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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原因,监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始终未引起全社会的应有的重视。
虽然自《监狱法》颁布实施后,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公务员,其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保障水平的提高也使监狱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也有了显著的改善,但现行监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政府对监狱工作目标的新要求、监狱改革发展的步伐以及监狱押犯结构的变化形势都不相适应。
各级政府和监狱管理机关必须从监狱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监狱民警职业的高风险特点出发,站在讲政治和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高度,重新审视提高监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水平的重大现实意义。
1、保障监狱民警人身安全是确保监狱监管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集中关押改造已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重要职能,确保监狱的监管安全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
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是保障国家政权稳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
而承担这一重要国家安全职能的监狱民警如果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将会直接动摇监狱工作的基础,危及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保障监狱民警人身安全是实现监狱工作目标,完成改造犯罪分子,共建和谐社会任务的重要保证。
我国的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于2008年12月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更高要求,这使监狱工作目标不仅仅要确保监管安全稳定,而且必须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改造犯罪分子正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完成的改造人、改造社会的历史使命,正是监狱民警担负着这一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
如果没有监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作保障,我们将如何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改造犯罪分子,改造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
3、保障监狱民警人身安全是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刑法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需要。
监狱是依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执行和关押改造的专门执法机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抓捕、犯罪活动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等执法行为能否构成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威慑和惩罚,最后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从而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最终要通过监狱的刑罚执行才能实现,监狱的刑罚执行结果直接决定了刑法的法律效力,而监狱民警就是刑罚执行的主体。
因此监狱民警是我国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刑法实施,坚守国家和人民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维护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保障监狱民警人身安全是保证刑罚执行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基本需要。
4、保障监狱民警人身安全是维护监狱民警队伍稳定,保障监狱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监狱民警是依法关押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坚强卫士,他们时时刻刻战斗在与反社会、反改造、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进行正义与邪恶殊死斗争的最前沿,他们要始终以判处“无期徒刑”的少数钢铁战士与一拔又一拔判处有期徒刑且占绝对多数的犯罪分子进行旷日持久的改造与反改造的生死较量,如果没有坚实的人身安全作保障,是难以取得持续而伟大的胜利的。
虽然在这个无硝烟的战场上,有监狱民警的牺牲有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哪怕是有一名监狱民警因为我们力所能及而可以避免的原因在我们的面前倒下了,就会在我们的民警队伍中平地响起一声惊雷,动摇整个民警队伍的稳定,无法保障监狱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5、保障监狱民警人身安全是贯彻落实国家宪法提出的保障人权,实现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是人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公务员,作为已步入依法治国时代的国家专政机关的执法者,作为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人民卫士,其生命权理应得到更可靠的保障,我们不能再让我们的监狱民警发出“政府和监狱机关对罪犯死亡的关注远胜过对监狱民警人身安全的关注”的无奈。
这不仅是对监狱民警作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最起码的尊重,更是维系千千万万个监狱民警家庭幸福和谐,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二、影响监狱民警人身安全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政府对监狱工作目标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狱民警的执法标准也随之大大提高了,这使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执法与犯罪的斗争形势更加严峻,不仅使监狱民警人身安全风险在加大,而且影响监狱民警人身安全的因素在增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诸多因素。
1、狱内罪犯的暴力袭击。
当前,罪犯构成日趋复杂,狱情形势依然严峻。
狱内罪犯的对监狱民警的暴力袭击已构成监狱民警人身安全风险的最主要因素,具体表现为:
⑴少数罪犯受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迷恋外面自由的生活、不适应监狱的生活、家庭原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伺机脱逃,不惜铤而走险劫持或杀害监狱民警;
⑵少数罪犯因不服监狱民警的管理而发生冲突或报复行为,以暴力袭击监狱民警;
⑶个别罪犯有可能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不认罪服法,把矛头对准监狱民警进行行凶报复;
⑷监狱民警在处置狱内罪犯群斗群殴、劫持人质、暴狱、自杀等重大事件过程中会受到罪犯的暴力袭击;
⑸有的罪犯由于种种原因,不想离开监狱,也有可能故意袭击监狱民警,以达到被加刑而留在监狱的目的。
2、追捕逃犯过程中的暴力抵抗。
《监狱法》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及时将其抓获。
