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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立法
Abstract:
Therightofpursuitshallconferontheauthoroftheartisticworknotwithstandinganytransferoftheorig2inaloftheworkaninalienablerighttoshareintheproceedsofanysaleofsuchartisticworkinaorthroughamerchant,irrespectiveofthetermsandconditionsunderwhichthelatterTheaimoftherightofpursuitistobalancetheinterestsoftheauthorsand,boostworks.Basedonthetheoryoftheruleoflacsioenormia(exceptionallossestherestrictstheappli2cationoftheprincipleofexhaustionofaworkandandefficiency.Thelackoftherightofpursuitinourcopyrightlegislationshallinpractice.Thus,theclausesoftherightofpursuitshouldbeaddedintheKey;
copyrightlegislation
1:
A
一、追续权的立法现状和法律属性(一追续权的涵义辨析
在市场流通中悬殊的经济利益冲突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追续权制度的设置适应了艺术品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版权领域的反映。
追续权的法律规制需要艺术品市场繁荣兴盛这一社会土壤。
第四,追续权制度保障作者对其艺术作品原件享有不可剥夺的期待利益。
当作者的创作艺术得到市场的肯定而使其作品原件的财产价值不断提升时,作者享有的追续权得以对抗作品原件的物权,从而保障作者据以主张参与分享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追续权的立法例分析
11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追续权保护制度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deSuite①,它本是有
形财产法的术语,是指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版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版权法中的一种
(P154〔1〕
特殊权利。
它的基本含义是:
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
(P320〔2〕
比例的金额。
分析追续权的内涵和功用,笔者认为:
第一,追续权,是指作者在作品原件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的收益的权利。
它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权利。
第二,追续权的内容体现的是艺术品市场中艺术作品经销者与作品创作者之间基于作品原件
收稿日期:
2004211216
女,江苏宿迁人,厦门大学作者简介:
11丁丽瑛(1965—
法国、德国、意大利现行立法中均有关于追续权的明确规定。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追续权制度的国家。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规定:
尽管作品原件已转让,平面及立体作品的作者,对拍卖或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
①1983年英国版权委员会名誉主席R・F・Whale在其出版的
法学院副教授;
21邹国雄(1968-,男,江西樟树人,广东省东莞
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论版权》一书中,为追续权这个法文术语找到了两种英文译法:
(1意
译———ResaleRoyaltyRight,转译中文即为“转售的版税权”;
(2直译———RightofPursuit,转译中文即为“追续权”
。
・
34・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相应法律。
1978年3月加利福尼亚州议员亨利・瓦克曼向众议院提交了《美术家再分配权利法》草案,经议会讨论,最终确立了美术家可以再次取得因作品的转售而取得的部分收入之规定。
为此,加利福尼亚州
(ResaleRoyaltiesAct。
加专门制定了《转售提成法》利福尼亚州的这项法律规定:
纯艺术作品一经售出,
若出售者住在加州或该项活动在加州进行,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须向纯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代理人按作品售价的5%支付提成费。
该规定同时也对追续权的适用条件做了限定。
可见,就在大陆法系国家将追续权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不断加以发展之际,普通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上仍无追续权制度的一席之地。
不容否认,追续权保护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已有一定程度的发掘,人们还可以从州补救性规定中获得具有实质意义的追续权利益救济。
但是,相比,。
1948年《伯尔尼公约》的布鲁塞尔文本中。
这一文本的第14条之3规定:
对于艺术作品原作和作家与作曲家的手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家法律所授权的人或机构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进行的任何出售中分享利益。
只有在作者本国法律承认这种保护的情况下,才可在本同盟的成员国内要求上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被要求给予保护国家的法律所允许的程度。
分享利益之方式和比例由各国法律确定。
由此可见,作者是否享有这种权利,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国国内法规定确定。
随着国际间文化交流频繁、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传统上分属于不同体系的普通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本体制度在不断的冲击碰撞中也逐步趋于融合,差异在不断淡化和消失。
当今,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趋势加强的客观现
(P629〔7〕
象,已在法学界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
