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工程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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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校性质:
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
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学校审批机关为国家教育部,登记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
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
第八条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突出特色、从严培育、质量立校。
第九条办学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办学形式、层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
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服务面向:
服务吉林、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学科门类:
以土建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为主,依托行业优势,形成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格局。
第十四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和程序。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
依据国家对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原则;
适应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原则;
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原则。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程序:
分院调研论证提出申请报告;
学校教务处对其办学条件进行条件初审;
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复审;
校长办公会议进行确认终审;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领导代表、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
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校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校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校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校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校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校长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4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根据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
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务会议。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
聘任和解聘学校各级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行使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报校长确定;
(二)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一至两天内交校长办公室送呈与会校领导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三)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必要时可通知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五)校长办公会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二)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
(三)办公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执行集体决定;
(四)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院长(主任)负责本院(系)教学、行政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1.学校成立学术委员筹备小组,筛选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各分院、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征求本部门、单位意见、酝酿提名。
符合条件人员也可自我推荐;
3.召开全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4.被选举人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将票数相等的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二)学术委员会职能: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2.审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3.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4.研究其他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负责,具体申报组织工作由教务处及各分院负责。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
工学、管理学、农学、文学、法学、艺术学。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置以下机构:
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工会(妇代会)、校长办公室、人事师资处、外事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资产处、招生办公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现代教育技术网络中心、图书馆、保卫处、后勤处。
第四章党、团、工会、学生组织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考核同意后,由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建立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整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审议学校章程;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教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常设机构代行其职责。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
除临时召集外,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三)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需要形成决议时,由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学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在一定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征求学生工作部门意见;
2.各分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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