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水务局责任清单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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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编制全县节约用水政策及计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编制全县节约用水政策及计划,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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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的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排污水量,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的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排污水量,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5
实施地下水位动态观测、水质监测和水文地质勘察。
6
负责水资源开发工程管理、监督、检查,调整水资源使用权。
7
依法对辖区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监察。
8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方案和地表水、地下水及客水联合调配方案。
9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协调有关水事纠纷。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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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所有权,承担农村供水行业的管理职能,组织协调农村供水站的建设管理,维修、维护和运行工作。
负责联村管网的维修、维护;
负责供水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检测;
负责协调各供水站用水村庄反映的问题和水费征缴情况;
定期对供水站水源进行水质化验和技术检测。
农村饮水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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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关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设计编制、审查、申报、审批,并监督实施。
农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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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的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乡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全县的农村水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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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城市防洪工作,对重要水利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防汛抗旱办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城市防洪工作,对重要水利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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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事宜。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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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水行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所有权、负责抗旱预案编制与实施,组织、指导、帮扶群众抗旱,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节水,乡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抗旱节水技术培训、推广,排灌机械、供水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相关案例
农业技术推广
农牧局
(林业局)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水利局负责农田节水灌溉技术推广。
水利局
负责节水灌溉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科技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
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农牧局(林业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进行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国土局;
国土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改;
农工委拟订承包农户清单,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
水利局编制拟划定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农田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
环保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
国土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农工委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环保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县域内有废水非法排放情况发生,12369接报后,通知相关部门予以调查。
环保局调查污水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受污染水体进行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水利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废水排放后受影响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局协商一致。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
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中国水周宣传
水利法规宣传。
水资源管理办
8362315
世界水日宣传
防汛日活动
宣传防汛有关法规及防汛知识活动教育,发放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及防汛知识宣传资料,在报纸媒体上对全县防汛抗旱及水灾防御有关责任进行公示。
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知识。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批准事项监管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事项监管
(三)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监管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验收事项
监管制度
(五)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核事项监管
(六)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同意书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河道及河滩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内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2、在河滩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3、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监督指标
事前监管:
根据建设施工用地单位的申请,经县水利局核准。
三、监管检查方式
县水利局核准。
四、监管检查程序
1、建设施工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县水利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县水利局核准后,方可建设施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二十五条文件精神,水利局开展核准。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水利局开展核准后,建设施工用地单位方可建设施工。
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事项监管
全县范围内。
1、审批部门设定并告知项目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情况;
2、建设地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遵守情况。
事前、中、后多次性监管:
根据建设地单位的申请,水利局审批。
县水利局核准:
(一)建设地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二)建设地单位项目进行现场查验;
(三)根据审查和查验情况进行审批。
(一)建设施工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县水利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县水利局核准后,方可建设施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利局进行审批。
水利局审批核准后,建设施工单位方可建设施工。
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须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设施。
1、建设地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建设地单位项目进行现场查验;
3、根据审查和查验情况进行审批。
1、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建设施工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县水利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县水利局核准审批后,方可建设施工。
2、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水利局进行审批。
水利局审批核准后,建设施工单位方可占用、建设施工。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
验收事项监管制度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验收。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水利局审批及验收。
3、根据审查和查验情况进行审批;
4、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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