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规范条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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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项
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0
16
二类保护物
12
三类保护物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5
室外变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6
次干路、支路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
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4.0.4本规范6.1.2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
据我们调查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站外建筑物分为:
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最为重要,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远小于其它建筑物。
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本规范按照民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的程度,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各类民用筑物的防火距离。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第4.4.2条中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51-100m3与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15m、20m、5m,浮顶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25%。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设。
其安全性比地上的储罐好得多,故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考虑到一类保护物质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数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油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0m、和16m,而与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0m、16m、12m和16m、12m、10m。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小,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防火距离,本规范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2油罐与明火的距离:
一级站规定为30m,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修订版)的规定,二级、三级站考虑油罐是埋地敷设,且罐容减小,风险度降低,防火距离相应减少为25m和18m。
3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中相应规定为: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间距当储罐总容量为1~50m3时,为25m,当储罐总容量为51—200m3时,为30m。
考虑到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等有利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站的埋地卧式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2m和18m。
另外,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按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是合适的。
4站外铁路、退路与有关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J16-87(2001年修订版)从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确定的。
5对于架空通信线,按照其重要性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
根据实践经验,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少。
一般架空通信线若受加油站火灾影响,危害程度较小,为便于建站,只要求其不跨越加油站即可。
6没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0%;
同时没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30%。
4.0.5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二级站
三级站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35
28
14
22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r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28
18
室外变配电站
45
铁路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8
6
快速路、主干路
11
10
一般
0.75倍杆高
电压>
380V
电压≤380V
1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级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下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5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
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0.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100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16
14
13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架空通信线
4.0.5、4.0.6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参考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
表I列出国内外相关规范的防火距离。
表I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防火间距对照表(M3)
本规范制定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
参考表I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防火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l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
2民用建筑物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
并分别确定防火距离。
在参照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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