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0190号 精品00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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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以东检刑诉[2019]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富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龙兴、徐雪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11月21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吴明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收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卷宗材料和上诉人上诉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6月26日20时40分,被告人吴明富来到东莞市清溪镇河板桥富阳电子厂门口,找该厂女工贺细外出,由于贺细没有放行条,值班保安被害人李怀荣男,殁年29岁,陕西省略阳县人及苏永江、严国红不准贺细出厂。
被告人吴明富在厂门口质问李怀荣等人为何不准贺细出厂,苏永江骂吴多管闲事,吴心中不忿,与苏发生争吵,并欲冲进厂内。
李怀荣、严国红、苏永江立即上前拦住吴明富,不准其进厂。
吴明富朝苏永江腹部踢了一脚,并从裤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匕首,欲吓唬苏永江等人,苏永江见状即返回保安室寻找工具,李怀荣继续冲向吴明富,并用脚踢吴,吴遂持匕首朝李的胸腹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
李怀荣受伤后倒地,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怀荣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作如下认定1丧葬费1155250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数额为23105元年1155250元。
2死亡赔偿金93810元。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被害人李怀荣是农业户口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469050元年20年=93810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234821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龙兴、徐雪英案发时分别年满78周岁和66周岁,各自可获赔时间为5年和14年,两原告人共育有3名成年子女,可获赔金额为3707705+370770142348210元。
以上各项总计为人民币1288446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列举了经一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河板桥村富阳电子厂宿舍区大门前,现场仰卧一具男尸,胸部正中央处有一创口,尸体身下地面是一滩血泊。
距离尸体东面1米处有一只右脚鞋已提取;
由中心现场往西南面100米处是致通厂,致通厂东北面公路一侧的绿化带处有一把带血匕首已提取。
二物证
1、弹簧匕首一把证实为被告人吴明富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2、黑色右脚鞋一只证实为被告人吴明富逃跑时遗留现场的鞋。
三鉴定结论
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以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怀荣剑突处见一处6创口,深达胸腔,解剖见心包前纵隔见127血肿伴心包壁见一处4破裂口,心包腔积血量为150,右心室见一处4破裂口,深达右心室腔,心、肝、脾表面苍白,脾被膜皱缩,结论是被害人李怀荣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遗留匕首刀刃上的血迹、吴明富所穿白色恤的胸前部血迹、吴明富左手上血迹均为李怀荣所留的概率为99999999999%。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皇辉男,26岁,清溪镇大利治安联防队队员、徐远辉男,22岁,清溪镇大利治安联防队队员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26日21时10分许,李皇辉与同事徐远辉骑乘一辆巡逻警车至清溪镇银湖工业区致通厂旁边路段时,看到几名身穿保安服的男子在追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穿白色衣服男子钻进路边草丛中。
一名保安说在草丛里躲着的那名男子与他们富阳厂的保安打架,于是李皇辉与徐远辉将该男子拉出来并控制住,后交给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
该男子被抓时双手有血,脚上只有一只脚穿鞋。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李皇辉、徐远辉均辨认出被告人吴明富即是被两人抓获的男子。
2、证人苏永江男,24岁,清溪镇富阳电子厂保安,住贵州省赫章县水塘乡合心村茶树组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26日20时30分许,苏永江与同事严国红、李怀荣均在员工宿舍门外的保安室值班,那名刺死李怀荣的男子即吴明富来到宿舍门外与一名女员工隔着厂门说话,过了5分钟,吴明富对苏永江等人说她今天放假可不可以出厂,苏永江称没有放行条不可出厂,否则要罚款。
吴明富想硬闯进来,并说罚什么款。
苏永江推吴明富,不让他进,吴明富就踹了苏永江肚子一脚,将手放进裤袋掏东西。
苏永江对李怀荣他们说小心,可能有刀子,并转身到保安室找水管。
李怀荣、严国红继续在拦住吴明富,苏永江拿着水管到厂门外,见吴明富往致通厂方向跑,苏永江等人就追过去,治安队也赶过来将吴明富带走了,这时苏永江看到吴明富的手上、衣服上全部是血。
大家回到厂门口,见到李怀荣躺在地上,胸部都是鲜血。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证人苏永江辨认出被告人吴明富即是刺死李怀荣的男子。
3、证人严国红男,34岁,住江西省波阳县饶丰农场花园方场农牧村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苏永江基本相同,并证实当那名男子从后裤袋拿出小刀时,苏永江就跑回值班室了,而李怀荣就从值班室冲出来,那男子就拿刀往李怀荣胸部刺了一刀,然后转身就跑。