国际社会所持的对作者财产权利提供尽可能保护的共同肯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国际条约有力地促成了两大法系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携手合作。
《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保障作者精神权利的最低要求以及在追续权保护上的授权立法将是重要的催生剂,在艺术品市场不断繁荣发展的经济条件下,这种代表了“保护水平很高的著作权益”的追续权也将会在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中获得共识和保
(P186〔8〕
障。
享权。
分享比例统一为3%,但仅在超过法规确定的售价时适用。
该权利从每件作品的售价中提取,并不
(P16〔3〕
得对总价作任何抵扣。
《联邦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
如果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作被再次让与并且有艺术商或拍卖商作为受让人、让与人或中间人参与,让与人应将让与所得收入的5%付给著作人。
如果让与所得收入少于100马克,则免去出售人的该项
(P141〔4〕
义务。
《意大利著作权法》第三篇(通则第二章(使用权的转移的第六节专门详细地规定了“作者的艺术作品超额价款分享权”。
该法第147条规定:
超过首次所有权移转价款的5倍,即使是非法定公开出售,卖主也必须按超额价款的10%给付作
(P143〔4〕
者。
除上述国家外,比利时、捷克、波兰、乌拉圭、卢森堡、巴西、菲律宾、俄罗斯等国家以及我国澳门的立法也建立了追续权保护制度。
比较法国、德国、意大利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
第一,从法律渊源上看,追续权制度首先在法国确立,继而被德国法、意大利法所继受和发展,之后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效仿。
在追续权保护制度的移植过程中,展,者追续权,济利益。
第二,的具体规定,、适用追续权的前提条件及提取比例、提供保护的具体措施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相比之下,法国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意大利法的规定最为详尽、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21美国对追续权提供契约法和个别州立法保护《美国版权法》对追续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虽然在美国联邦国会起草《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的前几稿中,人们曾看到有包含转卖提成费的条款。
根据这一条款,卖主将按转卖作品售价与前一次售价差价的7%向艺术家支付提成费。
但后因一项“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导致了国会对提案的搁置,追续权制度最
(P162〔5〕
终胎死腹中。
目前在美国,一方面,追续权虽然没有在联邦立法中以成文法的方式确认下来,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加以约定,以确定这种权利的归属。
因此,追续权可以寻求到一种契约法上的保护。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无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追续权,也已有援引公平、正义原则,做出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追续权的司法判〔6〕例。
虽然《美国版权法》无视作者的追续权,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却先行了一步,率先制定了保护追续权的
2005年第3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35・(三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11追续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定期限。
追续权设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原件作者的财产权利,而对于财产权利的保护,著作权法一般采用“有限主义”的保护方式。
因此,追续权保护一般适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规定①。
31追续权利益具有期待性
关于追续权的性质,著作权理论及立法存在著作人身权说、著作财产权说以及综合权利说三种观点。
著作人身权说为一种少数观点,这种观点立足于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例如《澳门著作权法》,强调追续权的人身属性,并将追续权置于著作人身权中。
我国
(P5〔(P854〔9〕10〕
也有少数学者支持这种观点。
著作财产权说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上呈一种主流观点。
法、德、意等国的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都把追续权归入著作财产权中。
我国一些学者也是将追续权视为著作财产权利而加以解释的,认为追续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既可继承,也可转让,从而实际上倾向著作
(P287〔11〕
财产权说。
综合权利说则认为,追续权既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又具有人身权利的性质,即处于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之间。
基于这种观点,著作权的内容
被分成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追续权。
也有学者虽在著述中将追续权置于著作财产权内容中,但特别声明,这只是为了体例上的协调考虑,承认追
(〔4〕
续权具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性质。
还有学者认为,一种“(笔者认为,,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财产权种类的规定是以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为标准而划分的。
然而,在追续权制度中,并不存在对作品的使用问题,仅涉及到对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由此推断,追续权并非是纯粹的著作财产权。
另一方面,追续权也不是纯粹的著作人身权。
因为追续权的请求基础除了主张作者对原件的人格利益没有剥离外,还需要具备非常损失的经济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追续权应是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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