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托贷款合同贷款类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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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贷款合同贷款类002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人:
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贷款人作为“”(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编号为【】的“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拟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信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种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1项确定。
第二条贷款金额与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2项确定。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2项确定。
第三条贷款币种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条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3项确定。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4项确定。
第六条贷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贷款账户,贷款账户的信息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5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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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贷款发放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条件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6项确定。
(二)特别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对信托计划成立作出任何保证,贷款人放款以信托计划成立且贷款发放条件的持续满足为前提,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若信托计划未成立,则贷款人有权取消贷款的发放并解除本合同,并不视为贷款人违约。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资金归集特别约定:
为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特设立资金归集计划,资金归集计划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7项确定。
(三)利息和本金偿付方式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将贷款本息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的详细信息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7项确定。
2、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支付至前述信托财产专户后,贷款人可向借款人出具相应的还款证明。
还款证明的具体形式,由贷款人依法自行决定。
(四)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具体事宜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7项确定。
第九条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8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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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账户监管有关账户监管的具体事宜,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9项确定。
第十一条税费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本合同项下相关的税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贷款人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二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借款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借款人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借款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2.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司法裁决或合同、承诺或安排,借款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具有法律效力;3.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4.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仲裁等争议事件或者出现任何财产、账户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形;
(2)借款人承担的债务和提供的担保;(3)其它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二)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做出。
(三)借款人承认,贷款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陈述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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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贷款人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贷款人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成立并经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托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2.贷款人签署本合同已取得的必要的授权,未违背贷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任何对贷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司法裁决或合同、承诺或安排;3.贷款人系根据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的指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在信托计划项下根据《信托合同》负有的任何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外,借款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借款人的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借款人进一步负有如下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2.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3.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评估、鉴定、公证、登记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经营状况资4
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则应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5.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7.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事先告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实行。
借款人更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名称、修改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该等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8.本合同有效期间,须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借款人才可对外做出任何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任何融资形式)。
9.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股权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变更,应当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
10.在未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并采取经贷款人同意的债权保全措施以前,不进行解散、清算、申请破产、联营、分立或合并及其他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的行为。
11.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情形,或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
12.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均应立即告知贷款人。
13.贷款人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4.对贷款人向借款人以邮寄、公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等相关5
文件,借款人应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回或送达至贷款人,但借款人未签收回执或贷款人未收到回执的,均不影响贷款人向借款人送达的效力。
15.若本合同项下贷款种类为项目贷款时,借款人应积极支持并协助贷款人参加借款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及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16.若本合同项下贷款种类为项目贷款时,借款人应当确保与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7.若本合同项下贷款种类为项目贷款时,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评价决定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8.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权利外,贷款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2.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贷款人有权亲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对贷款人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4.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因催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时贷款人有权因此对借款人实施信贷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等。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款项下的任何义务,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的,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6.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贷款人的义务6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贷款从信托专户划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但因不可抗力或借款人、第三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的转让
(一)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借款人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二)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须于转让完成后及时通知借款人。
(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贷款人同意转让的,借款人仍与受让的第三方对偿付完毕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1.借款人违约发生如下情形时,为借款人违约: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3)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归集;(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真实;(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款项下的任何义务;(6)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7)因借款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未能成立;(8)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2.贷款人违约7
发生如下情形时,为贷款人违约:
(1)因贷款人过错造成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二)违约救济措施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1项规定的违约情形或其他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1)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违约情形。
(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利息按本信托计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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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贷款 合同 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