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外部检查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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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工作做到“三不放过”,即问题及原因未彻底查清楚不放过;
制度、流程、系统等纠治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
有关人员问责、同类岗位人员教育不到位不放过。
(三)闭环管理。
整改工作实行问题通报、台账登记、下发整改等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整改不留死角和隐患。
第二章问题分类
第六条为便于整改实施和结果认定,对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按照风险程度、产生原因、是否违规等进行分级分类。
第七条将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分为“重大”“较大”等五个等级,“重点问题”是指风险等级为“重大”“较大”的问题。
第八条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按照产生原因分为“目标任务”“制度流程”等五类,“非业务操作类问题”是指前四类问题。
如问题的产生原因可以归为多类,则按照主要原因对问题进行分类。
第九条内外部检查按照是否违规分为“违规”“改进”两类。
违规类问题是指违反法律、规则、准则及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改进类问题是指虽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则、准则、行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但被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风险或问题。
第十条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由检查部门(联合检查为牵头实施部门,下同)按照本细则标准认定风险等级、产生原因、是否违规。
外部检查已经对问题风险等级、产生原因、是否违规有明确定性的,按外部检查认定结果执行;
外部检查未明确问题分类的,由牵头对接部门参考外部检查意见结合本细则标准从严认定。
原则上外部检查发现问题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关注”,涉及监管处罚问题风险等级为“重大”。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本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合规管理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董事长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其他行领导对分管条线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
条线部门对本条线问题整改负直接管理责任,条线部门、各网点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直接承办人员对具体问题整改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合规管理部作为全行整改工作总扎口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修订整改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二)牵头召开整改联席工作会议;
(三)协调和推动检查部门、条线部门履行整改管理职责,对全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核查与考核评价;
(四)根据需要推动条线部门向省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性或根源性整改建议;
(五)定期向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改成效;
(六)梳理内外部检查典型问题,定期开展警示教育;
(七)持续深化整改闭环管理,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内部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外部检查按照“谁牵头对接,谁督促整改”,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分解落实整改工作任务,向条线部门和整改单位发送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二)审核整改单位、条线部门制定的整改方案以及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问题的整改方案,协调、推动问题整改;
(三)认定检查所发现问题的风险等级;
(四)开展责任认定并提交有权部门问责处理;
(五)审核整改单位与条线部门整改结果并实施销号管理;
(六)汇总、统计、分析整改结果,按规定向合规管理部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并对最终结果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条线部门问题或条线共性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交检查部门审核;
(二)对归属本条线问题整改进行扎口管理,落实具体问题整改,协调推进需要其他条线配合整改的问题;
(三)对需要省行解决的共性问题,主动向省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性或根源性整改需求或建议;
(四)向检查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工作进展与整改成果。
第十五条整改单位是问题整改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具体问题整改的结果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精准查摆问题成因,提出针对性管控举措;
(二)深入排查同类或相近业务,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
(三)区分问题风险程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详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步骤和具体整改责任人;
(四)经检查部门审核同意后落实整改方案;
(五)按时报告整改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谁检查、谁移送”的原则,由检查部门移送有权部门问责处理;
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由牵头对接部门移送有权部门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明确整改工作联系人,视情况要求各网点明确整改工作联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沟通联系。
本行原则上应每半年召开一次整改联席工作会议,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有关部门整改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章整改流程
第十八条整改流程包括通报检查结果、发送整改通知、建立整改台账等环节(见附件1)。
(一)通报检查结果。
内外部检查报告经本行董事长审阅同意后,应以适当形式在全行或被检查单位及问题所涉业务条线发布,以确保相同岗位人员、相关业务条线知晓问题所在。
(二)发送整改通知。
内部检查应在检查部门出具检查报告、外部检查应在牵头对接部门接到检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建立整改台账。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部门或牵头对接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督促条线部门、整改单位按期落实整改。
