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小写:
¥902,733.88元),债权累计为人民币(大写)玖佰壹拾玖万零玖佰叁拾肆元柒角壹分(小写:
¥9,190,934.71元)。
债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债权明细表》。
第三条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债权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4.1乙方已被通知并完全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4.1.1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风险;
4.1.2
因为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其她原因,乙方实际接收债权金额与《债权明细表》载明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
基于相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取得司法支持债权金额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1.3
债权项下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她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死亡以及其她主体存续性瑕疵情形;
4.1.4
债权可能已超出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她相关期间利益或因其她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实施;
4.1.5
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亡或已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法定时间或因其她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实施等情形;
4.1.6
债权证实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4.1.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实、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她减损资产价值相关情形;
4.1.8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实施费用未支付等情形;
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止、实施终止或破产终止;
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实施)主体风险;
4.1.9乙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基准以后利息、逾期利息、拖延推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4.1.10担保协议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负担担保责任情形;
4.1.11乙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受甲方所享受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优惠和特殊保护;
4.1.12债权可能存在其她潜在瑕疵或风险,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未发觉或者未披露瑕疵或风险。
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定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定,甲方不负担任何权利瑕疵及风险担保责任,不对债权证实文件正当有效性、可实施性负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给予认可并承诺不以上述瑕疵或风险为理由而主张变更或撤销本协议或主张本协议无效,乙方应独立负担该等债权于交割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已知或未知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并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负担责任。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全额支付给甲方。
乙方已支付人民币元(不计利息)确保金,待甲方收到人民币元部分债权转让价款以后,该元确保金即转为债权转让价款一部分。
甲方接收转让款账户信息以下:
户名:
浙江湖州浙众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企业
账号:
48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上海分行
第六条债权交割
6.1债权交割及债权证实文件移交
6.1.1双方确定,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日内完成债权证实文件交割。
乙方签收甲方移交债权证实文件并将签收凭证交于甲方当日为交割日。
在交割日,债权根据交割日现实状况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6.1.2在交割日,乙方在对甲方移交债权证实文件进行签收后,即视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文件交付义务已推行完成。
债权证实文件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6.1.3交割以后,乙方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债权包含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一切权利,并自行负担债权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交割以后,需就债权诉讼(仲裁)实施,乙方依据法律自行起诉(申请仲裁)、申请实施;
交割日前债权已诉讼实施,甲乙双方应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将诉讼实施当事人变更为乙方。
法院(仲裁机构)不一样意乙方作为原告、申请人,甲乙双方按法律要求完成诉讼、实施程序,乙方自行负担诉讼(仲裁)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6.2债权转让通知安排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债权转让通知事宜:
6.2.1甲方按乙方要求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实,乙方负担此操作安排全部责任及后果,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相关通知费用由乙方负担。
6.2.2依据乙方安排,甲乙双方在债权全部交割后,甲方无须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实,乙方负担此项安排全部责任及后果,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申明与确保
7.1甲方申明和确保
7.1.1签约和履约资格确保:
甲方确保含有签署本协议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签署和推行本协议对应授权或同意。
7.1.2诚信管理确保: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照国家及内部相关要求管理处理债权,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债权后权利行使单方行动。
7.1.3自基准日次日起至债权交割完成期间内,甲方除对债权依据以往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甲方因管理处理和维护债权而产生处理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有效证实(复印件)。
7.1.4甲方确保已将其占有与债权相关且与债权人行使权利相关协议和文件纳入债权证实文件,不存在有意隐瞒或欺诈情况。
但甲方及其前手对相关债权内部审批文件不包含在债权证实文件范围之内。
甲方对债权证实文件中包含由前手或任何其她第三方提供给甲方或非由甲方准备和制作文件或其它文档及其所引用事实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正当有效性不作任何申明和确保。
7.2乙方申明和确保
7.2.1签约和履约资格确保:
乙方确保含有签署本协议主体资格,有权受让债权,并已取得签署和推行本协议对应授权或同意。
乙方承诺本身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企业工作人员、国有债务企业管理层、参与债权转让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债权转让甲方工作人员等受限制受让主体,与上述人员不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亦不属于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要求不得购置或变相购置银行不良资产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受其她权益企业或其她实体,并深入确保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实体转让债权。
乙方确定,如因其不含有受让资格造成转让协议被司法认定为无效,甲方所以发生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标债权无法追偿而发生本息损失)均应由乙方负担,甲方在返还对价款前有权扣除所受损失,而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实际支付价金之利息损失。
7.2.2非欺骗确保:
乙方确保其为签署、推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全部证实、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正确和完整,不存在有意隐瞒和欺骗情况。
7.2.3知悉业务风险:
乙方已经全方面、审慎审查受让债权情况,知悉债权诉讼、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并在进行了审慎、独立调查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7.2.4依法行使权利确保:
乙方确保在债权交割后,严格按摄影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主张和行使债权项下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造成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将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以及所以所支付费用。
7.2.5本协议项下债权自基准日至交割日发生改变(包含但不限于债权数额改变),乙方认可并接收该改变,乙方不因转让标债权发生改变而请求甲方负担对应责任或以此作为乙方推行约定或法定义务抗辩。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严格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者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所以受到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8.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甲方有权没收其全部确保金,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有权另行处理转让标。
第九条保密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推行过程中得到对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推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
双方深入确定,其将采取一切必需方法,以预防其任何关联企业、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她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处理
双方就本协议解释和推行发生任何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未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争议,双方选择以下10.1争议处理方法:
10.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3 。
第十一条附则
11.1甲方对乙方债权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
如本协议其她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以本条款为准。
11.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1.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4本协议双方均确定其充足知晓并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实质含义及其对应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了解,签署本协议。
11.5如本协议某条款依据适使用方法律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实施,该条款应仅在适使用方法律范围内认定为无效,不得以任何方法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效力。
假如本协议中任一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实施或不符适宜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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