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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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核定保留车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从严核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核算。
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补贴现象。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
按照国有企业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实行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四)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厅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成立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厅车改领导小组)。
组 长:
张志权
成员:
赵阳、赵喜芳、赵勇刚、么红、陈东,及厅直参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下设办公室(以下厅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
办公室主任:
赵喜芳(兼)
办公室成员:
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厅人事劳动处、厅建设资金监督处、厅机关党委有关人员,厅直参改单位有关人员。
四、改革的范围、主要任务
(一)厅直事业单位
1.参改范围。
单位范围:
厅直(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
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事业单位可按照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驻省内哈外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所在地方同步完成。
2.主要任务
(1)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公务出行交通费用采取凭据报销或包干方式报销,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执行,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
(2)核定保留车辆。
厅直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车辆要有文字说明保留的标准、车型、数量和必要的理由。
鼓励通勤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原配备通勤车辆的,可以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
(3)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各参改单位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对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车改后,保留车辆全部纳入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保留特定业务用车(生产经营车辆等)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化管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4)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经核定取消的车辆,严禁拆件、换件损坏车辆,省车改办优先在省直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剩余取消车辆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有关规定处置。
取消车辆半年内处置完毕。
(5)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参改事业单位可参照《黑龙江省省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有关政策,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厅直(所)属国有企业
厅直(所)属国有企业。
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厅直(所)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1)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①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路勘察设计院等附合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副职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企同策”方式来统一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厅直(所)属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或者按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在节支前提下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②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企业领导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比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相应层级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倍。
报厅车改办审批,并报省车改办备案。
(2)保留车辆。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根据实际用途严格控制数量,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国有企业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厅直(所)属企业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完善使用管理程序,健全使用明细登记制度。
车改后企业保留车辆纳入全省公务用车信息监督平台系统统一监管。
(4)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厅直(所)属企业车改取消车辆严禁拆件、换件损坏车辆,由主管部门汇总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
(5)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
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购车价格原则上要控制在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企业应严格控制数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1辆。
(6)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厅直(所)属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时间步骤
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从2018年9月1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
(一)清理准备阶段(9月30日前)
1.制定《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9月15前,上报省车改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厅财务处负责)
2.各参改单位制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并上报省厅审批(9月25日前);
有关业务部门填制相关表格上报主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厅公车办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30日前)。
其中:
(1)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参改车辆统计表。
(厅财务处负责、各参改单位配合)
2.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参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表。
(厅人事劳动处负责,厅财务处、各参改单位配合)
3.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参改人员情况统计表。
4.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总体“节支率”统计测算表。
(厅财务处牵头、各参改单位配合)
5.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参改车辆统计表。
6.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参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表。
7.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参改人员情况统计表。
8.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总体“节支率”统计测算表。
(厅财务处负责、各参改单位配合)。
(二)具体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
1.封存参改公务车辆。
10月1日起,按照省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应取消的车辆,各使用单位就地封存,按照省车改办要求统一调剂、处置。
(厅办公室负责,厅财务处、厅建设资金监督处、厅机关党委配合,参改单位实施)
2.发放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补贴。
10月1日起,各参改单位按照确定的方式发放或报销交通费用补贴。
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用采取凭据报销或包干方式报销的,执行《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厅直(所)属国有企业可参照制定结合实际统一标准,报厅车改领导小组备案。
(参改单位负责)
3.申请核准保留车辆(10月30日前)。
根据原编制规定、结合交通职能和工作实际,审核各参改单位上报保留车辆数额,汇总后上报省车改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
(厅财务处负责,厅建设资金监督处、厅机关党委配合、参改单位配合)
4.处置参改公务车辆(12月30日前)。
事业单位取消车辆,车辆按照省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国有企业取消车辆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5.安置司勤人员(12月30日前)。
各参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厅人事劳动处负责、厅机关党委配合配合、参改单位实施)
(三)健全制度规范用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后)
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编配车辆,严禁超编制留用车辆;
严格保留车辆的使用。
改革后,编制车辆更新,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职能处室配合、参改单位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公改革工作,负责审定厅直事业单位和厅直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
厅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及整体推进工作并审定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参改单位在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责任。
要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专项工作责任体系,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做到任务明确、要求明确,方法步骤明确,定成时限明确;
具体业务部门要吃透政策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提出保留车辆需求,理由和依据要充分;
要敢于担当、密切配合、相互合作,认真完成清查、核实、封存、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准确、保质上报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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