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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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的分类治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 海关依照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治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治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治理类别予以公布。
第四条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那么,对适用不同治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治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治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治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治理类别。
第二章 治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
第六条 AA类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A类治理条件,已适用A类治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治理、企业经营治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
企业经营治理状况评估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
进出口业务情形表»
。
第七条 A类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适用B类治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物资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治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
;
(十)按照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治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治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物资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治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物资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条 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未发生本方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治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治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治理类别适用条件,同时不符合A类治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治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实施分类治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治理、企业经营治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五)每年报送«
报关代理业务情形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物资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物资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托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连续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治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治理: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物资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物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同意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治理: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物资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未发生本方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治理:
第三章 治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
(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能够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治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适用AA类治理申请书»
(二)«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方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治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适用A类治理申请书»
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同意企业适用AA类、A类治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
企业分类治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
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适用AA类、A类治理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方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方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方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方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申请调整为B类、C类治理的C类、D类企业有本方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
企业治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觉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治理类别的决定: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治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B类企业有C类、D类治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三)C类企业有D类治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治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治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治理措施。
企业在海关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治理类别之前撤回治理类别调整申请的,海关终止治理类别调整的审核,并作出终止治理类别调整审核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治理类别相应的治理措施;
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治理措施实施治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治理类别能够连续适用,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要紧权益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治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治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取合并,合并企业治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治理类别;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 治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治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治理措施。
因企业的治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治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治理类别实施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治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治理类别实施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托付加工的生产企业治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治理类别实施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九条 作为企业分类治理评定记录的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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