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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规章;
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5.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狭义的劳动法?
1.该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统一适用于全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
3.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6.劳动法调整对象(识记)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7.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识记)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8.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领)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9.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领会)
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一)用列举式方法列出: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就业、职业认证、职业培训、工伤鉴定)。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用区别式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非重点)
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领会)(应用)
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有:
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协作关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农奴与封建主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劳工法规”等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
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努力,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财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
封建制社会,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上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
为实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
以上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不存在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2.19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
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
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英国工厂工作时间在15小时、16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
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领会)(选择)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识记)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虽然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5.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领会)
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疾病保险法》《工商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时立法。
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目标。
(2)带薪年休假立法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
(4)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劳动合同立法(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劳动立法的另一历史是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废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6.各国劳动立法发展趋势(领会)
(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自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了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7.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领会)
(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1923年《暂行工厂规则》。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工会组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工厂检查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通过,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
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
(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11.分析说明旧中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同时期的劳动立法(应用)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非重点)
1.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识记)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形式)广义上主要包括: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建议书。
后二者也合成国际劳工标准。
2.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领会)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
3.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领会)
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06年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公约》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4.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领会)
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
1919-1939国际联盟附属机构
1940-1945独立组织,1946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5.国际劳动组织的性质、特点、主要机构
性质: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特点:
是“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
共同协商做出决定。
主要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6.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领会)
主要任务:
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动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制定依据,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是《国际劳动宪章》9项原则,二战后是1944年《费城宣言》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对一个公约的批准不能有所保留,即不能只接受一部分。
8.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领会)
1.中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1944年成为国际劳动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自1983年始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2.1984年新中国政府对1949年前就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公约予以承认。
10.1983年后恢复国际劳动组织的活动后,我国新批准的公约。
(识记)
《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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