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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
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
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
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1.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广义的教育法:
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
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教育法的本质:
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教育法社会性的表现:
所谓的法的本质的社会性,是指在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促进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惩罚教育违法和教育犯罪行为。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原则)
依法治教原则:
依法治教原则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
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
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包含两项要求:
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法律、发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做。
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教育平等原则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
表现在:
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
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的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
④任何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侵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
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⑸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活动应该立足于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
⑹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⑺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5.教育法渊源概念、特点
概念:
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法的渊源,又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
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法的形式:
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受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
6、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
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
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完整结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本身是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资部门所构成的完整和谐一致、效力高低有序、各教育法的资部门协调发展的有机的教育法律系统。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其内部形成了教育宪法性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教育行政法规规范、军事教育法规规范、教育行政规范、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地方性教育规章规范和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等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
从教育法的内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资部门所★构成:
教育根本法。
是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的立法根据,是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它相抵触。
教育基本法。
是指由全国人面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性规范,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
教育主体法。
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学前教育法。
是关于我国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义务教育法。
该法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的子部门,它是关于在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它是关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高等教育法。
它是调整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教育法。
它是调整职业教育关系,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办教育法。
它是调整民办教育的投资关系、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行政法。
它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构成答5类):
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7.(详)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教育法的胜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8.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法律是普遍的、肯定的、明确的规范。
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
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9.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
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
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其最终目的:
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特点:
它有法律的一般特点,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还有自身的特点: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3.教育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结业证书:
在高等教育教育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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