严国红等人就去追那男子。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证人严国红辨认出被告人吴明富就是刺死李怀荣的男子。
4、证人贺细女,17岁,系富阳电子厂员工的证言证实贺细又名贺天香,与吴明富是普通朋友。
案发当晚20时30分许,阿明吴明富来找贺细,贺到保安室见没有外出单开出,便告诉吴明富不能出厂。
吴明富直接去问保安为何不让贺细出厂并问出厂是不是要罚款,保安说关吴明富吊事,吴明富听后冲进厂里,但被三名保安拦住。
吴明富踢了其中一名保安一脚,很快就转身往富阳厂斜对面跑掉了,厂里的保安就去追吴明富。
其中一名保安刚追出去就停下了,往回走了几米,就倒在厂门口,身上都是血。
后救护车过来证实那保安已经死亡。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证人贺细辨认出被告人吴明富即是阿明。
5、证人王红兵男,24岁,富阳电子厂员工,住四川省营山县双林乡龙兴村6组55号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40分许,王红兵正在宿舍楼下休息,一名穿白色短袖衣服的男子正在朝保安员苏永江说骂什么人,并冲进厂里保安值班站岗处,朝苏永江踹了一脚。
李怀荣走近那男子问想干什么,那男子没说什么话,就用右手在腰部摸了一下,有一个类似拿刀的动作,并向李怀荣的腹部至心脏处捅了一下就跑了。
王红兵便与其他同事去追那名男子。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证人王红兵辨认出被告人吴明富即是朝李怀荣做了一个类似捅刀动作的男子。
6、证人袁强男,21岁,富阳电子厂保安,住贵州省赤水市白云乡田渡村新屋基组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40分许袁强打完篮球到厂门口休息,见到同事苏永江、严光红即严国红、李怀荣在与一名穿白色恤男子争吵,那名男子气汹汹地对苏永江说你是不是想死,并从右后腰部摆出一个想掏刀子的样子吓唬苏永江。
苏永江问那男子想怎么样,并与那男子纠缠在一起想打架的样子,李怀荣上前拉开他们两人,那名男子就从右后腰部掏出一个东西,往苏永江或李怀荣的身上做了一个捅的动作,那名男子踢了苏永江腰部一脚,转身逃跑。
袁强便一起追那男子。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证人袁强辨认出被告人吴明富即是用刀捅伤李怀荣的男子。
7、证人张道林男,23岁,富阳电子厂保安,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乡关游村大炉组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张道林与王红兵、袁强打完篮球回到保安室对面草坪休息,见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找保安室的保安员苏永江说话,那男子要找厂里一个女子出去,苏永江说不让那女子出去。
李怀荣上前去和那名男子解释。
不久那男子从门口冲进来,双手在右腰部按了一下,右手很快伸向李怀荣,同时抬脚踹了一下,但没有踹到人,接着转身向厂斜对面跑去。
张道林等人即去追,后来该男子被公安人员带走。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证人张道林辨认出被告人吴明富即是那名穿白色上衣男子。
8、证人张宏达男,40岁,富阳电子厂行政经理的证言证实富阳电子厂每个大门口及围墙、厂房车间均设有闭路监控录像,李怀荣被害的情况也被监控到了。
9、证人陈克武男,39岁,李怀荣的哥哥,住陕西省略阳县史家院乡蒿坝村王富沟社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怀荣是其弟弟,以及李怀荣的身份情况。
五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6月26日晚,公安机关在大利银湖工业区致通厂后门附近路边花草里将潜逃的吴明富抓获归案。
2、提取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提取吴明富逃跑时遗留的黑色右脚鞋及丢弃在现场的作案匕首一把。
3、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怀荣的身份情况。
4、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吴明富的身份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富阳电子厂提取了富阳电子厂宿舍大门口的监控录像。
6、富阳电子厂说明材料证实该厂属于崴强集团,对外又称崴强厂。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吴明富的供述和辩解其对持刀捅伤李怀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证实案发当晚8时30分,吴明富到清溪镇崴强厂找贺天香,贺对吴说该厂保安不让出来。
吴明富听后便找保安说理。
但当时值班的三名保安都说不关吴的事,还骂吴。
双方就吵了起来,其中一名保安打了吴明富一拳,吴便从右前裤袋掏出一把弹簧刀吓他们,有二名保安跑到保安室拿工具,另外一个还硬向吴冲过来,吴就持刀刺中那个冲过来的保安。
辨认笔录经辨认一组无序照片,被告人吴明富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刀具是其捅伤保安的匕首。
指认照片被告人吴明富指认出被抓获时左脚所穿的鞋子及作案匕首、作案时所穿衣裤;
捅人现场、掉鞋地点及扔刀地点。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内含现场监控录像及审讯录像经当庭播放,证实吴明富的作案经过及供述情况。
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公证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李怀荣的身份关系。
在法庭上,被告人吴明富辩称案发时系被害人李怀荣先骂自己,其是主动找到治安队员自首的;
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明富的辩护人提出富阳电子厂对本案发生存在责任,被害人李怀荣等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吴明富的行为有一定的防卫性质,被告人吴明富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吴明富从轻处罚。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明富无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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