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评审工作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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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四)相关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凭证。
第七条(申请表)须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营业性)申请表,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第八条(民爆仓库)须提交本单位自有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资料,包括:
(一)证明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四)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
其中,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没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可以不提交本项资料。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是本单位专用,不得租用,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用。
第九条(安全管理制度)须提交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资料,包括:
(一)本单位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二)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三)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四)本单位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十条(相关管理人员)须提交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料和资格凭证,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二)技术负责人(即本单位的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单位的任命该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满足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本人(以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项目或设计方案实施的文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该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
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申请单位任命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简历表。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须提交数量、等级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助工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理学、工学学科包括理学、或工学的学士、硕士、博士。
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包括第十一条所列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包括:
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
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2、相应学科凭证复印件;
3、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料: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2、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第二节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专门资料要求第十三条(资料范围)除符合本细则本章第一节所列通用资料的要求外,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须提交下列专门资料,并符合本节要求: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凭证;
(二)本单位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
(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证明资料.第十四条(工商登记和许可凭证)须提交企业注册登记和相关许可凭证,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区域证明材料)当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资料)须提交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设备资料,包括:
(一)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适宜中深孔爆破作业的矿山必须具备中深孔爆破作业施工相应的设备;
(二)与作业类别相适应的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
(三)证明前两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十七条(其他)证明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的材料.根据浙江省公安厅专门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节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专门资料要求第十八条(资料范围)除符合本细则本章第一节所列通用资料的要求外,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须提交下列专门资料,并符合本节要求:
(一)本单位工商登记资料;
(二)本单位爆破作业业绩资料;
(三)本单位净资产资料;
(四)本单位专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租用资料。
第十九条(工商登记资料)须提交当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合并重组的单位,还需提供重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分情况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资产值资料)须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产值审计报告,包括:
(一)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其中专用设备应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范围、清单、发票一致;
(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专用设备资料)专用设备包括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以及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设备.须提交资料包括:
(一)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二)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
(三)前两款所列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交本单位近3年来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业绩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之(四)款的规定。
每项业绩资料包括:
(一)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有批准机关公章)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复印件.第二十三条(租用民爆仓库资料)无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须提交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储存库所有权人的有效凭证,所有权人与前述租用合同的出租人一致;
(三)租用的储存库的安全评价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其他)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资料的规范性要求第二十五条(真实合法要求)出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证明资料的单位及其确认签字的人员,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的出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的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三)由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四)申报资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第二十六条(资料的装订和数量)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装订及份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3套申报资料(正本1套,副本2套);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申报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
当文件不清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二)申请资料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作要求)。
(三)申报材料每套须有总目录,每册须有分目录,每页须打印页码.(四)附送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一件,内容齐全,页序与原件资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或程序软件,在光盘标识面标记有申请单位名称.第三章资质条件的认定规则第二十七条(总要求)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认定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的基本准则规定,在符合下列各项要求的同时,部分内容满足本节相关要求:
(一)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
证件当前有效,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具备相应资格;
(二)申报资料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许可证件载明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设施、设备资料与实物一致;
(三)申报资料能够说明申请人达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所规定的其申报单位类别、等级的资质条件各项指标。
第二十八条(通用条件认定的要求)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中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条件的认定,除满足第二十七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隐患已经整改,仓库通过验收;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拥有的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自己所有,不存在租用、合用的情况;
(二)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由本单位正式发布,并且内容与本单位作业实际相适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相关管理人员明确,经本任命,履历清晰;
(四)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凭证可证明其确实为本单位职工;
经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数据库查询确认申请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唯一的用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非营业性单位专门条件认定)认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能够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爆破作业为合法生产或科研所需;
(二)前款的登记注册凭证或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能够明确申请人的爆破作业区域,并与申报的作业区域相符;
(三)单位具备实施爆破作业实际所需的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以及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其设备购买票据能够证明这些设备为申请人所拥有;
并且,适宜中深孔爆破作业的矿山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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