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前景探析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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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建立、管理的制度框架。
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修订并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它对企业年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化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年金的投资和运营。
截止2012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5.47万家,参加职工1847万人,积累基金4821亿元,基金规模年均增长在30%以上。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要以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利益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1]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议题。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起步较晚,但也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支柱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来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
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面临着财政、管理等上的诸多困难,从而使得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受到青睐。
对企业年金的合理分析,有很多现实的意义。
对员工来说,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也减少了下一代的养老负担;
对企业,这种延期支付的工薪形式,也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和激励,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对社会,可以减轻社会的基本养老负担,将一部分养老责任转移到企业,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一共从四个部分来阐释。
第一部分对企业年金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及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第三部分分析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前景进行探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国内研究综述
在关于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上,普遍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替代率较低。
学者杨胜利(2008)认为:
优惠政策激励的不到位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大多数尤其是中小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
运营、投资管理手段落后,难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不利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12]。
刘吉元(2013)将存在的问题总结为税收优惠不足,养老观念存在问题,投资范围狭窄,投资收益差距大[13]。
徐海霞(2010)认为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计划管理缺乏规划性、投资渠道不合理导致基金收益低下、缺乏政府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引导、缺乏企业年金方面的专业人才[14]。
除此之外,徐楠(2012)认为企业负担过重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15]。
张瑞杰(2010)则认为我国企业年金监管体制有待理顺和加强[16]。
在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前景的分析及问题解决的建议上,杨帆、郑秉文、杨老金(2008)通过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对比,我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替代率以及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都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17]。
吴向阳(2011)提出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应该:
加强市场监管、优化会计核算制度、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投资管理、加大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内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体系[18]。
李志伟(2012)从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中借鉴经验,得出我国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对企业年金给予有条件的免税,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19]。
傅昕(2010)分别从投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信心披露机制、风险补偿机制、法律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20]。
此外很多学者还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员工意识、加强相关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三、企业年金的概述
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企业年金被定义为: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1]。
因此企业年金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养老金、私人退休金等,是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提供的一种福利计划,它以递延工薪的形式,在员工退休后进行发放。
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大支柱。
在大多数国家,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自愿决定是否建立并且自主的选择投资和运营的方式;
企业年金的缴费包括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在我国,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22];
企业年金多采用个人账户的积累制,通过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和运营来保值增值,法国是例外,它实行的是全国统筹、现收现付的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
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企业年金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待遇确定型(db模式)和缴费确定型(dc模式)。
待遇确定型年金未来的待遇水平是事先规定好的,一般取决于退休前员工的收入水平、职务高低、工龄长短等。
这种模式的年金计划主要是雇主进行缴费并负责投资决策也承担投资风险,对精算的要求高,管理难度较高。
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预先确定缴费比例,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雇员退休后根据个人账户上历年的缴费及资金的积累情况领取养老金。
这种模式下,雇员直到退休时才会知道个人账户上累计的资产,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的风险将被分散到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身上,雇员直接参与到投资决策中,企业的管理成本比较小。
dc模式的典型是美国的401(k)计划,它允许雇员将一部分税前工资存入个人账户积累到退休后使用,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从全球范围看,缴费确定型模式逐渐成为主流的企业年金模式。
四、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发展现状
(一)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1、缴费确定型(dc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23]表明我国企业年金为缴费确定型,实行完全积累方式,员工退休后领取的福利由个人账户的积累及基金投资收益决定。
2、信托型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模式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24]、“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25]……根据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交由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受托人再通过委托合同将企业年金委托给专业的获得人社部授权资格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3、tee的税收模式(t代表收税、e代表免税)
在企业年金计划的整个过程中,有三个可以征税的环节,分别是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环节、基金运营环节和养老金的领取环节,政府可以选择性地对这三个环节进行征税。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是tee型和eet型,我国实行的是tee型的税收模式,即在对个人账户进行缴费的时候征税对投资运营和养老金领取环节免税。
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作出了规定。
4、投资监管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采取了限量监管的模式,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都有相关的规定,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
同时,我国对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主体进行管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能受托进行基金管理。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根据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到2012年末全国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21.8%;
参加职工人数为1847万人,比上年增长17.1%;
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4821亿元。
2012年企业年金基金实际运作金额为4451.62亿元,建立组合2206个,全年投资收益212.82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为5.68%。
[26]
从表1及图2可以看到,2007年―2012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比较迅速但规模比较小,覆盖率小,多年来企业年金基金总额占当年gdp的比重都没有超过1%。
数据显示,2012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8272万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533%;
2012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704万人,参加企业年金保险的人数仅占全国就业人口的2.408%。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含分支机构),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企业总数的0.4%。
[27]
而从图3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折线图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收益不稳定,有年份出现负收益的情况,投资收益率总体偏低。
从替代率看,一般来说,一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商业养老保险三者合理的替代率比例应该为4:
3:
2,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替代率过低,说明我国企业年金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从地区、行业、企业间的发展来看,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年金发展较快,区域上主要集中在沿海省份,中西部经济落后的地区发展缓慢,行业上主要集中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交通等行业,此外行业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比其他企业高很多。
五、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首先,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支持。
从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以来,我国在企业年金的建设道路上不断探索,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仍比较缺乏,没有建立专门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直到2004年初,《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才初步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
在之后的时间里,国家为了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企业年金的各个环节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投资运营以及监管等缺乏一些必备的法律规范,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法,对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约束的只是一些法令法规或是一些其他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约束效力较差。
例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信托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国家必须要具有完善的信托法,以保障信托市场的稳定从而保障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利益,但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尚不成熟,其规定的统一性和操作性都较差。
相关法律的缺失制约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
对企业年金进行税收上的优惠能减少企业的负担,大大提高企业和个人建立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但在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不足的,对企业年金税收上的规定也不完善。
2009年,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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