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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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机制。
1.有效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残儿童重返家庭、回归社会。
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职责。
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继续稳妥开展涉外送养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
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视情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
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2.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全面建立健全孤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财政保障主渠道,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和动态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
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对父母双方因死亡、失踪、弃养、服刑、重残、重病等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自身困境儿童(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对重残(一、二级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包括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脑瘫等重大疾病、戈谢病及使用思而赞、科望、利鲁唑等罕见病)的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享受低保的补差额,已列入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生活补帖的不再重复享受,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与低保标准150%之间的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生活补帖标准按照当年度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镇、街道残联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残联审核,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转送区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的反馈给区残联、区财政局,由区残联负责发放。
重度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按照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在机构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儿童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
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1周岁以内儿童,再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给付新生儿营养补贴。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将艾滋病致孤孤儿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并开展救助工作;
做好艾滋病病人遗孤信息收集统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救助;
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辅导工作。
流浪儿童临时救助。
对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儿童以及公安部门移送的临时代为抚养儿童,在救助期间应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确定。
留守儿童生活保障。
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落实生活保障,生活方面有原保障渠道的按原身份保障;
健全关爱服务机制,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
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
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标、变更、注销等手续。
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非在校孤儿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
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福利待遇,不重复享受。
儿童享受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以上各类困境儿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9〕58号)实施物价补贴制度。
3.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保险制度。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乡孤儿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孤儿和困境儿童诊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根据《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台州市椒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9〕106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
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
经体检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由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卫计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7—18岁贫困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项目添翼计划”的长效机制,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实现残疾孤儿免费康复服务全覆盖,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
切实做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孤儿、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区福利院成立“添翼计划”项目康复服务中心,集中为我区7—18周岁贫困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提供为期6个月的集中养育和康复训练,实施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康复训练,集中开展家长康复技能培训,定期开展跟进回访等工作,不断提高孩子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应对能力。
4.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中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重度残疾适龄孤儿接受送教上门。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孤儿入学。
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为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提供特殊教育。
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
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适龄孤儿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实行适当补助。
成年孤儿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纳入当地贫困大学生助学政策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做好困境儿童的教育救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餐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5.大力扶持就业创业。
积极支持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成年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孤儿,成年后按《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6.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成年孤儿的住房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
城镇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或城镇散居的无房成年孤儿,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可按相关要求申请。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二)切实提高对孤儿和困境儿童专业化服务水平。
1.加快区福利院儿童部改造提升工程。
改善区福利院儿童部的工作条件,为其配备养育、康复、特教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
加强儿童部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生活管理标准,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强对亲属抚养和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
继续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2.大力发展康复特教服务。
积极开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孤儿、残疾儿童较多的社区应建立社区康复工作站,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教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关专业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及时为家庭抚养的孤残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
3.加快专业服务人才培养。
大力培养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实现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
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育、卫计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教育、卫计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
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专业,加强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培训。
积极开发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志愿者服务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各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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