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升级版安全检查工教案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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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基本知识
第四章煤矿生产技术与安全常识
第五章煤矿安全隐患识别、灾害防治与应急避险
第六章职业病防治
第二部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第七章煤矿安全检查
第八章采煤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九章掘进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章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章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章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章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三部分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五章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章井下避灾与现场急救
重点及解决办法:
难点及解决办法
专业技能:
典型案例摘要:
教学媒体(示教、实验、实训、电教内容及设备):
教学方法及教改手段:
课(内)外作业:
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时间安排(按每日实际授课时数分配)
1、基础理论分;
5、实验、实训分;
2、核心知识分;
6、典型案例分;
3、专业技能分;
7、小结分;
4、复习提问分;
8、作业布置分。
札记:
教案附页第页
项目
内容
备注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
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
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顶期目的;
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消灭隐患、减少事故,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如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等。
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无岗前和岗中培训,致使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
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的装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其中多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
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
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
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
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
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某一个层次、某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必须严把每一环节、每一层次、每一人的安全生产关,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持依法整治,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决不姑息迁就;
对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善、不安全生产因素及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企业限期处理和改正;
要强化对持证上岗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监察,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时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
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具体内容共有7章9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主要包括: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有关条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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