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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将“儿童戏剧”定位为“与儿童相关的戏剧性表演活动”,其意义有三:
一是“以儿童为对象”,也就是说这类的戏剧以儿童为对象,着眼于其观众为儿童,却不必然是儿童自己成为表演者;
二是“以戏剧为主体的艺术类型”,换言之,在艺术的类型中,是透过表演者在一个特定的空间中,面对观众表演故事的“戏剧”艺术;
三是“一种表演性的活动”,既是具有表演性的活动,其表演的场域便包括了剧场与非剧场的空间,换言之,在教室或剧场以外的空间,也可能是其表演的场所。
在上述的定位之下,引用美国戏剧学者摩斯·
郭博格(MossGoldberg)的理论,将儿童戏剧分为“创造性戏剧活动”(CreativeDramatics)①、“表演性戏剧活动”(RecreationalDrama;
或译为“娱乐性戏剧活动”)、“儿童剧场”(ChildrensTheatre)及“戏偶剧场”(PuppetTheatre)等四种类型。
②前两种类型有其一脉相连的性质,也就是说儿童在戏剧专家的引导下,长期经过戏剧艺术之型式来表达自己,其目的不在创作成果的展演,而是着重于创作过程的学习。
透过“创造性戏剧活动”发展儿童的想象力,可以让每一个个体在群体中培养整体的归属感,进一步认识戏剧这种艺术型式,触动他们对戏剧的喜爱。
当第一阶段的学习达到一定程度,便延伸成“表演性戏剧活动”,借由舞台上的展演,让儿童习惯于观众的反应,并逐渐接受别人的批评改进自己的表达方式,但是仍然是一种训练过程与展演结果并重的戏剧活动。
而郭博格所定位的“儿童剧场”,则清楚地界定了是由“成人演剧给儿童看”的一种戏剧类型,与我们一般认为的“儿童剧”有着清楚的观念区隔。
至于“戏偶剧场”则是以“偶”做为表演的媒介,操偶的表演者不论儿童或是成人、演出的场域不论是课室内或是舞台上,均为其范畴。
台湾学者林玫君在其《创造性戏剧之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一书中,则是援引汇整欧美儿童戏剧学者的观点,将儿童戏剧相关的活动领域,分为:
一、幼儿自发性戏剧游戏(DramaticPlay),诸如象征性游戏、想象游戏、假装游戏、社会戏剧游戏等都属于此类活动;
二、以“戏剧”形式为主之即兴创作,其中创造性戏剧(CreativeDrama,简称CD)、教育戏剧(DramainEducation,简称DIE)等均属之;
三则是以剧场形式为主之表演活动,郭博格所区分的儿童剧场(ChildrensTheatre),或是晚近欧美学界为了扩大“儿童剧场”的观众群定位,纳入青少年年龄层而采用的“为年轻观众制作之剧场”(TheatreforYoungAudience)一词,以及“参与剧场”(ParticipationTheatre)、“教习剧场”(TheatreinEducation,简称TIE,亦译作教育剧坊、教育剧场)等,并将难以归类或具有各类特性的“表演性戏剧活动”(RecreationalDramatics,亦译为娱乐性戏剧表演)、“由儿童与青少年演出之剧场”(TheatrebyChildrenandYouth)、“故事剧场”(StoryTheatre)以及“读者剧场”(ReadersTheatre)等区别为第四类的其它项目,从而标示出课室中的戏剧活动和剧场里的戏剧活动的场域差异和特质的不同。
各类儿童戏剧活动的共同特点,乃是透过表征与转换,将现实生活中的人、事、地、时、物转换成戏剧中的角色、剧情、场景、道具与特殊效果等元素,这当然与我们一般概念之下所谓的“儿童剧”是有差别的。
本文的讨论,将以前述观念为基础,针对台湾儿童戏剧教育的概况和儿童剧场展演的发展加以探讨。
二、艺术教育中的戏剧艺术
台湾在1997年公布、2000年修订公布的《艺术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明列艺术教育包括了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像艺术、艺术行政以及其它有关之艺术教育,同时在第四条中亦阐明艺术教育的实施,分为学校专业艺术教育、学校一般艺术教育和社会艺术教育等三类。
