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下的医患关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728434
- 上传时间:2022-10-2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94.88KB
论法制下的医患关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论法制下的医患关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法制下的医患关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患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关系
一、引言
随着社会进步,近年来我国正在着力推进和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课题。
从哲学角度来说,和谐是指协调一致的统一,是对立统一的高层境界。
我们所要做的是不同的措施来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
现如今,我国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纠纷问题愈发突出,患者聚众滋扰、围攻医院和医务人员索取赔偿现时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手法,甚至部分医疗纠纷上演为暴力冲突,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剂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者肩负着协调医患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而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和适用是整个医事法律的制度基石。
医患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医生为患者服务,涉及经济、政策、道德、心理和法律等若干层面,但法律因素在其中具有居于基础性的地位,以法律为前提和基石,用法律杠杆来平衡医患关系,营造一个完善法律环境,将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纠纷产生之初并不一定严重,但随后的解决往往会使双方不甚满意,造成二者势同水火的形势。
在法律上对医患关系定性,不仅从根源上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使之关系明确化,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有效健全的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在事后得到最好最有效的解决,使医患二者均对结果满意。
本文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科学、合理的调整医患关系,可以从医患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入手进行系统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寻求解决策略。
2、
医患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医患关系的含义,不同领域对其有着不同的解释,本文主要从医学上和法学上对其进行概括分析。
(一)医学上的医患关系含义
关于医患关系的含义,不同领域对其有着不同的解释。
单单从医学角度来看,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
主要从以下三点内容分析:
1.主动和被动之间的医患关系,又称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属性。
它的特点就是医患双方不是互动作用,而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决策权和决定权全部在医生这一方,医生说什么,患者就只能做什么,患者只能被动接受治疗。
这种传统的医患关系,早已不适合当今社会的环境,但在其他方面还是会起到一定作用,比如当患者在昏迷或者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医生完全主动,患者完全被动;
医生的权威性不会遭受质疑,而且患者也没有什么大的意见。
2.指导和合作关系,主动性成为该模式的主要内容。
它的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具有一定的互动作用,在医疗过程中除了医生处于主动地位以外,患者也处于一定的主动性,但患者的主动性以执行医生的意志为前提。
由于医生给患者的建议得到了认可,同样患者的疑问也可以得到医生的解答,这样,既可以发挥医患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又有利于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
3.共同参与关系。
它的特点是医生和患者的权利和地位几乎平等,在和谐的基础上医患共同参与其中,共同参与医疗的决策和实施。
通常情况下,医生对患者提出的建议都比较人性化,考虑到患者的自身情况,只有患者配合医生的治疗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疗设施的健全,最为理想的治疗模式就是医患配合的治疗,双方共同参与治疗,积极配合治疗,这样可以提现医患之间的平等,还可以提高治疗的积极性,从而消除患者的担心和害怕,到达治疗的最佳效果。
(二)法学上的医患关系含义
医患关系在法律上有另外的解读,在法律方面的医患关系又被称为“医患法律关系”,就是指医生和患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法律领域对医患关系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1.广义上的医患关系。
它指的是医师团队,主要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其他工
的合理性,医患关系在不同的条件下也确实具有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所以,一概否定常态下医患关系具有平等、对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特殊情况下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有待商榷的。
3、认为医患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就其立论来看,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各类营利性机构的医患关系毫无疑问具有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以及预防接种等法定任务,在这几种情况下,只有在医疗机构与患者因传染病防治而建立医患关系时,才具有行政法的特征,即双方权利、义务由国家法律直接界定,医疗机构〔主要是传染病医院,在医疗机构中占很小的比例)以低于成本向患者提供服务而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予以弥补。
传染病防治毕竟只是医患关系中特殊情况,只涉及为数极少的医疗机构和特定的传染疾病,如果以此认定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患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未免失于偏颇。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抑或消费法律关系,各种说法都有其缺陷。
例如,认为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如国外各种类型的契约关系,这些学说在国外能成为通说,主要是与其国家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向契合。
然而,这些观点在我国不能成为通说,就是因为其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无论是总则上还是分则上。
在合同成立、合同履行抗辩、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定上,医疗行为与合同法的规定都是有矛盾的。
而分则中与委任契约、雇佣契约相对应的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都是有矛盾的。
因此,把医患关系认定为是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除非改变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或者改变我国的医疗体系,否则,是不可能把医患关系纳入到《合同法》的保护范围的。
