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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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效政策措施。
3、关闭矿井数量是否少于当地现有矿井总数的40%。
4、煤矿企业平均生产规模是否不低于80万吨/年。
(二)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审查以下内容:
1、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拟保留、参与整合矿井(已关闭矿井除外)是否有依法获得的采矿许可证。
2、已关闭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剩余资源储量是否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3、是否优先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及深部资源配置给整合主体矿井。
4、是否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要求拟重新规划矿区范围,是否有能够反映矿区内保留矿井之间关系图纸资料(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等)。
5、是否对以9万吨/年生产能力保留的矿井、限期关闭退出的矿井增扩储量。
6、划给小煤矿扩大储量的资源,是否属于龙煤集团所属大矿的后备(探矿权范围内)资源。
7、属于龙煤集团所属大矿井田范围内资源,是否有龙煤集团(或其具有采矿权人资格所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划出文件。
8、整合主体矿井拟扩周边零星资源或深部资源的地质工作是否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并有相应地质报告。
9、不同开发主体所属矿井煤炭资源是否存在平面投影重叠。
新配置资源矿井之间是否形成平面投影重叠。
(三)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审查以下内容:
1、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井)是否有能够证明矿井生产能力的证照或文件。
2、按照当地现有矿井名单,核对当地关闭矿井比例是否真实。
是否有明确的关闭矿井名单、淘汰生产能力和关闭退出方式(立即关闭矿井、整合关闭矿井、限期退出矿井),限期退出矿井是否明确到2015年12月底前关闭退出承诺,是否有经产煤市(地)政府(行署)或龙煤集团明确同意委托组织生产的主体企业。
3、保留现有矿井生产能力是否在9万吨/年及以上,并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或以上标准。
其中,9万吨/年矿井是否有明确的逐步关闭淘汰期限。
是否有明确的保留矿井数量、名单及有效的矿井生产能力证明材料(保留现有矿井、整合保留矿井、改扩建保留矿井)。
4、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经资源整合后保留矿井生产能力是否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或具备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的条件,前期经省批复的资源整合矿井规模是否不低于9万吨/年,其资源(储量)是否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同类井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相匹配。
是否有明确的整合主体矿井和被整合矿井名单及整合前生产能力和整合后生产能力。
拟保留关闭矿井设备设施的,是否有当地政府(行署)或龙煤集团出具的允许保留手续及理由说明材料。
是否有能够反映整合主体与被整合矿井关系图纸资料。
5、通过改扩建后保留矿井生产能力的是否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前期经省批复的改扩建矿井规模是否不低于9万吨/年,服务年限是否低于同类井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资源储量是否与之相匹配,并计划实施机械化开采。
在建矿井是否有相关批准文件。
是否有明确的改扩建矿井名单、原生产能力和改扩建后生产能力。
6、拟保留位于龙煤集团所属大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的地方小煤矿(井),是否有龙煤集团出具的不影响大矿安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7、按照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生产能力,核对煤矿企业生产规模是否真实。
是否有明确的煤矿企业数量、名单和生产规模。
煤矿企业内矿井名单和生产能力及保留方式是否明确。
8、矿井之间存在平面投影重叠的,是否具有经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审查同意的文件及能够证明今后生产中不相互影响安全的保障措施或说明材料。
新配置资源矿井之间形成平面投影重叠,是否具有经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审查同意的文件及能够证明今后生产中不相互影响安全的保障措施或说明材料。
9、属于“三下”开采矿井,在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矿井,是否有产煤市(地)政府(行署)或龙煤集团的批准文件。
10、整合主体矿井是否属于资源储量大、赋存条件好,地理位置有利于矿井开拓部署和提高拟整合区域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合法矿井。
整合后的矿井是否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保留矿井条件;
是否由一套合理的独立生产系统开采;
资源储量是否与矿井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
11、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否具有技术、管理优势。
12、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是否属于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由于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整合成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源,是否未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13、拟进行资源重新配置是否有利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煤矿主体企业可持续发展。
14、适合由一个主体开发的矿区是否实行由一个主体开发。
是否有能够反映矿区内保留矿井之间关系图纸资料(采掘工程平面图、开拓系统布置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
15、已关闭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剩余资源储量是否有尚有开采价值的证明。
16、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上报生产、改扩建矿井是否全部涵盖。
17、资源整合矿井是否有整合主体矿井与被整合矿井之间同意整合协议文件。
(四)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组织审查以下内容:
1、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井)是否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煤矿(井),是否有市(地)政府同意参与资源整合、改扩建、兼并重组的证明文件。
2、有关部门已批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矿井是否具有审批的安全专篇。
3、拟上报立项的新建矿井是否通过安全核准。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审查以下内容:
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煤矿名单和新整合后的煤矿名单,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比对该煤矿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存在吊销、注销情形。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以下内容:
负责核准新建煤炭项目,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及审查工作需要做好审查和配合工作。
四、实施方案批复
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报经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提交省政府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审查工作,各有关厅局要按照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积极抽调精干专业人员,并按职责分工严格审查。
各有关厅局要将审查结果报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综合审查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议。
(二)参加审查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参审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参与审查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得推诿扯皮。
附表:
一、市(地)、龙煤集团上报表
1.XX市(地)、龙煤集团煤矿整顿关闭规划汇总表;
2.XX市(地)、龙煤集团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分类汇总表;
3.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保留现生产矿井明
细表;
4.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保留整合矿井明细
表;
5.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保留在建矿井明细
6.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保留单井改扩建矿
井明细表;
7.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立即关闭矿井明细
8.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限期关闭矿井明细
9.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整合关闭矿井明细
10.XX市(地)、龙煤集团规划保留企业(办矿主体)明细表;
11.XX市(地)、龙煤集团矿区规划表。
二、中省直厅局使用表
1.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方案审查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黑龙江省规划矿区审查表(省国土资源厅);
3.黑龙江省规划保留生产矿井审查表(省国土资源厅);
4.黑龙江省规划保留整合矿井审查表(省国土资源厅);
5.黑龙江省规划保留单井改扩建矿井审查表(省国土资源厅);
6.黑龙江省规划保留在建矿井审查表(省国土资源厅);
7.黑龙江省整顿关闭方案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8.黑龙江省矿区规划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9.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办矿主体)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0.黑龙江省规划保留生产矿井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1.黑龙江省规划保留整合矿井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2.黑龙江省规划保留在建矿井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3.黑龙江省规划保留单井改扩建矿井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4.黑龙江省规划立即关闭矿井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5.黑龙江省规划限期关闭矿井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6.黑龙江省规划整合关闭矿井审查表(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17.黑龙江省规划保留生产矿井审查表(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18.黑龙江省规划保留在建矿井审查表(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19.黑龙江省规划保留矿井审查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黑龙江省整顿关闭方案审查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填表说明
1.市(地)、龙煤集团填表说明;
2.中省直厅局审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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