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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
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
支路为10~15a。
(代表年)
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
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8.4.2
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
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2.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石灰土
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
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
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10.2.8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8-1的规定值。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
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
抗滑标准见9.6.1。
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
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
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9.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
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
10.9.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1.3
广场,停车场
11.1.4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11.2.5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11.2.8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
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件。
11.3.2
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
1.4
排水
12.1.1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12.1.2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
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
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1.5
道路照明
14.2.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
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14.4.2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14.4.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
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6
交通设施
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8.2)的规定。
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道路几何设计)。
15.3.4
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1.7
杆线,管线
16.2.3
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
16.2.4
架空电线与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讯线的规定见表16.2.4-1。
二、架空电力线的规定见表1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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