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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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贵州能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4月20日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监部、生产技术部、通瓦部、财资部、物资供应部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通瓦部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
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
(2)安监部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生产技术部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4)物资供应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5)财资部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二、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
3、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协助财资部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监部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财资部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监部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监部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财资部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技术部、通瓦部、安监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部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监部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财资部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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