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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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自治区教育厅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复核、抽检全区教师资格认定资料和数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符合《教师法》及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持有《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符合本款前五项要求,持有宁夏户籍或宁夏有效居住证明的社会人员;
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宁夏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持有宁夏户籍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符合《教师法》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通过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或符合免试条件的;
(六)符合本款前五项要求,我区各高等学校已聘的、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满一学年及以上的任教人员。
第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
(一)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专、中职学历必须是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二)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均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核验。
中专、中职学历(学前教育专业)须经过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话条件:
(一)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二)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
(二)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第八条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教师资格认定一般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开展时间以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安排为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申报教师资格认定。
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部队所在地申报教师资格认定。
宁夏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报教师资格认定。
持有宁夏户籍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申报教师资格认定。
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学习、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申报教师资格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由任教学校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等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等选择认定机构,既可到所在地(申领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也可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具体安排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认定公告为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按照真实准确原则,根据网站提示及所选认定机构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上传本人照片和《个人承诺书》,填写申报信息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所选认定机构要求,本人前往指定地点现场审核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二代身份证原件、户籍证、居住证、现役军人或武警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普通话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二代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普通话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明、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入编或聘任合同证明、教学任务证明材料等。
具体安排和要求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认定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所选认定机构要求,本人前往指定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公对公核查申请人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上述工作后,提请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复审。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持证人如需变更证书信息、遗失补证等,应本人向原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以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制定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三)复核、抽检全区教师资格认定资料和数据;
(四)负责行政权限和认定权限内教师资格撤销、丧失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指定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协调各高等院校做好本校申请人统一申报、现场确认等工作,做好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资料复审、证书印制等工作。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工作安排,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撤销、丧失工作;
(三)负责认定权限内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印制、发放以及补发、换发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高等院校具体负责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工作安排,做好本校教师资格认定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本校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
(三)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备案本校教师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违法犯罪事实及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认定须知与罚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如因申请人本人或由他人代替申请出现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造成未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如在教师资格认定各个环节中出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病史、让他人代替体检或故意漏检必检项目、隐瞒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违法犯罪事实等的,一律取消当次认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如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出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指定医院体检工作人员如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环节中出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商请医院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医院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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