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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
丁类
戊类
职务级别
35公里—150公里
151公里—500公里
501公里—1000公里
1001公里—3000公里
3001公里及
以上
总经理类
A级
300
2500
2900
3800
4500
B级
2250
2650
3550
4250
C级及以下
2000
2400
3300
4000
经理类
A级(酒店总助、总监)
3100
3700
B级(酒店经理类A级)
1750
2150
2850
3450
C级(其他经理类人员)
1500
1900
2600
3200
主管类
200
1250
1550
2050
2550
1000
1300
1800
2300
800
1100
1600
2100
领班类
750
1050
B级及以下
500
员工类
各级员工
100
※其中“35公里至150公里以内人员”的驻外津贴等级标准,统一按照表7.3.1-1的甲类标准进行,不因“配偶、子女是否迁到驻外地生活,配偶是否在当地集团单位工作”等因素而进行驻外津贴的增减调整,如配偶也在驻外地集团单位工作,驻外津贴一人享受。
(2)驻外人员的配偶、子女未迁至驻外地生活的驻外人员的津贴标准,在(表7.3.1-1)驻外津贴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总经理类:
800元
部门经理类:
600元
主管类及以下:
400元
(3)驻外人员的配偶、子女迁至驻外地生活,配偶在驻外地本集团单位工作的驻外人员津贴标准在(表7.3.1-1)驻外津贴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减少(配偶不享受驻外人员津贴):
1000元
主管、领班类:
500元
员工类:
300元
(4)因本次委派的原因,直接造成员工本人与其家属分居两地的距离增长300公里及以上的驻外人员津贴标准为:
(表7.3.1-2驻外津贴等级标准Ⅱ)
增长的距离
300-800
公里
801-1400公里
1401-2100公里
2101-2900公里
2901公里以上
增长的距离计算公式:
增长的距离=现委派的工作单位到其家属所在地的距离-委派前其在集团首家工作单位到其家属所在地的距离
3、驻外人员的津贴标准审批和发放:
驻外人员的津贴等级标准由所在单位总经理审批,报酒店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驻外津贴由调入单位支出,每月发放。
4、驻外人员的津贴标准的调整:
(1)驻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调动,如调动后的单位仍符合享受驻外津贴条件,并且是由于本次委派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员工本人与其家属分居两地的,享受驻外津贴的职务等级按照第二次(或第三次,依次类推)驻外时的派驻前职务确定。
(2)享受驻外津贴的人员因工作变动取消委派驻外,或在驻外期间因个人原因连续休假一个月以上,则停发驻外津贴。
(3)享有驻外津贴的人员在驻外单位职务晋升后,驻外津贴不做调整。
(4)享受驻外津贴的人员因工作委派至其它酒店项目,执行委派工资,停发驻外津贴。
四、探亲假及交通费用报销。
1、外派501--1000公里的〔或员工本人与其家属分居两地的距离增长1601—2600公里,即表7.3.1-2丙类(下同)〕、享有驻外津贴的部门经理级及以上级别委派驻外经营管理人员,除享有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年休假外,每年可以享有二次共12天的带薪探亲假;
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可享有每年二次共8天的带薪探亲假。
外派1001公里以上的(或丁类)、享有驻外津贴的部门经理级及以上级别委派驻外经营管理人员,除享有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年休假外,每年可以享有三次共18天的带薪探亲假;
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可享有每年三次共12天的带薪探亲假。
总经理级管理人员的探亲假往返交通费用由本单位报销,报销最高限度为飞机经济舱的票价额,部门经理级及以下享有驻外津贴的驻外人员探亲假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本单位报销,报销最高限度为火车硬卧的票价额,但2000公里以上的驻外人员可报销最高限度为飞机经济舱的票价额。
外派501--1000公里(或丙类)的驻外人员(不含配偶、子女已迁至驻外地生活的)的家属(父母、子女)享有每年一周的探亲特别待遇。
酒店为探亲的驻外人员的家属提供标准房一间。
房产项目公司的驻外人员家属探亲住宿由项目公司负责解决,住宿标准为:
如当地有集团公司连锁酒店的,提供集团内酒店标准房一间,如果没有,则按照总经理级250元/天,部门经理级150元/天,其他人员80元/天的标准。
家属探亲往返交通费用可用驻外人员年度的探亲假交通费抵扣。
外派1001公里以外(或丁类)的驻外人员(不含配偶、子女已迁至驻外地生活的)的家属(配偶、子女)享有每年二周的探亲特别待遇。
2、外派500公里及以内的享有驻外津贴人员(单位有班车的除外),每两个月凭票据按实报销工作单位到家庭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往返一趟。
