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研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要点总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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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第一部完整的法律。
6、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它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2)高等学校;
(3)教师;
(4)学生。
此外,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构成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
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
一是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事实。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定并强制其承受的合法负担。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张文显)
2、从目前法律规范看,高等学校法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
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形态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情形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责;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
-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责。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分。
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
程序:
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建议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不服监察决定可申诉、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
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行政救济方式
(1)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为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
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法人享有的行政权与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
如:
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对教师实施管理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计划制定权等。
-其法律责任均由高等学校独立承担。
(2)基于政府的委托获得。
教师资格认定权。
-首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再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
1、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高等学校比较常见的两种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在责任方式上,适用财产责任方式。
(2)侵权民事责任。
是侵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过错原则”,同时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大量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
责任方式上财产与非财产责任方式均适用。
2、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1)学校法人与教师:
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
履行职务权利,与学校法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2)学校法人与学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学校法人并不具备特别的侵害权利,不得超越司法对特别权利的审查。
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了学校法人依据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做临时性的限制的权利。
两种类型的规范:
行政法律规范(如:
侵害受教育权);
民事法律规范(如:
学生伤害事故)。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涉及学生身份处分权的处置时,需要引进听证制度等相关程序来实施保护。
(3)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之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
教育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
但因其公益性目的而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违约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强制继续履行;
实际履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当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损害其他利益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时:
在职务范围内-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职务无关-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目前高等学校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
主要基于如下几点认识:
(1)高等学校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3)政府职能的转变
(4)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深度介入
(5)师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二、亟需法人治理的公办高等学校
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仍然严重依赖于行政命令,内部管理权利配置有失平衡,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处于过渡状态,没有完全明晰化。
市场和民间资本介入教育成为现实,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正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与政府力量平行的重要影响因素,民办学校的兴起、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逐渐扩大,他们正在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章无法很好地规范这些行为,影响着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
要使公办高等学校继续在高等教育中发挥主导地位,就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
以“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是极为必要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角度来重构高等学校良好的秩序,营造一种使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服务大众而且能够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从法学理论的视角看,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研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
具体到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也是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
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一)公办高等学校的目标取向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公办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团体,法人自身没有特定的利益,而是以社会公益目的作为法人的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审查高等学校法人的行为正当性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基本的条件,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一个基本前提。
公办高等学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这种公共利益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团体,而是以最终提高公众(社会)的整体福利为目标的。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
1、学业证书的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
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
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2、学业证书的种类
(1)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
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
结业证书:
学完规定的学业课程,而部分课程尚未达到合格标准。
肄业证书:
参加一定阶段的学历教育课程学习而中途终止学习。
(2)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专业证书:
用人单位选拔,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
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就业前或上岗前;
职业技术培训;
写实性学业证书:
培训,进修。
3、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1)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2)还可以再细分为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种类:
(1)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
(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5、学业证书法律效力的基本含义: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二、学位制度
1、学位的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
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2、学位制度的含义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3、学位的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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