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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即契约自由,一直都是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内涵是丰富的,包括是否订立合同的权利、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合同内容合意确定权、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确立权,直至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选择权等。
甚至还包括合同效力会因有违合同自由原则而遭到合同无效等制度的纠正。
因此,合同自由应是合同法当然的基本原则。
但在我国,此原则多有保留。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据此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便成了合同自愿原则了。
但很明显,合同自愿的范围相当狭窄,以该法第4条条文本身而论,其内容只相当于合同自由的一项而已。
再则,自愿原则也没有自由原则深刻。
自愿原则就不包括自由原则的实质精神—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产生相当法律效力的私法自治思想。
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对此已作出了规定,那就是《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而合同成立即为当事人达成合意。
故从提高合同自由意识上考虑,也以合同自由原则比较好。
至于
篇二:
合同法基本知识
上午好!
很高兴能来到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先简要做个自我介绍。
我叫孙陶,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今天由我跟大家聊一聊《合同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的工作、生活有些帮助。
我们今天主要谈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什么是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概念;
二是如何订立合同;
三是怎样履行合同;
四是履行合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现在我们进入正题。
首先,我想先和大家讨论下什么是合同。
什么是合同呢?
简单的说,合同其实就是协议。
但这个协议是有特定内容和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合同关系。
比如说,我去商店买一支钢笔。
我对售货员说:
“我想买一支钢笔。
”然后,售货员拿给我一支钢笔,我拿到钢笔后支付相应价款。
这就是一个合同,是合同法当中的买卖合同。
在此,我说想买一支钢笔是要约,售货员把钢笔给我是承诺。
要约和承诺就是订立合同的方式。
什么是要约和承诺呢?
我们放在合同的订立当中再做详细解答。
说完什么是合同这个基本问题,我们再来说说如何订立合同。
我准备从四个方面谈起:
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
二是订立合同的方式。
三是合同的形式。
四是合同的条款与文本。
首先,我们来谈谈订立合同的主体是谁,也就是谁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在讲述合同主体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那么,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呢?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单的说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单的说就是能够从事某一行为的资格。
民事权利是生而有之,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其年龄和智力因素有关。
举个例子(15岁少年订立合同案)。
从这个例子当中我们明白了些什么?
做个总结吧。
订立合同的前提必须是主体适格。
知道了订立合同的主体,下面当然需要了解订立合同的方式。
订立合同必须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
通俗的讲,要约就是我想要。
。
比如,我对售货员说,我想要一支笔、一块肥皂、一条毛巾等等,这都是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要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是: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
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我们说的“一言即出,驷马难追”。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接盘。
通俗的讲就是答应或者同意某人做某事。
比如,售货员递给我一支笔、一块肥皂、一条毛巾等等。
对于承诺我们要注意以下四点: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通过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先决条件。
说完了订立合同的方式,便要谈谈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或是口头形式。
在此,我们应当注意,在两种情况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也就是法定的书面形式;
二是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
(这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的特性)。
这是《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下面我来谈谈合同究竟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座的都是昂生集团的骨干分子,对此应当并不陌生,但我还是想强调两点。
一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是解释一下什么是标的。
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交付财产、提供劳动、完成工作等都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比如前面那个买钢笔的例子,钢笔就是标的。
讲了如何订立合同,我想合同效力也有必要讲一下。
常常听别人谈起合同,也知道违反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究竟是什么使得合同具有这样的力量呢?
这就是合同的效力。
从合同效力层面看一般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由于时间关系,这里我仅就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进行一下阐述。
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合同何时生效,这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效力的前提。
如果合同不能生效自然就谈不上有效还是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般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自办理手续后生效)。
从此可以看出,有效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体有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不违法。
再说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五种情形下合同无效: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如果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我们进入如何履行合同的讲述。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履行合同,让订立合同的双方获得各自想要的利益。
那我们应该如何履行合同呢?
我主要想讲两点。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我们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加深一下印象。
(滥用在合同中取得的商业信息案)实际生活中,履行合同时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合同约定不明,履行有困难;
不履行;
迟延履行;
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
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是违约的四种表现,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针对约定不明的解决,《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作了规定。
第61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是这样规定的: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补救措施共有三种:
(1)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针对违约责任,《合同法》107条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这条规定可知,不履行合同的解决办法有三:
(1)要求不履行义务方继续履行;
(2)要求不履行义务方采取补救措施;
(3)要求不履行义务方赔偿损失。
最后,我主要想说下预期违约的问题。
什么是预期违约呢?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
比方说,你在XX年1月1日签了一个买卖毛巾被的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前交付三批毛巾被。
但是,在XX年12月21日时,对方对你说:
“我在XX年1月1日前交不了货啊,你爱咋地咋地”。
或者,对方在交货之前将货物卖给了其他人。
这些都是预期违约的表现。
针对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须守法,履行合同要用法。
争议出现莫惊慌,法律为您解忧愁。
篇三:
合同法概述及详细内容。
合同的概念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3.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辨析: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概况: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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