允许报销的票据限火车票(除软卧)和汽车票(除出租车)。
在驻外人员的年度探亲交通费额度之内,如果驻外人员两个月内未回家而家属到单位来探亲,则家属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可用驻外人员的交通费抵扣,家属探亲的住宿费用自理。
员工本人与其家属分居两地的距离增长300-1600公里,即表7.3.1-2甲类、乙类的享有驻外津贴人员,允许每年报销一次工作单位到家庭所在地的交通费用。
五、连续驻外4年的享有驻外津贴人员,从第5年开始,除了可享受上述福利津贴之外,集团给予长期驻外特别津贴。
1、长期驻外特别津贴由本单位支出。
2、驻外人员在驻外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等级满4年后,从第5年开始,可以根据在现单位担任满4年的职务等级,享受长期驻外特别津贴,标准为:
总经理级2.5万元/年,副总经理级2万元/年;
部门经理级1万元/年;
部门经理级以下5000元/年。
3、如果驻外人员在驻外期间有职务变动(晋升或降级),则必须新的职务满4年后,才可享受新的长期驻外特别津贴标准,新职务未满4年之前,享受长期驻外特别津贴标准为变动前职务等级。
4、驻外人员的长期驻外特别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7.3.2关于员工学历津贴的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管级及以下员工。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院校相关学历的员工,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学历津贴。
国家承认的学历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体系学历证书,包括全日制院校和成人教育学院。
三、享受学历津贴的条件与标准:
1、入职时持硕士学历证书,转正后工资等级在主管级及以下者,享受学历津贴500元/月。
2、入职时持本科学历证书,转正后工资等级在主管级及以下者,享受学历津贴200元/月。
3、取得大专学历证书以后,转正在集团所属各单位工作满二年,岗位技能工资等级在员工或领班D级者,其他工资形式在员工B级及以下者,经本单位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对岗位评估认可,享受学历津贴160元/月(本政策只适用于2009年6月30日前已经享受大专学历津贴的员工)。
四、酒店类岗位技能工资中,员工岗位的工资超出员工A级标准的,参照员工A级工资标准享受学历津贴;
五、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六、享受学历津贴的员工,因工作岗位和工资级别发生变动而不符合可以享受学历津贴的条件时,当月起取消学历津贴。
七、享受学历津贴的员工,如病假超过一个月或休产假,停发学历津贴。
八、工资实行“一人一策”或单独进行经济考核的员工,不享受学历津贴。
7.3.3关于技术岗位津贴的规定
一、为了提高专业技术岗位员工的薪酬竞争优势,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开发和培养技术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酒店集团各单位餐饮技术岗位、工程设备技术岗位、管家部技术岗位的技工,不包括部门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三、技术岗位名称:
餐饮技术岗位:
厨师长、厨房大厨、厨房领班、炉台厨师、蒸件厨师、切配打荷厨师、冷菜厨师、面点厨师、西餐热菜厨师、西餐冷菜厨师、西餐面点师、餐厅调酒岗位;
工程设备技术岗位:
电工、木工、管道工、电梯维修工、电脑系统维护员、泥水工、油漆工、客房维修工、综合维修工、弱电维修工、音控员、锅炉操作工、高配操作工、空调操作工;
管家部技术岗位:
PA保养工、花工、水洗工、干洗工。
四、技术岗位津贴等级:
根据各技术岗位的特点,各工种分为A、B、C、D、E、F、G共七个等级。
厨房一类岗位:
厨师长、厨房大厨、厨房领班、炉台厨师、西餐热菜厨师可享受G至A七级;
厨房二类岗位:
蒸件厨师、冷菜厨师、面点厨师、西餐冷菜厨师、西餐面点师可享受G至C级,最高级为C级;
厨房三类岗位:
切配打荷厨师可享受G至E级,最高级为E级;
工程设备技术岗位可享受G至E级,最高级为E级;
餐厅调酒岗位、管家部技术岗位可享受G至F级,最高级为F级;
技术津贴标准:
序号
标准
岗位
1
A级-1500元/月
厨师一类岗位享受上限
2
B级-1000元/月
3
C级-700元/月
厨师二类岗位享受上限
4
D级-500元/月
5
E级-300元/月
工程设备技术岗位、厨师三类岗位享受上限
6
F级-200元/月
管家部技术岗位、餐厅调酒师享受上限
7
G级-100元/月
五、技术岗位津贴考评管理
1、酒店自行制订明确的技术岗位津贴考核方案,每年自行组织考核进行评定,考核方案备案至酒店集团人力资源部。
2、考评周期:
技术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复核考评一次,根据当年度实际考评情况进行升降。
3、津贴的发放: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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