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路桥财务制度030716邓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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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固定资产修理6
十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核算管理6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制度8
一总则8
二流动资产的综合计划管理8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9
四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管理9
五存货的管理9
六流动资产的清查10
七流动资产的分析与考核10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1
一总则11
二现金管理11
三银行存款管理12
四其他货币资金管理12
第五章会计核算12
第六章财务部管理制度12
一总则12
二财务部门职能12
三财务工作岗位职责13
四财务工作管理15
五财务人员管理16
六结算纪律16
第七章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17
一总则17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17
三监交17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17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9
一总则19
二会计档案的归集19
三会计档案的分类19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组卷19
五会计档案的归档20
六会计档案的排列编目20
七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21
第九章费用管理制度22
一总则22
二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22
三职务消费管理办法24
四日常财务手续办理程序规定25
五个人通讯费用管理办法26
六市内交通费管理办法27
七部门公用费用管理办法27
第十章附则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总经理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部及与财务相关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
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4.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5.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7.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分为两类: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现行制度的规定分为七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公司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报经公司批准封存暂时(连续半年以上)停止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部门、各事业部不再使用,报经公司批准等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6.土地
指过去按照规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经批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机器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企管部是公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更新、处置、清查、报废、清理、核算管理。
办公室是公司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集团公司规定包括房地产,下同)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处置、清查、报废、清理、核算管理。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和报废作价处理。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修理等管理、报批工作,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各部门、各事业部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管理人员要与资产管理核算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1.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使用资产。
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的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由公司办公室审批。
2.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按资产用途报相对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接受。
年终,各部门、各事业部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按照资产用途分别上报公司企管部或办公室。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八条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各部门、各事业部之间调拨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企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各部门、各事业部内部调拨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各事业部自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企管部备案。
第九条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各部门、各事业部之间调拨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办公室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各部门、各事业部内部调拨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各事业部自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六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一十条各部门、各事业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一十一条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捐赠申报单》并附相应材料,报经企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或以公司名义捐赠。
财务部同时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一十二条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捐赠申报单》并附相应材料,报经办公室组织审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或以公司名义捐赠。
第一十三条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应报企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一十四条原则上不租用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一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公司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部门、各事业部根据清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及报相对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2.各部门、各事业部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向公司相对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汇报,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第一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公司批准。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同时根据其用途报相对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公司企管部和办公室就其管理的资产申报的盘盈、盘亏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事业部组织鉴定审查,由公司财务部组织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一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以及国家明文规定淘汰使用的设备,又无修理配件来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
无技改、修复使用价值的;
3.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4.由于生产建设、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必须折除又无再用的;
5.无法修复的危房及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毁损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6.设备腐蚀、磨损程度严重,虽可修复利用,但修复费用较大,利用价值低的;
7.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一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本着严肃、慎重、认真负责的原则,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
即使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但在两年内进行过大修理的固定资产不准报废(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除外)。
第一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在()万元(含)以上的由企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原值在()~()万元的由企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批准;
原值在()万元(含)以下的由企管部审核批准。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在()万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原值在()~()万元的由办公室审核报总会计师批准;
原值在()万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事业部通过清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相对应的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生产装置的主要设备,可先由生产部门鉴定拆除更新后补办报废手续。
补办报废手续时,须写出详细情况并附报生产部门拆除时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企管部和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各部门、各事业部申请的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鉴定审查,然后由财务部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审批。
批准后,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报财务部,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九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的范围
经批准允许转让、捐赠、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立即注销,转入清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1.各部门、各事业部要将应清理的固定资产,按资产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同时将卡片抽出单独保管。
2.转让、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须持批准手续、明细表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3.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报“固定资产清理申报单”,按资产用途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产生处置方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毁损、报废的机动车辆、生产用大型设备、电视机、录放机、摄象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以及单台件原值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报废设备,由企管部统一处理并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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