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研究方法在《犯罪学》教学中的应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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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犯罪学天生具有实证特性,故在犯罪学研究和教学当中应当贯彻实证研究方法,如此才能将犯罪的研究推向深入。
与此同时,如何在《犯罪学》的课堂教学中体现和应用实证研究特征是教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树立实证研究指导思想
因为犯罪学学科具有实证属性,故在教学中首先应当树立实证研究方式作为犯罪学基本研究范式的指导思想。
实证主义是一种强调观察和经验和反对形而上学的哲学方法论,其因反对纯理性思辨而成为哲学研究的主流方向之一。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规律以及犯罪控制的学科,犯罪学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
豍我们知道,对具体犯罪现象的认知与把握不可能从纯理性思辨中获得,必须从实际调查中获取。
从犯罪学的学科特点而言,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的方法,这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标、学科任务等都密切相关。
在具体的教学当中,与其他法学学科不同的是,应当开宗明义犯罪学的实证属性,确立实证研究方式作为该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式并鼓励学生们开展犯罪学的实证研究。
每个具体的学科基于自身学科属性的不同会有着不同的研究方式,在笔者看来,学科主要研究方式的确立是学科自身完善和发展的必须。
值得注意的是,在犯罪学研究中确立实证研究作为主要研究方式并不是排斥其他研究方法,因为任何学科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唯一的研究方式可以完成的,必须借助多种研究方式和方法进行综合研究。
在当前的犯罪学教学中,纯理论讲授和论证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而实证调查研究则重视不够,这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不相符合的。
理论源于实践,对于犯罪学而言,理论讲授固然重要,但突出犯罪学的学科实证属性并强调和鼓励从事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是促进犯罪学长远发展的最为有效的方式。
二、确立实证研究的具体方式
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多样,包括抽样研究、历史与追踪研究、访谈与个案研究、比较研究、观察与参与研究等。
竖从这一角度而言,实证研究方法不是指一种具体的研究方式,而是一种研究方法论群。
公允的来讲,实证研究方法的各具体研究方式不存在高下之别与优劣之分,只存在方法运用的是否恰当和具有针对性。
在犯罪学的教学当中,对于实证方法的各个具体研究方法都应当有所论及,以使学生对各个具体方式有所了解和掌握,但更应强调的是,实证研究方式是一种综合的方法论群,亦即是对上述各种具体方式的综合运用。
以犯罪统计研究为例,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公布较为权威的官方犯罪数据,因此与国外研究相比,我国犯罪的定量研究由于缺乏较为可靠的犯罪数据而存在不足,故访谈和个案研究式的定性研究是当前犯罪现象研究的主要方式。
由于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犯罪统计数据,受客观条件限制,研究者一般会选取某一行业犯罪或者某一具体领域的犯罪现象进行定性研究以获取犯罪研究的具体材料。
但对于数据记载较为详尽和权威的国度而言,历史和追踪研究、定量研究等方式可作为实证研究的主要方式。
由此可见,尽管同样是以实证方式展开犯罪学的的研究,但其具体方式是可以不同的,“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应当强调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运用不同的实证研究方式。
影响方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学校的教学设施与条件、实证方式开展的氛围、学生的兴趣与动手能力、外在客观条件的限制等等。
相对而言,开展实证研究较早、学生理论与实践能力较强、校地联系紧密的法学院更为容易开展犯罪学的实证研究。
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不用的方式来展开研究,以达到最佳研究目标。
三、实证研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总的来看,实证研究从方案的制定到实施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课题的选定、制定研究计划以及组织研究队伍等等。
研究课题的选定一般来自于两个方面,即理论研究方面和社会实践课题。
不论是何种方面的课题,应选择具有可行性、具有代表意义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选题。
研究计划包括主要是指方案实施的具体计划和过程,至于研究队伍是指完成该计划的团队组成。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阶段。
这一阶段是实证研究最为重要的体现。
资料收集的方法主要包括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与文献法、个案研究法。
不同的研究应采用不同的资料收集方法。
每一种资料收集方式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和应用。
以问卷法为例,这种资料获取方法具有客观性,较少受主观偏见的影响。
但这种方式并不能较深层次的了解受访者的内心真实想法,而且此种方式要求一定的阅读理解能力,否则其结论可能出现偏颇。
而访谈法在使用过程中,访谈者和被访者是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涉及被访谈者的一些隐私问题,如遭受侵害的过程时,被访谈者往往会比较反感,不愿对这些问题做正面或真实的回答。
