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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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集资建房单位应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8〕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及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在该笔贷款清户之前,另一方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方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材料
1、开户申请书的内容:
一是单位申请开设公积金帐户;
二是职工工资基数的组成部分〔不包括住房补贴在内〕是哪几项;
三是年销售收入。
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
3、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3、持审批后的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方法
未分类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变更、缓缴、封存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结算等汇缴金融业务。
第五条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第八条办理缴存登记的具体程序是:
办理账户设立的单位,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持单位开户申请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长清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五县〔以下简称五县市区〕,可直接到当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手续办结后,由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汇缴清册的填制要求
第十条缴存登记表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缴存登记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
单位在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职工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
〔二〕确定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额。
职工工资基数:
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
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第十一条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1年不变。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二条单位按规定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开户审批书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委托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收到单位报送的缴存登记表、清册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明细账,将缴存登记表盖章后退给单位一联,送达管理中心一联。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次汇缴。
各单位在发薪日后五日内,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及转账支票,作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到开户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交。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正常月份的汇缴。
各单位在第一次缴交住房公积金后,以后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同第一次汇缴相同。
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日终同步”的要求,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支取、转移等动态变化情况及相关资料传送到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与委托经办银行每月对账,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
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5%。
提高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
缴存比例一经确定,1年不变。
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经批准后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催缴、补缴和变更
第十九条除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困难单位外,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缴:
〔一〕
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
因故漏交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
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办理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
连同开具的转账支票一并送开户的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或清算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归还。
单位办理减缓住房公积金以后未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欠缴部分无法归还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出具证明报管理中心核销欠缴额。
单位清算方案未包括住房公积金清偿内容的,其欠缴额由管理中心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一〕职工调入或调出;
〔二〕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四〕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五〕职工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
单位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增加或销户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依据银行受理盖章后的有关凭证,及时制作“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由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各存一份,作为变更后汇缴的依据。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二十三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确无能力缴纳,且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应在单位缓缴期前向管理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后1个月内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缓缴手续;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额。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批准期满,单位缴存仍有困难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缓缴单位缴存部分的,所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须正常到受委托银行缴存;
全部办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处理。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
待工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再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都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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