同年“教育部”进行新的课程改革,经过六年三个阶段的研订和审议,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实施《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其中,首度将“表演艺术”视为正式的教学科目,与视觉艺术和音乐统合纳入“艺术与人文”学习领域之中,而成为国民义务教育的一环。
③“艺术教育法”中国民教育的“表演艺术”,就内容而言包含了戏剧和舞蹈,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具有学习领域统整概念的意涵,但就艺术专业的角度来看,却又有着各自专业学习的内容,而实际上在学校教学现场,则多半偏向戏剧的课程内容,由此角度来看,也可视为台湾儿童乃至于青少年戏剧教育的真正开始。
就课程结构理论来看,台湾艺术教育发展历程中,“戏剧”在学校一般艺术教育的定位,多半是属于活动性质的“非正式课程”(informalcurriculum),尤其是在中小学的教育现场,一般都是出现在各种游艺会、竞赛展演、社团活动之中④,但是实际上,却是一种“空无课程”或“悬缺课程”(thenullcurriculum)⑤。
换句话说,尽管大多数人了解表演/戏剧艺术在学校基础教育中有其重要性,却始终未能如视觉艺术(美劳)及音乐一般,成为正式的艺术学科。
直到新世纪的开始,九年一贯课程实施之后,才得以真正纳入国民基本教育之中,使台湾艺术教育的发展更形完备,但是过去在一般国中小学师资培育养成教育中,并未设有相关戏剧科系,其学科内涵和基本元素,以及教材与教法的研究也还在起步阶段,因此新课程实施之后,在观念及实际教学上产生了不少的问题,也在教师、学生和家长之间,引起不少的恐慌。
经过了十年的“实验”之后,戏剧艺术的教学在教师专业能力、教材教法乃至于学校课程规划等等,都存在着不少问题;
另一方面,如今,“教育部”因应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的实施,将于2016年公布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的新课程纲要,势必又将引发新一波的讨论和适应。
从实务上来看,戏剧艺术落实在学校教育里,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可称为“学科工具”,是以戏剧做为学习媒介与其它课程结合,例如:
结合语文、数学、社会、自然、历史、生活技能、音乐、视觉等等课程的学习内容,以戏剧生动活泼的特质作为传达其它领域知识与技能的工具,这也是过去台湾教育界不断推动的所谓“创造性教学方法”的精神所在。
只是,如果我们将戏剧艺术乃至于更宽广的表演艺术局限在“学科工具”的范围中,其实并不必要将其纳入基本教育的学习领域,只要在各类学门的教学方法上加以补强,让教师了解并能够运用“表演”或“戏剧”做为其它学门的教学工具即可。
因此,明显可见的这一种方式并非艺术教育的真正目的。
另外一种落实的方式则是“学科本质”,乃是将表演艺术视为一门专业的艺能学科,主要是学习戏剧、舞蹈等表演艺术范畴内基础的专业知识与创作方法,但是其目的并非企图在中、小学阶段培养专业的表演艺术家,真正重要的是希望从小培养学生对于表演艺术的兴趣,进而引发其学习动机和参与的热情,为未来专业的进阶学习做准备。
换句话说,表演艺术的学习,是一种美育的陶冶和全人教育的完成,使我们的学生具备美的感知、鉴赏的能力及艺术的兴趣,至于更专业与专精的学习,应该衡量个人的专长能力及兴趣取向,在另一个学习阶段才加以要求。
表演艺术是一门十分贴近人类生活的艺术,举凡运动会的节目、庆典游行,乃至于生活中的不同场合、不同情境,以及各种情感的表达、生命过程中角色与身份的转换等等,都存在着丰富的表演艺术本质。
因此,表演艺术的学习过程,正得以丰富学习者自我觉察的敏感性,以及与他人合作协调、互动沟通和纾解压力的能力,这也正是表演艺术领域中“情意态度”的学习。
对于不同形式与风格的表演艺术之认知,是能够鉴赏艺术的必要内涵,也是表演艺术课程中属于“内容认知”的部分,这一点我们必须衡量中、小学学生成长过程中心理与生理的发展,并掌握新世代的各种知识进程,不仅以学生日常生活中能够接触到的内容与事物为准,更应该以其生活层面的知识做为基础,扩大其视野和文化内涵,针对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发展做有系统的引导和启发,如此方不至于将表演艺术窄化为个人经验的重复,也可避免城乡差距所带来的学习成果问题。
