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的选用工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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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品须经过进一步的热成形就属这种情况。
4.2如材料适宜,制品亦可以正火轧制(控制轧制)或热机轧制状态(参见4.3款)交货,条件是这些工艺规程已经本社在制造厂商的处所进行检查认可。
4.3定义
4.2款中述及的工艺定义如下:
4.3.1正火轧制
正火轧制(控制轧制)系指在规定温度范围内最后成型的轧制工艺。
其能使材料状态相当于进行正火处理所达到的状态。
这样,即使在附加正火处理后,仍能保持期望的力学性能值。
在该状态下交货的制品用字母N标记。
4.3.2热机轧制
热机轧制系指一种必须严格控制轧制温度和每次轧制减薄量的轧制工艺。
通常在接近高转换温度Ar3时实施高比例的每次轧制减薄量,这时在两相温度区域内进行的轧制可以合并。
不同于正火轧制法,热机轧制具有的性能不可能由后续的正火或其他热处理方法再产生。
在该状态下交货的制品用字母TM标记。
经本社认可,TM轧制工艺后可进行高速冷却。
这样的要求同样适用于TM轧制工艺后的回火热处理。
TM钢的注释:
任何后续的持续加热到580℃以上可能会降低材料的强度性能。
如有使用温度超过580℃以上的要求时,则应与供货商进行协商。
一般火工校正是可能的。
为此可在表面上用≤950℃的火工线/火工轨道进行火工校正。
采用短时间局部的贯穿厚度(热锲型点、热点)加热方法的火工校正。
可加热至≤700℃。
5.制品一般特性
5.1所有制品必须有一个平滑的轧制表面,并应无明显影响其加工和正常使用的各种缺陷。
例如分层、裂纹、气孔、痂皮和缝隙。
5.2除非订货方或本社另行规定,热轧钢板、宽扁钢和型钢均应满足EN10163中规定的交货状态。
5.3除非另行规定或协商,否则仅允许在许可的最小厚度容差内用打磨方法消除表面缺陷。
由打磨产生的磨痕部位与其周围的表面必须具有一个平顺的过渡区。
6.尺寸、尺寸容差和形位容差
6.1钢板、带钢和宽扁钢可以表1.1所列的负容差或以无负容差状态交货。
如下列各款中无规定,则许用的负容差应在订货时商定。
如符合第1章B部分的船用钢板,符合第1章F部分的液货舱用的板型制品和符合第1章H部分的复合钢板。
6.2应在离制品边缘至少25mm处的点上测量厚度。
由于裂痕和因校正缺陷而引起的研磨痕迹处的局部凹陷可不予计及,但其量不得超过容差。
6.3对型钢和棒钢,采用标准中规定的尺寸和尺寸容差和形位容差。
表1.1钢板和宽扁钢的许用负容差
公称厚度(mm)
与公称厚度对应的许用负容差1(mm)
A级
B级
C级
≥3<
5
-0.4
-0.3
≥5<
8
≥8<
15
-0.5
≥15<
25
-0.6
≥25<
40
-0.8
≥40<
80
-1.0
≥80<
150
≥150≦250
-1.2
1亦可参见EN10029
7.通用的技术要求
7.1化学成份
本规范中对化学成份所规定的限制值适用于桶样分析。
对超过制品分析限制值的微小正负超差值,如其不影响该制品的性能和/或不超过其他相应标准中所规定的容差,均可认为合格。
7.2可焊性
符合本规范的钢材必须能采用工厂常规的焊接方法进行焊接。
如适用,应包括为确保焊缝的质量所采取必要的措施。
例如:
焊前预热和/或焊后热处理。
7.3力学性能
本规范所述的力学性能均应通过拉伸试验予以验证。
7.4缺口冲击功
对各种钢材由3个缺口冲击试样测得的冲击功的平均值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其中1个单值可低于平均值,但不得低于平均值的70%。
7.5其他性能
对某组制品如规定要具有特殊性能,例如抗晶间腐蚀、防脆断或高温强度时,必要时则应通过相应的试验予以验证。
8.通用的检验规程
8.1化学成份检验
制造厂商必须测定每炉钢的化学成份,并将有关证书提交本社验船师。
在该证书中,应注明该钢种要求的化学成份。
如对该制品的化学成份有疑问时,根据本社验船师的要求应进行一次制品分析。
8.2力学性能试验和试样位置
8.2.1从每一试验批中至少要截取一个拉伸试样并进行试验。
一个试验批由轧制长度(进行热处理的单位)或下列章节中指定由同一炉制造的件数构成。
8.2.2对于宽度≥600mm的钢板和宽扁钢,其拉伸试样应横向截取;
而对其他制品,取样的位置应与轧制方向平行。
必要的试样段应从制品的下列部位截取(参见图1.1):
a)宽度≥600mm的钢板、宽扁钢和带钢,在中心线与纵边之间的1/2距离处截取;
b)宽度<
600mm的宽扁钢和带钢,在距纵边1/3制品宽度处截取;
c)型钢,仅可能从距翼板纵向边1/3翼板宽度处截取。
对于槽钢和工字钢也可在距腹板中心线1/4腹板高度处截取试样段;
d)球扁钢在距腹板边缘1/3高度处截取;
e)棒钢在距表面1/6直径处截取,或分别在距角隅或表面1/6对角线处截取。
图1.1试样段截取部位示例图
8.2.3试样段通常是从经过最终热处理的制品上截取的。
对于要作进一步的热加工并要求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性能试验的制品,其试样段可以单独进行热处理。
8.3高温0.2%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的测定
凡是根据高温力学性能拟用于高温下的制品,每炉钢至少要取一个试样进行高温拉伸试验,以验证其0.2%或1%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
