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印贸易摩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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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摩擦的新特征
(一)案件数量激增
自20世纪90年代首次对华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印度开始频繁运用贸易救济调查来限制中国产品。
据统计,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数量占同期所有WTO成员反倾销案件的1/5,并且一直呈上升趋势。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印度于2008年10月—12月三个月对我国密集发起10起反倾销调查和2起保障措施,发起的案件数量已达到往年平均水平,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
2009年印度对我产品新启动2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平均每月启动2起案件,涉案金额同比增长20倍,其中反倾销10起、反补贴1起、特殊保障措施5起、一般保障措施9起。
2010年印度对华启动12起反倾销案件。
在WTO成员中,印度是金融危机以来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件最多的国家。
(二)保护形式多样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除频繁发起贸易救济下的各类调查以外,印度还不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展开多种形式的贸易歧视措施,主要包括不合理的重征进口税、灰色清关、配额、禁止进口等制度。
例如,印度对冷、鲜、冻肉类征收30%的进口关税,但对肉、使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征收100%的关税;
2010年印度颁布进口禁令,先后禁止资本品、硼酸、太阳能设备等产品的进口;
对我电信设备下达进口禁令,严重扭曲了双边的正常贸易;
针对我国的技术标准、检验检疫、环境、劳工保护等方面增加壁垒,并且对几十种商品设定监管价格。
此外,印度常常叠加使用贸易保护手段,比如针对我输印的前桥梁和转向轴同时发起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
合并调查扩大了措施覆盖范围,提高了征税幅度,进一步加大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打击力度。
这暗示了中印贸易摩擦日趋复杂。
(三)产品范围扩大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结构优化,我对印出口商品主要集中在电机电气设备、机械器、有机化学品、钢铁制品、浸渍纺织制品、光学照相精密仪器设备等。
中印贸易摩擦涉及的产品种类也逐渐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扩散。
目前,中印贸易摩擦涉及钢铁、机电、纺织、食品、轻工、建材、通信和化工等行业,其中钢铁、化工和机电产品是遭遇贸易摩擦最频繁的领域。
2009年4月,印度对我国生产的同步数字传输系统(SDH)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8.8亿美元。
这是印度首次将对我贸易摩擦涉案产品扩大到高科技产品,这也是我国高科技产品遭受的首起反倾销案件。
二、印度对华贸易摩擦加剧的成因分析
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与印度在贸易摩擦领域的“龙象之争”有着独特的成因:
(一)产品的同质性
中国和印度都属于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出口产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产品。
因此,两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同质性,互为竞争关系。
然而,中印两国产业发展不平衡,印度产能、规模以及劳动生产率与我国存在一定差距,我国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金融危机使得全球经济遭受重创,各国保护国内市场和争夺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发生的几率加大。
印度国内一直奉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借此机会更是频发地对别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为了缓冲或抵消来自中国商品的冲击,印度人为地实施了干预措施。
(二)市场低价竞争
不可否认,我国部分企业存在粗放经营、相互压价的无序竞争行为。
一些出口企业在没有充分掌握印度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的情况下,报价较低。
企业之间竞相削价销售,导致我国出口价格大幅下跌,对印度进口商造成一定威胁。
印度方面继而形成中国产品倾销的印象,增大了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摩擦调查的概率。
(三)企业应对不力
作为市场主体,企业不仅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贸易摩擦,更应在实际行动上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然而,现实却是,我国大多数生产企业在获知预警信息后认为印度市场规模较小,产品附加值低,利润空间不大,不参加应诉或应诉不积极。
如此一来,印度调查机关可以依据申请方单方面提供的资料或其掌握的“最佳可获的信息”做出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的裁定。
严重的惩罚性后果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本国产业,进而达到发起调查的目的,并诱发更频繁的贸易摩擦诉讼。
例如,2010年5月,印度对我缝纫机针发起反倾销调查。
在我涉案企业不应诉的情况下,印商工部遂做出终裁公告,决定对我出口企业统一征收1700余美元/箱的反倾销税(我出口平均价格仅为420美元/箱)。
高昂的反倾销税有效地保护了印度国内产业,也刺激调查机关频繁对我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该案发生后,印度在2010年下半年,先后对我硝基苯胺、不锈钢钢冷轧平板、纯碱、耐热玻璃器具、吗啉、土木栅格、橡胶防老剂等8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企业应对不力诱发了印度不断挑起贸易摩擦。
