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规章制度(共5篇)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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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
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
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并接受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调查。
第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
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十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
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
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
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五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
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八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
使用。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
害。
第二十七条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一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
坚持安全、文明生产;
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工业
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二o1叁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篇二: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
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榆佳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榆佳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
工业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二章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根据2010年9月1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
议纪要,榆编发?
2010?
15号文件批复,设立“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县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1、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2、负责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工业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
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
管理和服务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7、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
办公室、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均为副科级,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一)办公室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管委会各科工作;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组织和文书档案,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统战、保卫等工作;
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草拟管委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
织实施;
负责工业园区的财会、审计和财经监督工作;
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工资、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管理工作。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科负责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审定、立项和审批业务;
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和招商项目储备;
负责指导服务工业园区的企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
协助新办企业申领工商证照;
负责草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统计工作,了解科技和经济信息,为管委会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三)规划建设科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的实施;
负责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负责工业园区已征地的范围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负责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定点、报建、管理;
配合县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内房地产的登记、交易、发证等工作;
收取工业园区内的市政配套费。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给园区管委会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
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
(二)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
(四)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
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入园程序:
(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委会研究,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
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
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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