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城东镇等10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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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修改的原则和依据8
(一)规划修改的原则8
(二)规划修改的依据8
三、现行规划的基本情况11
(一)现行规划基本情况11
(二)规划实施主要情况13
四、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16
(一)规划修改的基础数据16
(二)规划修改总体情况16
(三)规划修改具体方案21
(四)规划修改变化情况23
五、规划修改方案评价27
(一)对规划主要调控指标的影响评价27
(二)对于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评价27
(三)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评估28
(四)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28
(五)可操作性分析29
(六)公众参与性分析30
六、结论与建议31
(一)结论31
(二)建议31
附表33
前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科学制订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关系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自实施以来,成为海安县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对海安县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城乡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1年9月,海安县实施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撤销海安县胡集镇、孙庄镇,并入到海安镇;
撤销老坝港镇,并入角斜镇;
撤销西场镇,并入城东镇。
行政区划调整后进一步理顺了城市管理体制,加快了城市化进程,提高了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促进了海安县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安县“枢纽海安、物流天下”战略部署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的重大变化,使《规划》在实施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挑战。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海安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在确保全县范围内允许建设区规模不改变的前提下,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本次规划修改涉及海安县城东镇、海安镇、南莫镇、墩头镇、大公镇、曲塘镇、李堡镇、白甸镇、角斜镇、雅周镇等10个镇,没有涉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改变与布局调整、禁止建设用地区边界调整,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性修改。
一、规划修改的缘由
(一)区域概况
1、地理位置
海安县地处北纬32°
32′至北纬32°
43′,东经120°
12′至120°
53′,东临黄海,与如东接壤,南和如皋毗邻,西通泰兴,并与泰州市姜堰相交,北与东台市相连。
县域交通区位优势明显,江海高速、沿海高速两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新(江苏新沂)长(浙江长兴)铁路与宁(南京)启(启东)铁路在海安交汇,通扬、通榆、栟茶等三条运河畅流其间,沟通了长江、淮河两大水系。
图1-1海安县区位示意图
2、自然概况
海安县属北亚热带海洋季风性湿润气候区。
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冷热适中。
日照充足,雨水充沛,无霜期长。
春季天气多变,夏天高温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天寒冷干燥。
海安年均降水1025毫米,79%的年份在800毫米以上。
海安县境内河流分属长江、淮河两大水系。
通扬运河以南属长江水系,以北属淮河水系。
3、经济概况
截至2015年底,全县常住人口86.63万,其中城镇人口47.92万人,城市化水平55.32%。
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80.44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7.9万元。
全年完成第一产业增加值53.77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323.1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303.49亿元。
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由上年的8.2:
48.7:
43.1调整为7.9:
47.5:
44.6,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上年提升1.5个百分点,财政总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20.7%。
(二)规划修改的缘由
《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海安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规划一方面协调了各业用地矛盾,保证了重大产业项目、民生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另一方面,坚守耕地红线,有效遏制了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对外辐射和要素集聚能力不断增强,为海安县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
由于在“枢纽海安,物流天下”战略实施下,充分发挥“动车时代,节点城市”的优势,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快速推进,用地刚需凸显,为适应海安县发展目标定位的需要,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发展,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1、是谋划“十三五”规划,建立“多规融合”理念的需要
为贯彻“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探索新常态下增长与转型良性互动、发展与生态相得益彰、经济与社会协调并进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推进市县“多规融合”与“多规合一”试点。
考虑海安县是江苏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沿海开发和“一路一带”、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战略区域,是江苏省“一带三轴”的重要节点城市,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个落户在县级城市的省级枢纽之一,是南通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个经济副中心之一。
根据《海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初稿)》提出的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海安县将全力打造长三角北翼最具竞争力的新型工业化基地,江苏东部“公铁水”无缝对接的商贸物流高地,科技资源有效聚集、创业活力竞相迸发、社会和谐、生态宜居的创新创业型城市,“十三五”末海安县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1100亿元,年均增长10%,人口达到94.3万人,城镇化率超过60%。
本次规划修改,把“多规融合”作为基本理念指引,以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作为发展的约束条件,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农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和特定功能的管制空间。
规划修改方案确定过程中,充分吸纳发改、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理化意见,逐步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
因此,为适应海安县“十三五”发展目标定位的需要,必然要求土地资源在结构、布局和功能上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障战略实施必要的用地空间。
2、推动重点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
2013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南通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将我县确定为全国首批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2015年6月,省发改委又将我县确定为全省首批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
2015年9月,海安县又向省国土厅申请将海安县土地利用“五化并进”行动列为省国土资源厅改革创新试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土地规划减量化、计划指标市场化、耕地保护优质化、土地利用集约化、服务监管实时化”为主要内容的“五化并进”行动,旨在通过“五化并进”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升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这些试点的实施都需要在土地管理上改革创新,需要土地规划的引领和支撑。
3、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需要
随着海安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结合“五化并进”行动,积极推进“三集中、一调整”,农民向城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集中,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统筹城镇发展布局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双优化”;
工业向集镇和工业园区集中,以对污染实行集中整治,发挥工业经济的规模效益;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田规模集中经营;
有效调整好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关系,统筹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双提升”,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规划修改的原则和依据
(一)规划修改的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
本次规划修改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不突破规划约束性指标。
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2、节约集约原则
本次规划修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准入条件和行业用地标准等,充分体现促进集中布局和集聚建设的基本原则,根据土地供应能力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总体布局,使土地资源和产业布局达到最优配置。
3、稳妥有序原则
严格控制规划修改频率,把握节奏,稳妥推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同时又保持规划的现势性。
4、公众参与的原则
规划修改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广泛听取规划修改涉及区域社会各界的意见,采纳合理性建议,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充分听证、论证,努力提高规划修改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修改的依据
1、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
(7)《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8)《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9)《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1号);
(10)《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11)《省国土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2〕4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1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技术指南(试行)>
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56号》;
(1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
2、相关规程与规划
(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4)《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5)《海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初稿)》;
(6)《海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7)《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白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城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大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墩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2)角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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