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实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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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管理费用、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等。
第六条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的支持范围
项目范围包括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配套奖励。
第七条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支持范围
项目范围包括专利产业化、产业专利分析导航、企业专利分析微导航、高价值专利布局、科技企业高质量专利布局、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等项目。
第八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的支持范围
项目范围包括重大科技经济活动专利分析评议、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软课题、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的支持范围
项目范围包括专利服务机构培育、专利代理师资助、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等项目。
第十条区域知识产权提升项目的支持范围
项目范围包括商标品牌指导站、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行政调解等项目。
第十一条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确需开展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项目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每件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已获得国家局费用减缓的专利不再进行资助。
(二)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0元;
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
对上述
(一)、
(二)项的资助总额从2021年起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往后逐年递减10%,至2025年停止资助。
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不再给予专利资助。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对新认定的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同一年度获多项配套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四)对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培育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的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运营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金额不高于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额的30%(计息利率按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其他部门的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
(二)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保费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知识产权专利运营平台运维项目资助额度按照市政数局审核批复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专利奖配套奖励项目的资助额度: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额度:
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产业专利分析导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专利分析微导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高价值专利布局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科技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布局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知识产权海外预警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资助额度: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知识产权软课题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资助额度:
(一)专利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由市市场监管局对专利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质量、服务质量、业绩水平等方面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工作,对综合考核前两名的专利服务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综合考核第三至六名的专利服务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专利代理师资助项目资助额度: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惠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个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外专利侵权诉讼,经法院判决胜诉,每案资助额不超过5000元,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外商标侵权诉讼,经法院判决胜诉,每件给予资助不超过5000元,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资助额度:
商标品牌指导站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行政调解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上述涉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同一年度同一机构累计受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最高资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下发项目的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类知识产权资助和项目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和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助类项目,由申请人所在县区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经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确定,按照市财政资金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三)竞争性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确定,按照市财政资金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对竞争性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如发现以下情况,市市场监管局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未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二)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资助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一年内完成。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任务,一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第三方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总人数一般为3-5名。
分为书面评议和书面评议+现场考察两种方式:
(一)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采用书面评议的方式,由验收时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作出验收结论。
(二)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用书面评议+现场考察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计划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纠纷或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的。
第三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计划项目,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承担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颁发《惠州市知识产权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其计划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惠市知字〔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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