这时候就需要访谈人员在进行访谈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通过适当的方法或方式引导被访谈者,以期获得更加真实的信息。
总之,资料的收集应注意保持全面性、客观性和确定性,这些直接关系到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第三阶段,资料分析整理阶段。
这一阶段是对已经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体,并得出相关结论的阶段。
一般而言,研究结论的作出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在研究开始之前预设了某种结论,然后通过资料的获取和分析来验证此种结论;
二是研究者并未预设某种结论,而是通过资料的分析整理逻辑上推导出某种结论。
在笔者看来,预设结论的情况尽管十分常见,但研究者受预设结论的影响会导致对资料的获取和分析带有较强的主观偏好,进而直接影响结论的客观性的准确性,因而应当较少采用。
第四阶段,成果表述阶段。
此阶段是要求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结论撰写出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包括或者论着,以完成自己的研究目标。
研究成果表述是实证研究的总结阶段,是发挥研究计划学术效应和社会效应的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可知,每一个研究阶段相互联系和作用,共同构成了整体的实证研究过程。
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基础,但每一个阶段都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和意义,相互之间不可逾越、不可省略和替代。
四、实证研究的具体展开
笔者以王牧教授所编着的《新犯罪学》教材为例,对实证研究方式具体展开进行论述。
在王牧教授的论述里,涉及实证研究方式的主要有三大块,即犯罪现象发生论、犯罪现象存在论和犯罪现象对策论。
笔者认为,这三大部分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的内容,也是实证研究方法运用的主要领域。
如上文所述,实证研究方式是一种研究方法论群,对不同的对象和领域具体采取的实证研究方式并不相同。
因此,对于上述犯罪学研究的三大领域应当根据其不同特点而采用不同的实证研究方式。
具体如下:
第一,犯罪现象发生论。
该领域主要研究犯罪发生原因,是犯罪学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并一度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全部。
犯罪所产生的原因的可谓种多样:
遗传学、心理学、社会因素、精神因素等错综复杂相互交错都影响着犯罪的产生。
笔者认为,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采取个案访谈和调查方式。
尽管实证研究的起点在于实际调查以获取第一手资料,但资料获取的方式仍然多种多样,个案访谈和调查是其中之一。
犯罪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不同类型的犯罪原因是可以探究的,尤其是某一具体类型的犯罪。
在犯罪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特定的犯罪现象展开个案调查,了解犯罪具体产生的原因。
对具体访谈对象的确定应当因地制宜,具有代表性并具有可行性,有条件的可以对较为典型的案件犯罪人或者嫌疑人进行访谈。
第二,犯罪现象存在论。
对于犯罪资料获取的实证方法而言,基本有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与文献法、个案研究法等方式。
获取资料以后,对资料的分析和整理技术同样重要。
在犯罪现象存在论这一领域,通常是对现有的犯罪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以总结犯罪发生、发展规律,因此应当运用统计分析对资料予以整理并得出结论。
对于资料的分析统计而言,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描述统计和推论统计。
前者重视对现有资料的概括和描述,基本属于“就事论事”,仅对资料本身进行概括归纳;
后者则需要根据样本的特征来推导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对相关趋势进行预测,因此,后者远比前者复杂。
对既有的犯罪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既需要运用描述统计对数据本身进行描述和概括,也需要在此基础上运用推论统计方式进行分析、总结和预测犯罪发展的规律。
第三,犯罪现象对策论。
由于犯罪现象千差万别,故对犯罪进行控制和预防的方式各不相同。
一般而言,具体实证研究方法分为三个方面:
确定研究对象;
选择具体研究方法;
确定研究工具。
以青少年犯罪预防为例,首先,研究对象即为青少年犯罪。
其次,对于具体研究方法而言,需要兼顾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故可以选择问卷调查、社会测量以及实地考察、深度访谈等方式收集资料。
最后,由于青少年犯罪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与研究工具的适用方面就需要更加全面和具体。
研究者可以自我制定一定的调查研究工具,也可以采取心理学设计有关心理测试表。
四、结语
在重理论讲授的法学教学领域,提倡实证方法在教学中的运用十分重要,对于犯罪学的教学而言更是如此。
实证方法在教学中的运用不但要求教师对实证方式进行掌握并教授给学生,还要求学生对此类方式进行把握并运用到犯罪学的学习和研究中去。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犯罪学具体研究内容的不同需要结合不同的实证方式进行讲授和研究。
实证研究方式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可谓刚刚起步,笔者提倡在犯罪学的教学中运用实证研究方式,更希望将其拓展到各个法学学科的教学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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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学 实证 研究 方法 犯罪 教学 中的 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