再者,认为医患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更是有失偏颇。
只有在遇到类似于非典的流行性传染病时,为了避免疾病传播、维护公共利益,医疗机构才有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只有在此时才能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
而更多的情况下,医疗根本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把医患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可以说牵强至极。
再如消费法律关系。
这种学说貌似符合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但是对于“经营者、服务者”的医方来说,以追求高利润和高效益,与医疗机构、医师“救死扶伤”的天职背道而驰,同时也与《职业医师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
而对于用“商业消费”的眼光来看待医疗服务的患者来说,无疑会像商业服务那样要求医方,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只要治疗失败,或者没有达到患者期望的效果,便会认为是违约甚至违法。
把医患关系看做消费关系,极有可能造成,造成医德医风大为滑坡,医患关系急剧恶化。
四、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
把医患关系归纳到侵权责任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医患之间有很高的相似之处,并且各有优点,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立法者的要求和法律发展趋势。
而两者之间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医患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相似性
所谓医患关系就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在医疗行为的基础上,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发现,医患在法律方面有着共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的医患之间的诊疗过程中,医生虽然在专业领域占主导地位,有较强的地位气势,使得患者只有服从命令,感觉医患之间不平等,但其实这样的举动并不代表会影响到医患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
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的医疗模式主要采用共同参与的形式,共同参与、平等对待,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现代医患关系的模式在医学标准上倾向于共同参与,医师与患者的主动性相同,这不但是因为医学上的定义与法律上的定性有天然的联系,也因为这种模式更符合时代的发展与价值的追求。
2.采用强制法律规范非民事法律规范
当医生在给患者诊疗时,医生占据主导地位,关键在于医生的专业知识无法和患者之间进行沟通,因此,无法确定治疗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和治疗方法。
当医生为患者制定出更多的治疗方案时,并不能自己决定,而是根据患者的自身情况以及征求患者的意见,才可以选择出最佳的治疗方案,但考虑到治疗的特殊性,也无法遵循患者的主观意见,所以,这就要求医生做出合理的选择。
当医患之间没有达到协商一致时,就会产生分歧,使得医患之间未能按照合同的条件进行调整。
3.有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医患关系中,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医方但然也有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义务。
且这种权利义务不仅是医方的一种不作为义务,而应当是医方的积极作为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4.医方的诊疗行为和结果损害原因
医方诊疗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
只有当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医方才会承担责任。
(二)医患关系的侵权责任的优势所在
将医患关系纳入侵权责任关系,不仅在法律性质上非常相似,而且还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表现在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方面。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让非专业的患者举证变得十分困难,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
其次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实际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因此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适用侵权责任对患者的保护更加充分。
(三)医患关系的特殊性
医患关系虽然与侵权责任关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可以纳入侵权责任关系之中。
2010年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各种因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从立法意图来看,立法者也倾向于把医患关系纳入侵权责任关系之中。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立法者态度朦胧,并没有直接把医患关系直接定性为侵权责任关系,只是把患者受到损害时认为是侵权责任关系。
正是因为只有在患者受到损害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之债(没有发生侵权时的医患关系强行认定为侵权责任关系实为不妥),也就是说医患关系并非单纯的、典型的侵权责任关系。
既然在性质上医患关系不可能被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认定为消费关系因其固有的弊端也有不妥之处。
那么,把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认定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是完全合理的,不仅性质上符合,也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
结论
综上所述,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问题。
但是,医事法的研究、建设工作格外复杂、困难,必须立足于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根本属性深入探讨的基础之上,并必须将法学理论同医学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地动态结合起来。
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法律上难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在正确定性的基础上,才能正确使用法律,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是医患关系更加和谐、社会生活更加安定。
把医患关系定性为侵权责任关系,对医患双方更具有保护意义,对于医患关系的和谐社会稳定有着巨大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郭学涛.医患关系的定性分析[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院报.2008年8月.
[2]邱祥兴.医学伦理学[M].(卫生部规划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54—55.
[3]王蒂楠.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D].东广:
南方医科大学,2008.
[4]赵敏.曾予.探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制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