三、应对中印贸易摩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产品结构升级,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加快外贸出口增长方式从粗放式向集约型转变,出口产品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从资源、能源、环境消耗高向贸易、资源、环境的和谐协调发展转变,是我企业应对中印贸易摩擦的根本途径。
企业应加快产业升级,从产业链的低端环节中走出来,优化商品结构,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过程治理”并行的思路转变,力争从源头上减少贸易摩擦和不公平竞争。
(二)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实施以质取胜战略
企业应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和“出口品牌”战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力争创造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产品,提升产品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单纯依靠低价出口参与竞争的状况。
此外,企业还可以学会利用商标、包装、公关和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注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增大产品的附加值。
(三)政府商协会和企业,三管齐下综合应对
政府交涉、法律抗辩和业界合作能够有效化解中印贸易摩擦。
1、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
为协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案件,政府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内加强反倾销应诉政策的制定和宏观管理,并在实际中切实加以贯彻和执行。
二是加强与印度政府的协商谈判,使其尽快改变对中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以两国利益关系为依托的政府交涉能为企业、行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外贸环境。
例外,印度Altek公司曾于2002年8月13日申请对我工用缝纫机机针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在商务部公平局与印度方的积极交涉下,此案中止调查,有效保护了我企业的利益。
2008年12月8日印度对我发起的汽车前梁桥和转向轴反倾销案,也因为商务部公平局的协调工作得以中止。
政府的协调工作能有效化解两国间的贸易摩擦。
2、重视商协会的组织功能
我国国内的出口企业相对分散,单个企业力量有限,难免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作为商务部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机制“四体联动”的重要一体,商协会有资源全面了解行业整体情况以及各企业的实质利益,可以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建立出口价格的协调机制,避免恶性竞争而引致倾销,有效预防贸易摩擦案件的发生。
2003年1月11日土耳其对我水龙头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为避免我对土出口数量进一步激增,进而致使土政府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经商务部公平局与土耳其外贸署磋商,机电商会征求了有关出口企业的意见,最终与土方达成了“中方企业行业自律的协议”,规范了对土出口秩序,有效化解了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双赢效果。
此外,凭借与政府、企业建立的密切联系,商协会得以及时获悉政府发布的贸易摩擦动态等信息,并通过电话、传真、网站等形式向企业公告预警信息,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最新贸易摩擦动向,做好预案启动准备工作。
贸易救济措施启动后,商协会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积极组织企业应诉,为本行业企业争取公平待遇。
此外,商协会还可以通过游说、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积极的舆论氛围。
3、鼓励企业加强业界合作
中印两国产品竞争大于互补,外贸依存度低,因此贸易救济措施频发。
国际经验表明,当出口频繁遭受贸易摩擦时,对外投资是有效规避贸易壁垒的手段。
有能力的中国企业应该积极“走出去”,加大对印直接投资力度。
企业“走出去”在国外投资办厂,在当地生产和销售产品,可以替代同类产品对印度的出口,降低出口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的直接冲击,减轻其对中国出口的“市场恐慌”。
例如,2010年10月,欧盟对我数据卡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项调查,涉案金额高达41亿美金。
在华为与该案唯一起诉方比利时OPTION公司达成一项高达800万欧元的收购协议后,OPTION向欧委会撤诉,中国相关企业因而免受巨额损失。
这是我国以产业合作化解贸易纠纷的第一个成功案件,对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
此外,中国企业通过产业链条本土化,在当地投资生产,为当地提供就业和税收,能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和文化,增强企业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谋求在当地市场的持久平稳发展。
四、结语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印两国贸易摩擦呈现出案件数量激增、贸易保护手段多样、涉案产品范围扩大到高新技术产品等一系列新特征。
两国产品的同质化竞争导致印度当局频繁使用贸易救济手段保护本国产业。
部分中国出口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应诉不力也进一步诱发了贸易摩擦案件。
为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的中印贸易摩擦,中国企业应该加快产品结构升级,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坚定地走“以质取胜”道路,并综合运用政府、商协会和自身力量,有效化解贸易摩擦。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何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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