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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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站(室)、氧气站(间)、乙炔发生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本岗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3.作业人员在班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
要及时处理班中各类隐患,交接班时提交各类隐患整改记录。
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4.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从,服从统一指挥,配合协调。
深夜班、加班、封闭环境以及其他规范要求两人以上共同作业的情况,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5.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才准上岗。
6.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非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特种作业。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短裤等,也不准赤膊、赤脚。
从事有可能被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禁止围围巾、系领带,不准戴手套,机床操作女工要戴好压发帽。
8.所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9.木料库、化学品库、爆炸品库、油库等仓库以及机动车停车场、木材加工间等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域严禁烟火。
施工现场非指定区域严禁吸烟。
无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不得动火。
10.作业场所需要防护的部位、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要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的规定。
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做他用。
因施工、检修需临时拆除的应经单位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施工、检修,工作完毕应及时恢复。
11.各种施工机械、器具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12.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作到文明施工。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堆放要整齐有序,作到定置管理,不得占道施工,妨碍通行。
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施工废料,作到工完料清。
13.进出作业场所必须走安全通道,上下交叉作业及其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不得随意穿行、攀爬、跨越各种设施或设备。
14.进入井坑、洞穴、管道、暗渠等空气不流畅的场所,必须首先进行通风,空气检测,采取预防中毒、窒息的措施,并派人监护作业。
15.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移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根据土质、沟槽、水位、施工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槽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
第二节施工现场安全基本要求
1.项目开工的基本安全条件: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5)已申报安全生产监督,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实行围挡作业。
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挡高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
出入口应固定并设置大门和有关标志牌,配备门卫人员并建立门卫制度。
禁止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设计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并符合安全生产、说明施工的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风、防爆、防震、防雷及卫生等要求。
4.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符合平面布置图的布置,并符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5m。
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和淋浴室应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5.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有明显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在建工程主体楼层内不得兼作宿舍和办公室。
6.施工现场内场地应平整,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不得有大面积积水。
现场道路应有硬化措施且保持畅通。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有交通标志。
必要时,应设指挥。
火车道口两侧,应设升降栏杆并设专人管理。
7.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等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标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否则应有防倾倒措施。
8.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
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9.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
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纪录。
10.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提供安全和足够照明。
1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
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统一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
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13.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
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
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纪录。
14.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15.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查制度。
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2.2-1所规定的数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2.2-1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离(m)
》7
〉7
17.基础坑槽施工,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边坡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渗水或支撑走动,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加固措施。
18.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与基础坑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
往坑槽内运材料,应有信号联系。
19.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20.X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三节施工作业人员
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工作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临时用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招收及调换工种或脱岗6个月后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2.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环境作业,要有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3.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人员、各种起重设备的装拆和操作人员、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学徒工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5.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
从普通工种调换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7.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8.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卡(平安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9.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施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定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
禁止用大布跨跃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层面;
禁止在未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10.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
第四节机电设备
1.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保证其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并配合其他部门对其进行验收,签发使用。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2.提供租赁的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向承租单位提供租赁单位的自检报告、自检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
否则,不得租赁和投入使用。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及电动工具,施工现场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机械、电气安全性能的检查,确认其符合有关安全使用条件的,方能投入使用。
当施工现场不能胜任此项工作时,企业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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