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docx
- 文档编号:148056
- 上传时间:2022-10-04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36.71KB
商法复习资料.docx
《商法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复习资料.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 商法与营商环境
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
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
“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
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
(二)创新与变革性
(三)路径依赖性
(四)本土性与趋同性
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
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6.公司自治的概念
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
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18
第二章 商主体
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
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
(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三)财产责任。
这是商主体的必备要素,成员责任的差异也是区别不同法律形态的根本标志。
凡是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的,为有限责任;凡是不以出资其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当商主体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债务时,成员还要以自己财产清偿债务的,为无限责任。
9.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就是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最为典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商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是商法人亦可为非法人企业。
10.特殊公司的特殊性
特殊公司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普通公司法。
(一)相对于普通公司的准则主义,特殊公司设立仍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二)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如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
(三)公司治理结构有特别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四)经营亦受特别规制。
银行、保险、证券与信托原则上应分业经营。
(五)市场退出亦有特殊要求。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的了商业银行的接
管制度,第71条要求其破产需事前征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11.中小企业划分的依据
经营规模乃是确定中小企业的依据。
12.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一般采用雇员人数、营业额和总资产这三个标准。
但以雇员人数和营业额为主,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涉及总资产标准。
13.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人:
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具体说来,合伙事务执行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一名或多名合伙
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而只享有监督权。
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模式需要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伙企业均可聘用经营管理人员。
(二)议事规则:
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表决办法从合伙协议之约定。
无约定、约定不明的,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办法。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以下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合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全体财产权;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管理员。
不过,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6项的表决亦可免于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的权力:
参与权、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收益分配权
(四)合伙人的义务:
①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②限制自我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③禁止不利益行为: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④禁止擅自行为:
对于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要全体合伙人意始得执行的事务, 合伙人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⑤共担风险:
具体如13题。
15.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的亏损,如合伙协议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如合伙人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增加合伙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合伙人有义务增资。
如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有限责任合伙。
它一般使用于会计师、律师、医师、建筑师、评估师、工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
其特殊性就在于责任分配机制,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仅仅因为普通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
①主体是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亦可是劳务;③承担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④书面合伙协议;⑤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
①主体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时存在,其合伙人人数为
2-50人,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
出资;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8.当然退伙
凡是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即可当然退火:
第一,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第三,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第五,被法院执行其在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19.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利润。
合伙人分配利润的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0.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有限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股权的同意制度
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没有约定,对于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2.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劳务出资。
2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其特征为:
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②投资人自己控制企业;③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5.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均可。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户的名义对外营业。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6.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多选)
设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
只能是自然人
一人公司
自然人或法人
注册资本
没有规定
最低10万
法人地位
非企业法人
法人
法律责任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第三章 商事登记
27.商事登记信息属于公共文件的性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第四章 商号
28.商号的特征
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特征:
一,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二,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三,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
29.商号构成
企业商号由四个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一般应按顺序排列,如需调整,必须符号法定条件。
30.可以不使用商业名称的商主体
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1.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多选)
①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②特定的商主体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③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④商号登记采用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和强制的结合;⑤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32.商号的合并转让主义
合并转让主义是指商号必须与商主体的营业同时转让,或者营业终了时转让。
转让后,出让人不仅失去商号,而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相同的营业。
33.核准制、准则制
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国企、金融)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合伙、个体工商、公司)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都实行核准制,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采用准则制。
34.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第五章 商事账簿
35.商事账簿的概念
商事账簿,亦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依法制作的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
商法上的商事账簿是指广义商事账簿,包括商法、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制作的账簿。
36.商事账簿的种类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法 复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