监狱人民警察在追捕过程中,有的脱逃罪犯很有可能孤注一掷,负隅顽抗,对追捕的监狱民警进行暴力拒捕,造成监狱民警人身伤害。
3、罪犯押解途中因冲逃和劫持罪犯引起的暴力袭击。
监狱民警因依法被判处徒刑的罪犯需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或假释罪犯因重新犯罪需收监、将已抓捕的罪犯押回监狱、有病罪犯需出监看病就医、不同监狱之间的罪犯调运等情形需担负出外押解罪犯的任务。
监狱民警在押解途中会受到罪犯冲逃或犯罪分子劫持被押解的罪犯而引起的暴力袭击。
4、工作中与严重传染病和精神病犯的直接接触而受到安全威胁。
有部分监狱民警因工作关系不得不与收押改造的患有艾滋病、甲肝、肺结核、梅毒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罪犯进行直接接触,稍不注意防范很容易传染上疾病或受到伤害,带来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
5、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亲友、团伙的打击报复。
个别罪犯对监狱民警的严格管理不满,不排除其在刑满释放后对监狱民警或者民警的亲属进行报复的可能。
6、监狱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大带来的健康伤害。
为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大多数监狱采取人盯人的人海战术管理罪犯,大部分监狱民警处于长时间、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状态,长期的超负荷工作身心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长期在狱内与罪犯打交道,思想和心理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罪犯的负面情绪的影响较多,导致监狱民警中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患者与日俱增,因此患有恶性肿瘤和重大疾病而过早离世的监狱民警在不断上升。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已有个别监狱民警因长期得不到提拔、人际关系障碍、家庭和社会生活压力过大和严重的心理障碍等原因而自杀。
2007年xx月23日湖北省洪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孙文全同志在连续工作30小时后,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突发脑溢血而不幸以身殉职,年仅56岁,实在令人扼腕长叹。
据《法制周报》统计,全国监狱民警平均寿命不足65岁,比全国人均寿命短了8岁。
监狱工作的高风险,高压力由此可见一斑。
7、交通安全事故。
监狱民警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面临的交通安全风险越来越大。
⑴监狱布局调整后许多监狱民警搬到了城市居住,一些监狱安排有专车接送监狱民警上下班,存在一定的城市交通安全风险;
⑵近年来随着监狱民警的待遇日益提高,民警拥有私家车的人数越来越多,而他们中有不少人都是驾车“新手”,驾驶技术不熟练,容易出现交通安全事故;
⑶因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大部分监狱的监区民警上下班时间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8小时工作制是不同步的,不少监狱民警在晚上甚至半夜、凌晨很早要进行上下班的交接,他们自带交通工具出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⑷不少的监狱每年组织监狱民警进行外出参观考察或旅游,也有一定的交通安全风险;
⑸监狱民警在休假时单独外出也应防止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8、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
在发生地震、洪涝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监狱民警参与救援和处置都可能对监狱民警的人身造成伤害。
三、监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社会和监狱对监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
受历史传统思想、监狱的政治地位、监狱工作理论不成熟、监狱法制不健全、监狱系统对外宣传不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监狱民警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与公安民警和军人都无法相比,以致政府多年来对监狱的安全高风险性和监狱民警工作环境的危险性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了解,自新中国监狱工作建立六十年来,政府始终没有把监狱民警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进行专门研究加以重视解决。
监狱系统多年来迫于政府对监狱工作目标要求越来越高的强大政治压力和社会对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的舆论压力,始终把全部的精力集中在确保罪犯的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上,在一定程度上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对监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重视不够。
许多监狱不仅忽视了民警工作岗位上必要的人身安全防护,而且在对罪犯发生袭警而直接威胁民警的人身安全的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往往处罚较轻,缺乏对监狱民警人身安全的敏感性和起码的维权保护意识。
这种全社会在监狱民警人身安全保障上的失语乃是监狱民警人身安全的最大风险。
2、监狱民警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只有《监狱法》中有一条“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由于《监狱法》本身并没有涵盖整个刑事执法活动,且规定比较抽象,在很多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于罪犯轻微袭警或故意挑衅民警以及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殴打民警的行为没有做出定性及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对监狱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应如何进行保护却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增加了民警执法安全风险。
即使对因公牺牲或伤残的监狱民警的救济和抚恤政策也没有,只有申报被批准为“革命烈士”才能享受到政府的救济,还没有专门针对监狱民警的相关政策规定。
在司法部制定下发的《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有关从优待警政策的规定,一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3、监狱民警编制不足、岗位分布不合理使一线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面临的安全风险加大。
我国目前监狱警力配置仍在执行20多年前司法部规定的农业型监狱警囚比为20%,工业型监狱警囚比为18%的标准,全国大多数监狱省份至今还未达到这一极低的标准。
我国现有28万监狱民警,押犯总数已超过xx0万,如果把各省局机关的民警数扒开,全国各监狱的警囚比平均不超过17%,整个监狱系统的民警编制不足。
同时警力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监区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监区警囚比不到8%,有的甚至不到5%,相当一部分监狱民警的年龄结构趋于老化与犯群年龄结构趋于低龄化形成较大的反差,许多男犯监狱女民警所占比重高达20-30%。
由于警力不足,工作量大,很难保证8小时工作制,监区工作的民警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这不仅使监狱一线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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