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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
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
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位专职副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扩大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
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新理论、新知识,开展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课题的研究和探讨。
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交流探讨的形式。
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学习会,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的,可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如有必要可报市长审签。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应由市级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委托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也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
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审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不得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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