基于上述的观念,我们可以了解表演艺术在中小学阶段,并不是以“表演一出戏”做为学习目标,更忌讳在学生无所准备、无所认知的情况下,强将“表演”的压力加诸于学生身上,而应该以“剧场游戏”的观念,尝试放松身心、激发潜能,并在活动中认识与表演相关的艺术本质,在游戏与活动之中学习语言及肢体的表达,逐渐累积表演艺术的鉴赏能力与创作潜能。
所谓“剧场游戏”,是薇欧拉·
史波琳(ViolaSpolin)在儿童剧场工作的经验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一个理念,主要透过游戏来学习表演艺术的观念和技巧。
游戏的本身并不困难,然而表演艺术的内涵却能够隐含其中,这样的观念不仅仅适用于儿童的剧场学习,就专业剧场工作者对于表演者的训练而言,也是普遍通行的方法。
由于是游戏,不但学生得以在无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学习,对于不同背景、并且初次尝试表演艺术教学的教师们而言,运作上更减低了执行的困难。
最重要的是,教师必须了解,“过程”的学习才是小学阶段表演艺术最重要的学习目标,评量的标准在于参与的程度而非表演的成果,而家长更必须了解到“游戏即学习”,千万不能以“成果发表”做为表演艺术领域的最终目标而加重教师及学生的学习负担。
至于中学阶段,除了剧场游戏之外,各种与表演艺术相关的文化内涵及艺术形式风格等等,也是学习的重点之一,但主要还是希望能够让学习者产生兴趣,进而愿意参与艺术活动,并投入表演艺术的创作之中。
中学阶段的表演艺术教学,对于表演艺术的“形式鉴赏”和创作的“表现技巧”,理论上经过了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应该是能够进一步学习的。
当然,若没有相关的先备经验,教师除了应该在教学中妥善运用各种剧场游戏的方法加以引导之外,更可以借由欣赏活动的参与,引导学生认识创作的方法和鉴赏艺术的不同角度,让学生能够勇于发表个人的想法,并尝试将之运用在自身的创作活动中。
事实上,不论是专业艺术教育或是基本教育中的一般艺术教育,台湾对于表演艺术中戏剧艺术的教材设计及教学方法的开发与落实,仍然缺乏更有系统性的实验及研究,有赖专精于表演艺术的艺术家们,和专长于教育方法的学者们,透过专业学科知识和教材教法的相互激荡,在未来更密切地相互合作,这样才能设计出真正适合我们学生学习的教材和教法。
当然,站在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们,如果愿意以其丰富的实际教学经验为基础,加强自身对于表演艺术的认知和技能,重新规划适合的教材,相信是可以适应并解决表演艺术教育草创期的困境。
最重要的,我们必须认知到,当教师企图教人以艺术,更应当自己对艺术产生兴趣,因为在表演艺术教育中,如果没有感受、缺乏热情,是不可能传达艺术的内涵,更不可能诱导学习者产生兴趣,进而激发其参与的意愿。
⑥
事实上,台湾的儿童戏剧教育,从早年起便根植在“表演”的活动之中,剧场与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直到1980年代开始,才有许多专业的儿童剧团陆续成立,正式开启了“儿童剧场”的关键发展。
三、台湾儿童剧场之发展
台湾儿童戏剧的发展,在日本殖民时期的1920年代即开始有零星的演剧活动记录⑦,而从1945年至今,历经近几十年的时间,在不同时期呈现了不同的特质和风貌,本文将根据儿童剧场戏剧文本和演出的创作模式为主轴,简述不同阶段的变化历程,期望抛砖引玉,逐步勾勒出台湾儿童剧场发展的历史脉络。
(一)早期发展的年代(日本殖民时期~1970年):
游艺化活动时期
简秀珍指出:
“台湾儿童剧的发展与新式教育的引入、日本国内的儿童剧发展的潮流息息相关,1920年代中期起,学艺会的内容除教学观摩外,戏剧表演逐渐增多,其表演内容多是五、六分钟的短剧,与寓言故事,或是国语、唱歌课本的内容结合。
进入‘皇民化’时期后,戏剧演出的内容开始沾染军事色彩,演出例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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