(四)制定整改方案。
对于立查立改问题,整改单位无需制定整改方案;
对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如果整改意见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整改单位可不另行制定整改方案;
否则,整改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至检查部门审核。
(五)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单位在具体问题整改到位基础上对同类或相关业务开展排查并落实整改,条线部门从条线管理层面组织整改;
检查部门协调、督促落实相关问题整改。
(六)上报整改需求。
条线部门应及时通过公文、邮件或事件单等向省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行业性或根源性整改需求,同时抄送合规管理部。
条线部门应将省行业务主管部门整改结果报送至检查部门并抄送合规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每半年汇总分析此类问题,及时向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行法律合规部报告。
(七)开展责任追究。
依据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开展问责。
(八)深化员工教育。
整改单位、条线部门应围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员工手册、专题学习、合规考试等多种形式,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或警示教育。
(九)反馈整改结果。
整改单位、条线部门须在整改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整改结果,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十)整改督办核验。
检查部门对照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标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审核确认。
未达到整改完成标准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应及时向整改单位及条线部门发送《整改督办单》(见附件2),整改单位、条线部门应按月反馈整改进度,检查部门或牵头对接部门应加强跟踪督促,直至问题整改完毕。
检查部门或牵头对接部门应加强整改信息、整改证明材料的收集并归档管理。
(十一)上报整改报告。
检查部门或牵头对接部门及时将整改核验报告送至合规管理部,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需上报上级机构。
(十二)核销整改台账。
检查部门在接到整改单位、条线部门整改结果并核实验收后,须根据《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及相关条线部门反馈的整改结果、证明材料、核验督办情况,将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在整改台账中作销号处理。
第五章整改时限及完成标准
第十九条整改单位及相关条线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即查即改,整改需要一定时限的,视具体情况规定不同整改时限。
(一)对于个案行为可立即纠正,制度间相互冲突或不完善等立查立改事项,应在30天内完成整改。
(二)对于存在风险隐患、内控流程缺陷等一般整改事项,原则上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
(三)对于业务模式或管理体制调整、信息系统优化、整改环境或影响因素较为复杂的整改事项,整改完成时间依据情况不同可延长至120天以上。
(四)整改时限超过120天的,应经检查部门或牵头对接部门的分管行领导批准;
超过180天的,还应上报至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同时,应制订分期整改计划,并明确短期风险控制措施及完成时限。
(五)对于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需要持续加强基础工作改进完善的整改事项,可设定一个观察期,由外部检查单位评估认可或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认定已完成整改。
如对整改完成时限有明确要求且严于上述规定的,从严执行。
(六)对违规行为责任人的认定与问责处理的完成时限,按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记分(积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整改完成标准:
(一)问题纠正到位。
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部纠正或终止具体问题,并得到检查部门或监管部门认可。
(二)责任追究到位。
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三)风险控制到位。
已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化解和消除风险隐患,有效控制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四)配套措施到位。
对同类同质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对导致问题产生的制度、流程、系统、授权等方面的缺陷或漏洞落实配套管控措施,确保同类同质问题得到有效根治。
(五)教育培训到位。
及时对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与问责情况形成案例,综合运用警示教育、专题培训、合规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具体问题表现及问责力度,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对照整改完成标准,具体问题整改结果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等四种情形。
第二十二条已整改的标准包括:
(一)一般违规类问题以问题纠正、责任追究、风险控制、员工教育到位作为整改完成标准。
对重大违规、屡查屡犯或系统性问题还应增加配套措施到位作为整改完成标准。
改进类问题以问题纠正到位和风险控制到位作为整改完成标准。
(二)问题造成风险或者损失的,不应简单将是否收回全部风险金额或损失金额作为风险控制到位唯一标准,还应结合配套管控措施综合判断风险控制是否到位。
问题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行为纠正到位,可不再将风险控制到位作为判断整改完成标准。
(三)违规类问题因时间原因已无法直接纠正的,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员工教育到位的视为问题已完成整改。
改进类问题已无法直接纠正但风险控制到位的,视为问题完成整改。
(四)问题无处理依据,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主观故意的,可不再将责任追究到位作为判断整改完成标准。
问题无处理依据,但已造成不良影响或存在主观故意的,应按照相关处理规定比照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部分整改是指被检查单位及相关条线部门未完全整改、部分符合整改完成标准;
正在整改是指被检查单位及相关条线部门正在整改尚未取得成效;
未整改是指被检查单位及相关条线部门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以及应付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等。
第六章整改核查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整改核查可由省行条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由本行自行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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