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农业合作发展计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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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水产、花卉、食用菌、畜牧等6个优势特色产业上,占全市合作社总数的90%以上。
三是合作领域不断拓展。
合作社合作环节从产中不断向产前、产后延伸,合作内容从单纯的技术、信息合作,逐步向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农产品销售、储藏、加工等方面拓展。
四是带动作用日益增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头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地带动了周边1.2万户农户。
但也要看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覆盖面不够广、规模偏小、带动力不强、经营和服务水平不高、运行不够规范等问题。
因此,必须从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标和重点,落实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建设,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力争在较短时期显著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自主的原则。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通过自愿入股、无偿或低偿服务、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盈余返还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和维护成员利益,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托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组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活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是坚持示范带动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树立一批可比可学的标杆和样板,以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面发展。
同时,要防止下指标、压任务,切忌急于求成、一哄而起,稳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发展中抓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完善为着力点,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发展能力,增强发展活力,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XX年,全市蔬菜、水果、水产、花卉、食用菌、畜牧等六大特色优势产业所在的区域、乡村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带动农户增收能力明显提高;
有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
有3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化和质量认证;
有5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民主、运作比较规范、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规范化目标;
培育市(县)级以上示范社40家。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服务队、农业产销组织、合作社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上有新的发展,形式上有所创新,内容上不断拓展,管理上实现民主,运作上更加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式、创办主体和建设重点
(一)发展形式
坚持多类型组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发展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既要积极鼓励发展与成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产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发展以提供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为主的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引导和鼓励未组建专业合作社的“一村一品”示范村、专业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积极引导全市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合作社实现一定区域和程度的联合,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同时,根据当地农产品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支持、引导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联盟。
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服务队、农业产销组织等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创办主体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为主体,实行多元化共同创办,促进生产、流通、加工、推广、科研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
1.发展由种养专业大户和营销大户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充分发挥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在生产及加工技术、组织营销、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由从事农业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牵头组织,联合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并作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形式。
2.发展由农业头企业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依托农业头企业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产品销售、加工的优势,较好地解决头企业与广大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有效地实现头企业和周边农户的“双赢”目标。
鼓励发展由农产品出口企业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依托农产品出口企业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欧盟GAP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统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统一配方施肥,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达到出口标准,增加出口份额。
3.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拥有其生产技术、信息、流通渠道、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要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4.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是合作经济组织,拥有集体资产和对组织成员服务、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优势,便于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要积极倡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5.鼓励从事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建设重点
今后五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重点是:
1.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组建,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
重点抓好全市蔬菜、水果、水产、花卉、食用菌、畜牧等六大优势特色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并向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2.围绕转变经营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竞争力。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标准化建设。
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力争到XX年,8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品牌化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率先成为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典范。
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竞争。
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
市知名商标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市场化建设。
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其市场定价能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自营出口权,主动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
3.围绕做强做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力。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及合作组织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
今后五年要围绕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合作组织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
(1)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规模,提高辐射力和带动力。
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成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
(3)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贸易等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发展。
4.围绕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的要求,着力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
具体是做到“四个有”:
一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内部累积和风险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二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发展壮大。
明晰合作社的产权关系。
每个成员应当按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耕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入股。
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三有健全的服务功能。
合作社应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广大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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