该试验温度应按照E部分中的规定。
如符合认可的标准的钢材,可认为其高温力学性能已被证明是合格的,则可免除该试验。
8.4缺口冲击试验
8.4.1冲击试验通常采用缺口垂直于制品表面的夏比V型缺口试样进行。
对制品厚度≤40mm者,试样应在轧制表面附近截取。
对制品厚度>
40mm者,其试样的纵轴位于距表面1/4厚度处。
此外,截取试样的位置距气割或剪切边缘必须有足够的距离。
8.4.2对厚度<
10mm的制品,应制备厚度为7.5mm或5mm的小尺寸试样。
除非另有规定,例如在B部分6.3款(船用钢)和F部分9.3款(液货舱用钢),这种试样所要求的冲击功应按比例换算到受检试样的值。
对厚度<
6mm的制品,可不进行这种试验。
8.5表面光洁度和尺寸检验
8.5.1制造厂商应对所有制品进行表面光洁度和尺寸的检验。
任何表面缺陷均可采用打磨的方法予以消除,但应保持在许用的容差之内(参见第5条规定)。
凡是表面光洁度和尺寸容差不符合要求的制品,制造厂商应予以剔除。
8.5.2除非另有规定,凡是要进行单独检验的所有钢板均必须提交本社验船师进行最终的检验。
此外,本社验船师可进一步要求,按批试验的制品也应提交进行最终的检验。
8.6超声波检测
8.6.1这种检测应按公认的标准(例如《钢交货状态072》)进行。
担任试验的人员应具有足以从事该项任务的资格,如本社验船师有要求时,应向其提交检测人员的资格认可证书。
如本社验船师要求,应允许其参加检测。
8.7试样不合格后的复试
如拉伸试样或缺口冲击试样未能满足要求值,或在缺口冲击试样时有1个单值低于所要求平均值的70%,则在试验单元量拒收前,可采用第1章第2节H部分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复试。
在特殊性能试验时,如试样未能满足要求时,则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
诸如复合钢板的抗剪强度和通过工艺性弯曲试验检测延展性,或全厚度拉伸试样的断面收缩率。
9.制品的标记
9.1除9.2款中规定的小规格制品外,对每一单件均应由制造厂商至少在其一个部位上清晰地作出下列标记:
a)钢级;
b)制造厂商的标记;
c)炉号、加工系列号;
d)试样号(如有必要时)。
对钢板和型钢可打硬印作出标记。
对于表面敏感或壁厚≤10mm的制品,可用其他方法作出标记,例如用彩色标记或低应力标记或橡皮印记。
经与本社验船师商定后,制品也可用代号作出标记,但在证书中应对这种代号作出解释。
9.2对于每米重量≤25kg且捆扎在一起的型钢和棒钢。
9.1款中规定的标记可打印在标签上。
9.3将经单个检验的轧制长度(钢板)切成几段时,则应在每段上作出能识别其与原轧制长度(板)的关系的标记。
10.证书
10.1制造厂商必须向本社验船师提交由本社验船师检验的所有材料的试验证书或交货清单,至少一式三份。
如必要时,这类文件应按每种钢级或钢的类型分别发放。
除了描述制品和说明其尺寸除外,这类文件还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订货方和订单号;
b)新船编号(如知道时);
c)制品数量、尺寸和形状;
d)钢级,钢的类型和牌号;
e)炉号;
f)化学成份;
g)除轧制状态外的交货状态;
h)制品识别标记;
i)试样号(如适用时)。
此外,凡是由制造厂商进行的特殊试验结果,例如超声波探测、抗晶间腐蚀试验,以及所用的试验方法的细节均应在该证书中说明。
10.2本社验船师签署试验证书或交货清单前,制造厂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社验船师确认:
本材料是按认可的工艺规程制造的,并按本社的材料规范进行了试验,且规定的各要求均已满足。
试验证书中应提及“GermanischerLloyd”(GL)名称。
为此,如在每一份试验证书和/或交货清单上要有印记,则应申明下列内容以及制造厂商名称,并由制造厂商授权代理商/供货商签证:
“兹证明本材料按认可的工艺规程制造,并按德国劳氏船级社(GL)材料规范进行了试验,且各项要求均已满足”。
10.3如钢材不是由同一制造厂商生产和轧制的,则炼钢厂应向本社验船师提交一份至少能说明其炉号和化学成份的证书。
B.普通强度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
1.1本规定适用于拟用于船体建造的,可焊的普通强度和高强度热轧钢板、宽扁钢、型钢和棒钢。
1.2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下述厚度的钢制品:
对较大厚度的钢制品,则在具体情况下考虑各技术因素后可允许或要求对规定作某些改变。
—对于钢板和宽扁钢
等级GL-A,GL-B,GL-D,GL-E,GL-A32,GL-D32,GL-E32,GL-A36,GL-D36和GL-E36厚度≤100mm
等级GL-A40,GL-D40,GL-E40,GL-F32,GL-F36和GL-F40厚度≤50mm
—对型钢和棒钢
厚度≤50mm的所有等级。
1.3对普通强度钢,根据冲击试验要求分为4级。
对于高强度船体结构钢,根据强度水平(315、355和390N/mm2)分成3等,每等又根据冲击试验温度,各分为4级。
1.4化学成份、脱氧方法、交货状态以及力学性能不同的钢,经本社特别认可后可予接受。
这类钢应予以专门标记。
注:
1.使用者必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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