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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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科院校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外,其他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十一条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第十二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
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教材。
第十四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加强考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作业和考核等各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五章过程性考核
第十五条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十六条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性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和平时测验均占20%,终结性考试占40%(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附件3)。
第十七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课程学习的过程性管理。
第十八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的课程,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按4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统考成绩占60%。
第十九条过程性考核成绩两年内有效,应在每次统考前,按照规定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除本科院校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外,其他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由主考院校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经审查不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成绩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得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六章服务
第二十条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学习者缴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助学单位退学退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籍、考试、统考报名教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习服务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立的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学习服务中心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考办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年审”)。
第二十五条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属地学习服务中心招生、宣传、助学、过程性考核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学习服务中心注册数据的审核、报送,为学习服务中心的考生参加统考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主考院校应会同学习服务中心制定相应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培训教师,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管,并负责终结性考试的命题、评卷以及过程性考核成绩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划、制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类归档。
第二十八条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成立意向表
2.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表
3.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成立意向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法人(负责人)姓名
电话
联系人
助学主体
类型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普通高校
□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部门委托办学□其他
助学方式
全日制□业余制
助学手段
面授□网络助学□其他
助学专业
1.
2.
9.
xx.
3.
4.
5.
6.
7.
8.
上级主管
部门
发证机关及办学许可证编号
助学许可证编号
收费许可证编号
管理人员
情况
总数人(专职人;
兼职人)
师资状况
专职教师:
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初级职称人
兼职教师:
单位介绍
办学经费
使用教材
市招生考试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意见:
注: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意向单位和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存档。
单位介绍栏填写:
(1)本单位的性质、历年办学情况等;
企业助学须注明本单位注册资金;
(2)本单位设备情况;
(3)场地情况,本单位使用场地的性质,社会租用、自有还是借用;
本单位可用于教学的教室数量、学习者住宿条件等。
办学经费栏填写:
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助学费用收取情况。
教材情况,主要是说明购买教材的途径、教材的来源以及教材的使用等情况。
附件2
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招生计划表
年
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代码
学校地址
占地面积(亩)
校舍面积(M2)
在校生(人)
办公电话
手机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层次
收费标准
计划数
备注
审核意见
1、请各学校如实填写学校的基本情况。
2、招生专业必须为我省现行开考的自考专业。
3、请将此表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附件3
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根据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学习服务中心学生主要通过全日制助学形式进行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逐步推行业余制、网络助学等形式。
过程性考核是深化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提高自学考试质量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学习服务中心课程过程学习与质量控制,改革考核方式,根据助学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生人数及学员注册时间
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数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学习服务中心一年举行三次招生及注册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数据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当次注册完毕,不得添加新的考生数据。
三、专业及课程
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应符合相关规定,课程应为该专业开考计划中的专业课和公共政治课,实践课程不在过程性考核范围内。
四、过程性考核的实施
过程性考核是指学习服务中心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考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改善学习状态,提高学习能力,从而保证助学质量。
(一)基本形式
过程性考核以学习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主考院校为依托,以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过程为考核内容,重点对学习质量进行考核。
(二)成绩分配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性考试4部分组成(具体见下表)。
该成绩按照40%的比例与自学考试统考成绩(按60%的比例)合并,生成考生课程总成绩。
课程总成绩=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40%)+统考成绩(60%)。
(三)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三级
考核内容
分值
过程性考核成绩(1xx分)
平时表现成绩评定标准(20%)
政治思想品德(xx%)
1、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校规校纪,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活动。
xx
2、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上课出勤xx%)
1、上课出勤满勤者
2、上课出勤率达90%-99%
8
3、上课出勤率达80%-89%
6
4、上课出勤率达75%-79%
4
5、上课出勤率达75%以下
平时作业成绩评定标准(20%)
每学段安排5次作业量为评定标准
1、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作业并达到合格要求者。
20
2、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1次
3、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2次
4、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3次
5、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4次
6、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5次
平时测验成绩评定标准(20%)
每学段两次测验,每次测验占(xx%)
1、两次均按时参加测验且成绩合格者。
2、仅有一次参加测验且成绩合格者,或有一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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