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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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全部购房人及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补缴份额价款。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转让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优先购买单位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优先购买单位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
优先购买单位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七、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十、本合同文本自2018年2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房屋交接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六章其他约定
第七章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附件一同住人情况
附件二房屋平面图及四至范围
附件三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
附件四付款协议
附件五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附件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
附件七补充协议
甲方:
住所:
邮编:
证照名称:
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户籍所在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等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不动产),不动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号为:
;
(二)房屋坐落:
,房屋类型:
结构:
该房屋经销售后,其中
%产权由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不动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二);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三;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不动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不动产。
第二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
%的产权,买受人为多人的,买受人对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
其余
%按本市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
%房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项,以乙方与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另行签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平方米;
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一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相应票据。
第五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以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七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期限办理交接该房屋手续的,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在
日之前,双方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交易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上述不动产风险责任自该不动产
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不动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五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
%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五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
%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方式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执
份、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执
份、执
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乙方盖章:
签约地点:
合同打印时间: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同住人情况
本房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情况如下:
同住人:
全体同住人签字(盖章):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四至范围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
设备:
装饰: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
款办理:
(一)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不动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不动产转让价款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附件四: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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