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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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不宜设立砂石料加工企业或加工点的区域。
(二)新设立砂石料加工企业或加工点的办法
新设立砂石料加工企业或加工点,需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砂石料加工经营点的规划选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置砂石料加工经营点后,各相关部门依职能办理环保、水务、用地、林业、规划、建设等手续。
达到开工条件后,方可生产经营。
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缴纳综合税费不低于100万元/年;
中心城区范围外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缴纳综合税费不低于70万元/年。
(三)新设立自用砂石料加工点的办法
原则上需是重大项目,在企业或个人依法取得的用地范围内,利用实施建设平整场地所产生的砂石加工用于本项目建设,所加工砂石不能对外销售。
新设立自用砂石料加工点,需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向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本项目建设所需自用的砂石加工方量和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期的加工期限,经审核后予以备案。
同时需由申请企业或个人出具不对外销售的书面承诺,向区财政按投资强度10%以内不低于50万元标准缴纳保证金,并完善环保措施等,经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验收后才能加工砂石自用。
一经查实其加工砂石对外销售,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缔关闭该砂石加工点。
并将该企业或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
三、整治规范管理标准
(一)厂区标准
1.厂区(含加工区、堆场等)建设需取得国土、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手续。
2.厂区需建设全封闭式标准厂房,其中制砂企业加工区、堆场、输送带、装卸区实行全封闭;
矿山和工程附属制砂场加工区、输送带实行全封闭,原料及成品料要规范有序堆放,在“六边”范围内的要建设围墙;
成品砂石料经营场堆场建设围墙,筛分区实行全封闭。
3.厂区需建设必要的围墙,与周边环境相隔离,不影响“六边”视线。
(二)环保标准
4.需建有环保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5.废水防治要求:
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达标排放。
6.粉尘防治要求:
配备符合规定的防尘抑尘设施。
7.噪声防治要求:
符合企业噪声防治标准;
临近居民区或公共活动区的场点,禁止夜间(22:
00-次日6:
00)生产和运输。
8.固废防治要求:
固废实行全部回收或综合利用,其中污泥要设置集中堆放场所;
制定固废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固废,建有处置台帐。
(三)管理标准
9.企业需经市场监管、经信等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10.具有规范的财务和统计制度。
配备专职会计、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上报统计数据。
11.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1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3.新设制砂企业,中心城区范围内年产量不少于10万方,中心城区范围外年产量不少于6万方。
(四)运输标准
14.严格执行工程车超载超限规定,运输线路尽可能避开国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严禁超载超限、抛洒滴漏等违规运输行为。
15.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出场车辆保持干净整洁并实行全覆盖。
16.实行砂石料运输车辆标识牌制度,所有砂石料运输车辆必须在明显区悬挂“运输标识牌”,注明配载地、目的地等信息。
(五)料源标准
17.合理规划布局建筑用石料矿山、工程性采矿点,保障全区工程建设和砂石料企业原材料需求。
18.制砂企业取得的砂石料原材料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制砂企业外购原料的,做好来源地登记,上报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
19.严厉打击收购非法来源及不明来源砂石料原材料行为,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标准
20.在线监管。
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建立砂石料行业在线监控系统,与城管视频监管系统联网,工作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守,实现实时在线监管。
所有涉砂场点应自行在厂(场)区出入口、主要生产区、重要环保设施设备区、固废堆放点区、装卸点等重要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和照明系统,并实现24小时在线同步,接受监督。
21.联合监管。
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公安、国土、水务、林业、环保、城管、城乡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四、整治规范管理保障
(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区砂石料加工专项整治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砂石料加工整治、加工经营点的设置和管理等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城管分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安监局、区农牧科技局、区林业局、x供电局、区新闻中心、区城乡综合执法局及相关乡(镇、街道)组成,下设区非法砂石加工点整治办公室和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
区非法砂石加工点整治办公室设在区城乡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乡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分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取缔关闭非法砂石加工经营点,强制拆除非法砂石加工点机械设备、非法建(构)筑物,取缔关闭和强制拆除等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区砂石加工经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砂石料加工经营点的设置和相关手续的审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砂石料加工经营点的规划选址审核,结合规范砂石料加工产业发展,引导市场有序竞争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合力
为达到砂石料加工行业的长效管理和规范目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联动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砂石加工点的监管与取缔。
区环保局:
负责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审批,加强环保设施监督检查,依法督促企业规范治污设施,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达标排放。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砂石料加工点选址工作。
区城管分局:
负责砂石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扬尘治理工作;
负责外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初审工作;
负责外运建筑渣土消纳处置的指导工作;
负责城区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运输车辆污染、损坏城区路面和市政设施等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
区城乡综合执法局:
负责依法查处全区范围内非法砂石料加工场的违法建设行为。
指导各乡(镇、街道)强制拆除非法砂石加工点机械设备、非法建(构)筑物。
区国土分局:
负责砂石料加工区域用地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石和非法用地行为;
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砂石料加工用地选址审核,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砂石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负责接到盗采砂石资源举报后,及时组织警力控制案发现场,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扣押作案机具到指定位置;
与区交通局共同负责全区范围内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发现无合法来源的砂石(渣土)运输车辆,及时依法处理。
区水务局:
负责砂石料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监管;
负责疏浚河道、水库清淤及水利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的管理;
依法打击河道违法采砂及占用河道行为,同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砂石料加工点选址审核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对审批权限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块项目业主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配合区城管局对外运处置建筑渣土进行初审;
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使用交通运输部门规定要求的装载车辆运输建筑渣土,防止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区规划分局:
负责临时建设项目审批,同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砂石料加工点选址审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砂石料加工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及注册登记管理;
依法吊销违法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x供电局:
负责砂石料加工的供、用电管理;
根据长效管理和规范目标要求及时对整治企业或加工点做好断电措施和依法查处私接电源行为,对取缔的砂石加工企业或加工点给予消户处理;
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砂石加工企业或加工点,依据区砂石加工行业规范审批办公室的审批手续提供电力服务。
区林业局:
负责林地使用的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区税务局:
负责砂石料加工经营的税收征管、稽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中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监督,指导承建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砂石用料;
负责全市砂石(渣土)运输车辆的审批工作,按照“一车一证”原则,制发《x区砂石(渣土)运输通行证》;
与区公安分局共同负责全区范围内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发现无合法来源的砂石(渣土)运输车辆,及时依法处理。
加大因砂石料运输过程中对公路路面损坏和污染的查处力度。
区安监局:
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对砂石加工经营行业整治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区政府督查室:
负责对砂石加工经营行业整治规范管理中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区新闻中心:
负责配合做好砂石加工经营行业整治规范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乡(镇、街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做好辖区范围内砂石料加工点的日常监管,按照违法建(构)物的处理办法,采取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的方式,督促巡查中发现的非法砂石加工点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机械设备、非法建(构)筑物,并完成场地清理;
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拆除非法砂石加工点机械设备、非法建(构)筑物,切实维护辖区内砂石料加工经营的正常秩序。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职责,配强工作力量。
严禁领导干部干扰整治规范行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对蓄意阻挠、恶意阻碍整治规范行动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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