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的探析学位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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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想在转基因植物市场中成为受益者,就必须加强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
完善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及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巩固综合国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转基因技术的进步十分快速,而转基因生物在全球范围内开始普遍。
专利制度给予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对转基因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美国对转基因植物的全方位保护,使转基因技术发展十分迅速。
美国目前对大部分的转基因农产品的相关基因、转基因方法、作物本身以及种子拥有专利权,可以说是对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形成了垄断。
美国从发展中国家中获得资源进行开发研究,对获得的成果申请专利,并以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出售给发展中国家。
这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美国作为基因权人不仅获得丰厚的收益,甚至转回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农作物的出口或进口,或者要求发展中国家支付专利使用费。
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感觉到当中的不平衡。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在农作物资源上拥有绝对的优势。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科学家就开始了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在投入了数以亿计资金的同时,也获得了不错的成效。
特别是在转基因水稻研究方面,其研究水平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从技术角度讲,我国在转基因农作物研究方面已与国际上整体水平相当,因此给予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受益者将不再主要是发达国家。
也就是说,如果对我国转基因植物进行专利保护,将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由美国、欧盟、日本可以授予转基因植物专利的法律实践可知,转基因植物是具备专利制度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三个一般条件要求的。
目前,植物转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农业科技研发投入的重点,成为各国农业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
然而,转基因技术人员议论甚多的问题之一,也是人们对转基因植物保有保留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该技术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某种潜在的危害。
转基因植物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转基因植物的使用安全性问题,另一方面是指转基因植物对生态环境和原有生物种群造成的安全问题。
从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来看,任何一项科学技术的应用都不可能是绝对“安全”的。
如果仅仅因为现阶段人类由于自身科学知识的限制,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完成评估转基因植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可能达到的程度,就不予转基因植物以专利的做法,不显合适。
因为转基因植物的培育和开发对一国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世界各国对该项产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国与国之间对此相关的生物工程技术竞争也十分激烈。
加强对转基因植物及其相关培育技术的法律保护力度对一个国家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将是未来世界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竞争的主要市场。
所以说,完善我国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保护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巩固综合国力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转基因技术研究是一项高投资的工作。
投资者愿意付出大量的金钱和时间,为的是获得更好的利益回报。
完善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实际上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
对此,也可以扩展为对享有转基因技术作物专利权的权利人与利用、传播转基因技术作物的使用者的权益保护。
许多人认为,专利制度会给农民造成沉重负担。
其实对此不必过分忧虑。
其一,转基因植物多具有产量大、性能优异的特点,可以增产丰收,增加收入。
其具有的抗病虫害的特点又使其减少很多损失与开支,因而相对于种植传统作物,转基因植物具有更高的经济收益,可以弥补购买种子而支出的代价;
其二,我国还可以仿照一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农民免责例外。
考虑有条件地允许农民留种,以弥补专利制度过多保护育种者权利而忽视农民利益的不足。
其实,近年来,随着杂交作物品种的推广,已经使大多数农民养成每个播种季节都购买种子种植的习惯。
所以,授予转基因植物专利权不会给农民造成沉重负担,反而更有利于维护其权益。
(三)有利于促进人们对基因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
转基因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在于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可以在许多领域发挥作用,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倾向于排斥专利制度对转基因植物的保护,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自身生物技术研发水平落后的无奈,和对生物技术大国借专利制度进行生物圈地和基因掠夺的担忧。
但相对而言,中国还算是一个转基因植物的研发强国。
转基因转植物专利保护虽然体现为专有权人的专有权利,但其实质是为了促进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谋求整个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
无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还是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对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能够很好地提高人们对基因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此外,开放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授予,不仅可以引进发达国家最先进的生物技术为我国所用,还可以吸引大量资金从事转基因技术的开发,提高我国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
这也是中国赶上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个良好契机。
二、我国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的缺陷
(一)判断转基因植物及其专利存在难题
我国目前对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转基因植物与植物新品种是具有差别的。
转基因植物现在多是指在实验室里通过重组DNA技术人工插入其他物种的基因以创造出拥有新特性的植物。
而植物新品种指的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外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等性质的,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
根据两者的性质差异,应该对两者实施不同的法律保护。
从而引发的是,应考虑对转基因植物进行专利保护。
我国立法上可申请专利的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三类。
同时要求应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等特质。
基因是无法用肉眼观测衡量的。
从表面上来看,转基因植物同普通植物似乎没有任何区别,它只是多了能使它产生额外特性的基因。
这使判断转基因植物存在着一定的难题。
因此,判断转基因植物专利也存在着难题。
(二)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体系不周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进行立法。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但植物品种本身得不到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还明确规定,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植物品种权保护与传统的专利法在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上均有着较大的差异。
第一,两者的审查条件不同。
一般情况下,生物专利通常不能满足《专利法》书面描述的要求,导致《专利法》为生物专利保护设定一系列专门的制度。
而植物品种权的立法对保护对象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第二,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专利法》向权利人提供的垄断权要强于品种权所提供的保护。
第三,关于农民特权与专利保护。
农民特权是《植物品种保护法》向农民提供的,类似《专利法》上的合理使用的一种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特殊制度。
《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的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专利法保护转基因植物,如何面对农民特权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也就是说,完全无视农民的传统习惯和意愿,一味在植物品种领域引入专利规则是行不通的。
我国选择对植物新品种单行立法的保护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许多问题,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授予品种权的数量较少。
至今农业植物权申请数量仅有568件,而被授予品种权就更少。
同期国际新品种联盟有20万件品种申请。
这与我国育种现状极不相符。
绝大多数有实力的育种单位和企业还没有就其培育的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品种权保护。
其次,侵权行为多且时间较长。
多数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仍沿袭传统思维定式,不经品种权人同意,随意将授权品种拿来生产、经营。
这种普遍存在的侵权现象,不仅严重地侵犯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正常种子贸易互动,阻碍新品种的应用和推广。
然后,这些侵权行为的查处难度大,违法的覆盖面广,违法主体多而分散。
一般侵权案件须由省级以上农业专管部门查处,作为主要承担宏观指导农业生产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务繁忙,对具体案件难以投入较多力量进行深入查处。
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领域业务不熟,短时间内也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最后,法规的操作性不强。
现阶段保护品种权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法规的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
例如:
申请保护品种的条件苛刻,门槛太高,使得大多数品种被拒之门外;
申请手续繁琐,不便于申请保护;
地方缺少专门受理机关,省农业主管部门为基层接受单位;
申请批准保护成本高,每年还要交一定数目的保护费用,使一些申请人无力承担。
总的来说,我国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体系是不周的。
在考虑到国家发展水平,社会经济水平和农民特权等等问题时,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国外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立法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立法分析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转基因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从目前国际上的立法状况看,设计转基因植物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专利法和植物专门法。
虽然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各国均给予专利保护,但是对于转基因植物本身,多数国家或者国际组织采用植物专门法的形式给予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转基因植物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
美国采用双轨制保护模式。
双轨制保护方式是指采用专利法和专门法两者并存的方式,针对不同植物品种的种植方式,由专利局或者农业局分别领导。
1930年,美国植物专利法宣布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加以专利保护。
1970年,美国又颁布了《植物品种法》,对植物新品种都可授予由农业部长签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从而对植物品种实行双重保护。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主用通过植物专利和普通专利制度,对植物品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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