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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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安监〔2012〕17号附件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2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2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4
第五章 附则 5
附录A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6
附录B重大隐患报告单 8
附录C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提纲 9
附录D设备隐患排查标准 10
一、断路器 10
二、35kV~500kV敞开式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隐患排查标准 15
三、35kV~500kV变压器(高抗)隐患排查标准 17
四、35kV~500kV避雷器隐患排查标准 22
五、电流电压互感器 23
六、线路隐患排查标准 30
附录E电网运行隐患排查标准 38
一、方式专业隐患排查标准 38
二、调度专业隐患排查标准 42
三、水调专业隐患排查标准 44
四、发电调度专业隐患排查标准 46
附录F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 49
一、继电保护专业隐患排查标准 49
二、安全自动装置隐患排查标准 58
三、通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 61
四调度自动化系统隐患排查 69
附录G常见作业隐患 85
附录H隐患整改通知书 88
附录I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报告提纲 89
附录J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90
附录K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 91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 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
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1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 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资料性附录)
一、电网运行隐患排查治理
1、跨省区输电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西电东送重要电力通道隐患排查,通过加强特巡特维工作,做好远距离、跨省区输电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同塔多回线路以及同一输电走廊多回输电线路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2、省区电网重要输电通道的安全隐患排查。
针对南方电网或省区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和迎峰度夏方案重点工作所列出的关键或重点设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相关设备的特维方案和事故处理预案是否合理,特巡特维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
3、500kV交直流混联运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对重点环节、部位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交直流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强化防护措施落实,重点做好直流闭锁、换相失败和电网低频振荡情况的排查治理工作。
4、典型受电端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负荷密集、外受电比例较高的珠三角地区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可能引发电网风险的短路电流超标和局部配电网薄弱的问题进行排查。
5、系统网架结构隐患排查治理。
结合国务院599号令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定》,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评估主网和地区电网网架薄弱环节和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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